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体系建设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8&rec=113&run=13

一、工作机构
1988-1996年10月,省民政厅设信访处,工作人员6NFDA112人。1996年5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
知》,省民政厅撤销信访处,信访工作划归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
1992年10月,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县、乡、村三级民政信访网络建设暂行办法
》,对全省县、乡、村三级民政信访工作的组织机构、基本任务、职责范围、工作制
度、信访干部、目标管理、检查评比等进行统一规范。全省16个市级民政局全部配备
专职信访干部,济南、淄博、枣庄、潍坊、菏泽、临沂、济宁、烟台、日照、滨州等
市(地)设立民政信访科(室),59个县级民政局设立信访股(室);全省县级配备民政信
访干部178人,乡镇办事处配备民政信访工作人员3438人,村级配备民政信访联络员
85587人。1993年,全省市、县、乡级民政部门均建立信访部门并配备专职信访工作
人员,村级配备民政信访联络员,信访工作三级网络基本建成。1996年5月,省直机
关机构改革后,各市、县参照省民政厅的模式,撤销民政局信访单位,职能划归局办
公室,除济南市民政局保留3名信访工作人员外,其余各市均有1名干部兼职从事信访
工作。

二、制度建设
民政信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1988年12月,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民政信
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比标准》,每年对全省民政信访部门考核评比两次,其
中年中由市(地)、县(市、区)自查,年终由省民政厅组织进行总评。省民政厅根据各
地信访工作和检查考核情况,评出先进单位和个人并给予表彰,检查和评比结果通报
全省民政系统。
人民建议征集制度。1992年7月,省民政厅成立山东省民政厅人民建议征集办公
室,负责人民建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厅信访处。
信访工作行为规范制度。1995年4月,省民政厅在全省民政系统实施《〈山东省
人民群众上访程序(试行)〉细则》,该细则按照逐级上访、分级负责的原则,规定了
民政对象上访、答复、办理程序。1999年12月,实施民政部《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规范民政信访工作受理、办理、情况报告等程序。2001年3月,省民政厅印发《山东
省民政厅信访工作督查暂行办法》,规定全省民政信访工作的督查范围、督办程序及
工作纪律。2005年7月,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民政厅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和山东
省信访工作三项规程具体办法》,对信访机构职责、信访渠道、办理程序、督导检查
等作出详细规定。
分级受理上访制度。2004年2月,省民政厅修订《山东省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办法规定:群众如有民政方面的信访问题,应逐级到乡镇(街道)、县(市、区)、市、
省民政部门反映,当地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是逐级上访的起点单位。如反映问题超
出下一级民政部门职权范围或本人对处理意见不服,需到上一级民政部门反映的,应
持有下一级民政部门填写的上访答复意见,否则上级部门不予受理。对群众越级上访
,上级民政部门应向上访人宣传逐级上访规定,指导其逐级反映。各级民政部门接待
群众上访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完结,书面答复上访人,填写上访答复意见。
限期内不履行接访答复义务导致上访人越级上访的,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对原承办单位
通报批评,并立案交办或直接处理。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根据2005年5月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信访
事项三级终结”的规定,省民政厅在全省民政系统建立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对信
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提出明确的时限要求。民政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
能够当场答复的,均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0日内
书面告知信访人,60日内办结受理的信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如信访人对处理
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收到复
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请求复核。该级机关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如信访人对复
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
关不再受理。对不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的答复(复查)意见越级到省厅上访的,
向其宣传解释后,记入督查事项登记台账,并介绍其回当地按程序办理。上述规定印
制成“民政信访群众明白纸”,发给来访者。该制度的实行,有效维护了正常的信访
秩序,使越级上访问题逐渐得到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