第二节 城市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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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保资金筹集与管理
城市低保的行为主体是政府,资金主渠道是财政投入。山东省城市低保制度建设
试点初期,青岛市、烟台市、潍坊市将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1996年9月,省政府
下发《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通知》,提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线制度所需资金,属政府承担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列入同级
政府当年财政预算;保障资金专设账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和群众监督。1997年11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发〔1997〕29号文件加快建立和
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强调政府保障的原则。
2000年3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通知》,要
求千方百计、多渠道筹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足额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并建立正常保障机制。9月,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城市低保工作
,决定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省财政主要负责省属单位低保对
象所需资金,对个别财政特别困难、低保压力大的市(地)省财政可适当给予补助,市
级财政负担市属单位所需资金,县属及以下单位低保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2001年9
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明确省、市、
县三级筹资体制,要求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城市低保预算制定后,财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低保资金预算的执行;民政部门根
据城市低保资金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按照保障标准以及保障对象调整的
实际情况,同财政部门协商,适时追加预算,保证低保资金据实支付、足额发放到低
保对象手中;年终民政部门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2000-2005年,省、市
、县三级低保资金预算制度逐步完善。2000年,省级预算1400万元;2001年省级预算
3000万元,省属企业低保对象的保障资金也纳入省财政预算。

2002-2005年山东省各级低保资金预算情况一览表
表1-12
单位:亿元

┌──┬──────┬────┬────┬────┐
│年份│全省预算总额│省级预算│市级预算│县级预算│
├──┼──────┼────┼────┼────┤
│2002│3.15 │0.46 │1.03 │1.61 │
├──┼──────┼────┼────┼────┤
│2003│3.56 │0.7 │1.34 │1.52 │
├──┼──────┼────┼────┼────┤
│2004│5.38 │0.75 │1.64 │2.99 │
├──┼──────┼────┼────┼────┤
│2005│5.84 │0.85 │1.96 │3.03 │
└──┴──────┴────┴────┴────┘

2001年,中央首次拨付山东省城市低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600万元。2002-2005
年,中央拨付山东省城市低保转移支付资金每年5000万元,为山东省城市低保资金的
筹集提供了新的渠道。

二、低保金发放
1997年,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建制之初,各地的低保金普遍实行人工发放,东部各
地基本采取按月发放,西部各地按季度发放。2000年,莱芜市通过银行代发的方式,
进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的探索与实践。省民政厅肯定这一做法,并向全省推广。200
1年,省政府要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银行发放,
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者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放”。当年,山
东省有36个县(市、区)实现社会化发放。至2003年底,枣庄、东营、烟台、泰安、德
州、聊城、莱芜7市所辖各县(市、区)全部实现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全省有121个县(
市、区)实现低保金社会化发放。
2002年,民政部要求低保金按月发放,省民政厅及时进行部署,要求各地对基层
低保金发放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全面规范基层低保金发放管理工作,实行低保金按月
发放。省民政厅多次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的低保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200
4年第一季度,山东省139个县(市、区)全部实现低保金按月社会化发放,走在全国前
列。

1998-2005年山东省累计支出城市低保资金一览表
表1-13
单位:亿元

┌──┬──┬──┬──┬──┬──┬──┬──┬──┐
│年份│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
├──┼──┼──┼──┼──┼──┼──┼──┼──┤
│总额│0.5 │0.8 │1.25│2.1 │2.9 │4.15│4.65│5.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