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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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建立以前,城市社会救济有定期定量
救济和临时救济两种形式,主要是救济灾民、贫困户、鳏寡孤独病残人员和部分特殊
人员的生活。1993年6月,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4年,国务
院召开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肯定了上海经验,提出对城市社会救济对象逐步实行按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济的改革目标。
山东省自1994年开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至2005年底,经历了试点、建立制
度及不断规范完善的发展过程,实现了对城市社会救济对象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进行救济。在城市低保制度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初步探索建立和出台了医疗、教育、
住房等方面的专项救助政策及配套救助制度,较好地维护了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