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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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的意见》,提出要转变传
统工作方式,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民政事务,努力提高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水平。全省民政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对国家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优先列入立
法计划,争取抓紧出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国家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而实际工
作又亟须规范的业务领域,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争取早日列入计划,先行制定地方
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内容陈旧、不适应形势和工作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认真调研,尽早提出修订意见,争取列入计划进行修订。具体工作
中,主要从立法规划、立法程序两个方面入手开展工作。1996年,制定《山东省民政
厅1996-2000年立法规划》。1997年,制定《山东省民政厅立法规则》,对立法计划
制定、草案起草、审查报送、备案解释、清理修订等各个方面程序以及时间要求作出
明确规定,建立起立法工作运行机制,确保立法项目优质、高效完成。2001年,提出
五年内基本建立起能够适应全省民政工作改革发展需要的、较为完善的民政法规体系
目标。
1988-2005年,省民政厅先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4件地方性法规,提请省
政府公布9件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是:1989年11月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
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1993年5月30日,省八届人
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1998年1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村民委员会
选举办法》;2000年12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政府规章是:1988年5月30日,省政
府公布的《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省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实
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公布的《山东省婚姻登
记管理办法》;1998年4月30日,省政府令公布的《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修正);
1999年1月19日,省政府令公布的《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2001年3月21日,省政府
令公布的《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9月28日,省政府令公布的《山
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2年10月8日,省政府令公布的
《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公布的《山东省
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除省级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外,市、
县民政部门制定了一批规范性文件,推动了民政工作的法制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