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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志(1986—2005)》志稿审查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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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5日试行,2014年5月21日修订)
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山东省志(1986—2005)》志稿实行三级审查验收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山东省志》分志编委会、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负责审查验收志稿。
(二)志稿审查验收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审查验收单位负责人要全面审查志稿,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按照《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山东省志书质量管理规定》《〈山东省志(1986—2005)〉编纂通则》《〈山东省志(1986—2005)〉行文规定》和《〈山东省志(1986—2005)〉分志版式规定》要求审查志稿,重点审查志稿的观点、体例、内容、记述、资料、行文和保密情况,以及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行业特色反映是否鲜明等。
(四)全面客观地评估志稿质量。志稿通过审查后,写出书面审查报告,报上一级审查单位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
二、审查验收程序
志稿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查制度。
(一)初审
各分志编委会负责初审。
1.编辑人员修改志稿。分志初稿完成后,编辑人员在主编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志稿篇目结构,修改志稿内容,考证补充资料,统一规范行文。
2.主编统审志稿。主编对志稿进行通编统纂,纠正观点、完善篇目、调整内容、审核资料、统一文风,重点把好政治关、体例关和重大史实关。
3.分志编委会评议志稿。组织召开志稿评议会,对志稿全面评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评议会后,主编综合归纳评议意见,制订修改方案并组织落实。
4.分志编委会审查志稿。审查志稿对评议会意见的落实情况和保密情况,达到送审稿标准后,送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复审。
(二)复审
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指定《山东省志》总纂组负责复审。总纂组采取集体研究、分工负责的办法,按照责任编纂—副总纂—执行总纂—总纂的审稿程序逐级审查。分志编委会负责解决和落实总纂组提出的问题与意见,配合完成总纂工作。
(三)终审
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终审。总纂后的志稿,报《山东省志》主审终审,定稿后,由省政府批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