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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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992年,前期,来信来访以反映历史遗留问题为主。中后期,政策待遇、
干群矛盾、贪污腐败等方面的信访问题逐渐增多,总体上由申诉历史问题为主转向反
映现实问题为主。民政信访工作开始向为改革开放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为人
民群众服务三个服务转变。
1993-1998年,全省民政信访总量下降。1992年党的十四大后,优抚对象的待遇
多次提高,各项民政政策落实较好,基层信访工作比较扎实。此期间民政信访对象以
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军烈(遗)属为主,主要反映生活、医疗和子女就业等问题。1995年
10月,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自1996年1月起施行,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
条例精神,民政信访工作开始向法制化轨道转变。1998年,全年上访量207人次,为
历史最低。
1999-2005年,全省民政信访量增加。主要原因:一是新业务增多,服务对象增
多。二是部分伤残退伍军人在企业改制后下岗,上访要求解困。三是反映基层民主和
选举方面的问题增多。四是有的单位违规行政引发上访。2005年,因部分地方不按照
新《婚姻法》规定给适龄青年结婚登记,造成到省上访,年上访量4992人次。
1988-2005年,全省各级民政信访部门共处理来信20278件,接待个人来访24048
人次,集体访257批2629人次,接听群众电话12314人次,信访案件处结率达98%以上

1988-2005年山东省民政厅信访情况统计表
表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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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信访 │立案│信访 │
│ ├───┬───┬───┤查处│老户结案│
│ │合计 │来信 │来访 │(件)│(个) │
│ │(件次)│(件) │(人次)│ │ │
├──┼───┼───┼───┼──┼────┤
│1988│4887 │2615 │2272 │115 │23 │
├──┼───┼───┼───┼──┼────┤
│1989│3766 │1986 │1780 │154 │35 │
├──┼───┼───┼───┼──┼────┤
│1990│3659 │1930 │1729 │142 │21 │
├──┼───┼───┼───┼──┼────┤
│1991│2946 │1410 │1536 │93 │9 │
├──┼───┼───┼───┼──┼────┤
│1992│2198 │1170 │1028 │94 │7 │
├──┼───┼───┼───┼──┼────┤
│1993│1871 │1107 │764 │118 │8 │
├──┼───┼───┼───┼──┼────┤
│1994│1679 │1032 │647 │64 │6 │
├──┼───┼───┼───┼──┼────┤
│1995│1535 │946 │589 │120 │9 │
├──┼───┼───┼───┼──┼────┤
│1996│1722 │1035 │687 │144 │9 │
├──┼───┼───┼───┼──┼────┤
│1997│1244 │789 │455 │132 │8 │
├──┼───┼───┼───┼──┼────┤
│1998│559 │352 │207 │83 │36 │
├──┼───┼───┼───┼──┼────┤
│1999│2194 │1004 │1190 │72 │8 │
├──┼───┼───┼───┼──┼────┤
│2000│1845 │913 │932 │68 │13 │
├──┼───┼───┼───┼──┼────┤
│2001│2123 │776 │1347 │62 │19 │
├──┼───┼───┼───┼──┼────┤
│2002│2790 │942 │1848 │116 │11 │
├──┼───┼───┼───┼──┼────┤
│2003│1892 │702 │1190 │113 │142 │
├──┼───┼───┼───┼──┼────┤
│2004│2236 │786 │1450 │108 │140 │
├──┼───┼───┼───┼──┼────┤
│2005│5180 │783 │4397 │171 │16 │
├──┼───┼───┼───┼──┼────┤
│总计│44326 │20278 │24048 │1969│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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