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5日试行,2014年5月21日修订)
为规范统一《山东省志(1986—2005)》行文,根据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文体文风
第一条 行文使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不使用口语、文言、半文言。
第二条 文风严谨、朴实、简洁。语法正确,修辞得当。常用词语以《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最新版本为准。
二、书写要求
第三条 书写格式自左向右横排,标点符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执行。
第四条 使用标准简化字。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和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13年制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古籍引文及古人名字号如简化后易造成误解的,仍用繁体字。异形词用法参见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02年3月31日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试行)》。
三、时间表述
第五条 公历的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中华民国纪年,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示例:公元前9世纪、20世纪90年代、2003年10月5日、4时8分、民国12年(1923年)。
第六条 干支纪年、农历月日、历史朝代纪年及其他传统上采用汉字形式的非公历纪年等,均采用汉字数字,并使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纪年。同一子目中的同一年号括注公元纪年,只括注首次出现的年号。
示例:丙寅年十月十五日、腊月二十三、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1964年10月1日)。
第七条 公元前纪年,加“公元前”,连续使用起止年代时,后面不加“公元”
示例:公元前221年—前206年。
第八条 起止年代跨越公元元年前后的,表述为“公元前××年—公元××年”。
第九条 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年时,不加“年”字。
示例:鲁迅(1881—1936),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
第十条 年份不简写。
示例:“1997年”不简写作“97年”。
第十一条 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
示例:“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日)、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五二〇”声明。
第十二条 时间表述明确具体。不用“今年”“明年”等时间代名词和“目前”“近来”“今后”“改革开放以来”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四、名称、称谓
第十三条 规范表述特定名称。
示例:“文革”“十年动乱”统一记为“文化大革命”,“四人帮”记为“江青反革命集团”,“南巡讲话”记为“南方谈话”。
第十四条 规范表述地名。以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名称为准,不得任意简写或通假。古今地名不同应在括号内注明今地名。使用乡、镇、村地名时,在首次出现时冠以县(市、区)名,其后在不引起误解的情况下可省略。
示例:元代大都(今北京)、宋代北京(今河北大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于集镇。
第十五条 准确记述政区名称。市(地)、县(市、区)、乡(镇)等,均按记事当时名称记述,写准变更前后的名称。
示例:“1994年1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德州地区,改设地级德州市,将原县级德州市改为德城区”。
第十六条 各种名称书写用规范全称。单位、文件等名称较长,且重复出现时,第一次用全称并括注规范简称,其后可统一用简称。
示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纪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简称《档案法》)。
第十七条 区域和单位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国”“我省”等第一人称。省委、市(地)委、县(市、区)委在标题与正文第一次出现时,冠政党名,其后可统一用规范简称;市辖区名称冠以市名。
示例:“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简称山东省委)、“济南市市中区委”。
第十八条 机构官员或负责人,均直书其名,不加“同志”“先生”之类称谓词。如需加职务、职称,应加在人名前。
示例:副省长×××、山东大学教授×××。
第十九条 外国国名、地名、人名及党派、政权机构、报刊等,均以新华社的译名或社会公认的译名为准。
第二十条 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使用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科学术语凡有中文定名的,一律采用中文名称,括注外文原名全称;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可采用比较合理的暂定名称。
第二十一条 涉及法律、民族宗教方面内容的表述,要准确严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和港澳台方面的表述,要特别慎重。
示例: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得使用“罪犯”,应使用“犯罪嫌疑人”;“维吾尔族”不得简称“维族”;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应说“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五、数字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所用统计数字,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计算方法为依据,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物价数据分别记述时,采用当年价,如进行纵向比较,应折换为同一的不变价,并括注。
第二十三条 图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均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四条 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数值,可用“万”“亿”作单位,数字用阿拉伯数字。示例:“345000000”可写成“3.45亿”,不写成“3亿4千5百万”。
第二十五条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值范围时,以浪纹式连接号“~”连接。
示例:150千米~200千米、1℃~8℃、20%~30%。
第二十六条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应在同一行中,避免因换行被断开。
第二十七条 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序数词即使多位数也不能分节。多位整数不用千分撇和千分空分节。
示例:84062部队、国家标准GB 2312-80、国办发〔1987〕9号文件、国内统一刊号CNll-1399、21/22次特别快车、85号汽油;92300000不记作92,300,000或92 300 000。
第二十八条 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均使用汉字。
示例:一律、一方面、星期五、八国联军、二万五千里长征、九三学社、五局三胜制、“八五”计划、五省一市、第一书记、第二季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六方会谈。
第二十九条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时,均用汉字,且连用的两个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
示例:二三米、十一二吨、一百二三十元。
第三十条 带有“几”的数字表示约数时,均使用汉字。
示例:几千年、十几天、一百几十次等。
第三十一条 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阿拉伯数字,在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1:这个协会举行全国性评奖十余次,获奖作品一千多件。协会吸收了约三千名会员,其中三分之二是中青年。
示例2:该省从机动财力中拿出1900万元,调拨钢材3000吨、水泥3万多吨、柴油1400吨,用于农田基本建设。
第三十二条 整数一至十,如不具有统计意义,可用汉字,但要照顾上下文,保持局部体例一致。如具有统计意义,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1:一个人、三本书、四种产品、六条意见。
示例2:截至1984年9月,我国高等学校有新闻系6个,新闻专业7个,新闻班1个,新闻教育专职人员274人。
第三十三条 序数词一般用汉字;序数和一组阿拉伯数字表示的数据在一起,应改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第九场、2003年6月第1次印刷。
第三十四条 准确表述数字的增减变化。“增加为过去的2倍”(也称翻一番),即过去为1,现在为2;“增加2倍”,即过去为1,现在为3;“增加8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180;“降低到8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80;“降低了8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20。不用“减少几倍”“降低几倍”的表述。
六、计量
第三十五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按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颁发的《关于在我国实行计量单位的命令》,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六条 历史上使用过的旧计量单位和英美制计量单位名称,在引文时可照录,第一次出现时要括注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
示例:五斗(每斗等于10升)。
第三十七条 行文中计量单位用汉字表述,不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学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
示例:在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水”,在公式中用“m2”“>”“H2O”。
第三十八条 温度表述均采用摄氏制。历史记载中原用华氏制、列氏制的可照录,但应注明相应的摄氏度数。
七、引文、注释
第三十九条 引文均须加引号,并在页下注明出处;引文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引文要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必须转引时,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引用文件、档案,其名称一律用全称,并注明代字、文号、标题、卷宗号等。
第四十条 所有引文、附录、选录,必须忠实于原著,不得任意改动,且书写无误。引文有删节时,用省略号标出。引用原文要加引号,复述大意可不加引号,但要忠于原意。
第四十一条 引文中有错、衍、倒、脱字,在保持原文的前提下进行补正。原文为错别字的,可改于其后,并将改正的字置于“[]”内;原文有漏字的,可将增补的字置于“()”内。衍文标于“〈〉”内。倒字在文后标注“(~)”。原文有残缺的文字,用“□”充填,数量与字数相同,如能准确判明缺字内容时,将字写于对应的“□”内;不能判明字数的,注以“(上缺)”或“(下缺)”。有疑问的字句,在其后括注问号,以示存疑。改正错别字,增补漏字,充填残缺字,要准确无误,杜绝任意性。原文无标题或标题不确切,重拟或修改后,要采用页下注(脚注)注明。
第四十二条 引文无标点的,可标点分段,但要在页下注明“原文无标点”。
第四十三条 文内注释号的位置。
1.完整引用词语、短语、一句话或一段话,注释号均紧跟后引号。引文中含句末点号的,后引号在句末点号之后。句末点号包括句号、问号、叹号,删节号视同句号。
示例1:《汉语大词典》将其释作“拜帖”①。
示例2:邓小平指出,政治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①
示例3:梁先生叹道:“中国的伪书,真是多极了!”①
示例4:他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①,……要艰苦奋斗和不怕牺牲。
2.引用词语、短语或句子,并与作者复述兼用,或者全为作者复述,注释号一律置于句尾。
示例: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即宏观的、总体的领导,实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集中精力抓好大事。①
第四十四条 对文中个别词语作简单注释,采用括注。
示例1:学校拥有特级教师(含已退休的)17人。
示例2:省民政厅积极开展“三讲”(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活动。
第四十五条 对引文来源的注释主要采用页下注(脚注)。
1.普通图书。征引图书的标注项目及顺序通常为:①责任者姓名与责任性质;②书名;③卷册数;④页码;⑤出版者及出版时间。第二次征引同一著作时,省去出版者及出版时间,翻译图书同时省去国别和译者。
示例1: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示例2: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2版,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2.期刊。征引期刊上的文章,标注项目及顺序为:①作者姓名;②文章名称;③期刊名称;④出版时间、卷册号或期号;⑤页码。与其他刊物同名,流行范围较小、较少见的期刊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期刊,应在刊名前用小括号注明出版地点。出刊周期短于半月者(旬刊、周刊、日刊等),出版时间精确到日。
示例: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1973(4),400—429页。
3.报纸。征引报纸上的文章,标注项目及顺序为:①作者姓名;②文章名称;③出版年、月、日;④报纸名称;⑤版面。有同名的报纸应在报纸名称前用小括号标明出版地点。栏目名如需标示,放在报名后,用引号标出。
示例:童明康:《为文化艺术提供智力支持》,2004年4月1日《光明日报》,“书评周刊”,C2版。
八、图片、表格
第四十六条 正文图表与相关文字紧密结合,位置适当。
第四十七条 精选图片,按主题分类编为志首彩色插页和正文插图。正文图片以篇为单位,统一编排序号,配以精练、准确的文字说明。
第四十八条 志书中地图应使用经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地图。地图应注明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和印刷版次等。
第四十九条 表格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不设左右墙线。标题应包含地域(单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书写时居中排列。表格左侧上方标明序号,右侧上方标明表的计量单位。说明置于表体下方排列,表述简明精当。
《山东省志(1986—2005)》行文规定
(2005年2月25日试行,2014年5月21日修订)
为规范统一《山东省志(1986—2005)》行文,根据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文体文风
第一条 行文使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不使用口语、文言、半文言。
第二条 文风严谨、朴实、简洁。语法正确,修辞得当。常用词语以《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最新版本为准。
二、书写要求
第三条 书写格式自左向右横排,标点符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执行。
第四条 使用标准简化字。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和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13年制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古籍引文及古人名字号如简化后易造成误解的,仍用繁体字。异形词用法参见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02年3月31日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试行)》。
三、时间表述
第五条 公历的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中华民国纪年,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示例:公元前9世纪、20世纪90年代、2003年10月5日、4时8分、民国12年(1923年)。
第六条 干支纪年、农历月日、历史朝代纪年及其他传统上采用汉字形式的非公历纪年等,均采用汉字数字,并使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纪年。同一子目中的同一年号括注公元纪年,只括注首次出现的年号。
示例:丙寅年十月十五日、腊月二十三、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1964年10月1日)。
第七条 公元前纪年,加“公元前”,连续使用起止年代时,后面不加“公元”
示例:公元前221年—前206年。
第八条 起止年代跨越公元元年前后的,表述为“公元前××年—公元××年”。
第九条 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年时,不加“年”字。
示例:鲁迅(1881—1936),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
第十条 年份不简写。
示例:“1997年”不简写作“97年”。
第十一条 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
示例:“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日)、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五二〇”声明。
第十二条 时间表述明确具体。不用“今年”“明年”等时间代名词和“目前”“近来”“今后”“改革开放以来”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四、名称、称谓
第十三条 规范表述特定名称。
示例:“文革”“十年动乱”统一记为“文化大革命”,“四人帮”记为“江青反革命集团”,“南巡讲话”记为“南方谈话”。
第十四条 规范表述地名。以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名称为准,不得任意简写或通假。古今地名不同应在括号内注明今地名。使用乡、镇、村地名时,在首次出现时冠以县(市、区)名,其后在不引起误解的情况下可省略。
示例:元代大都(今北京)、宋代北京(今河北大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于集镇。
第十五条 准确记述政区名称。市(地)、县(市、区)、乡(镇)等,均按记事当时名称记述,写准变更前后的名称。
示例:“1994年1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德州地区,改设地级德州市,将原县级德州市改为德城区”。
第十六条 各种名称书写用规范全称。单位、文件等名称较长,且重复出现时,第一次用全称并括注规范简称,其后可统一用简称。
示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纪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简称《档案法》)。
第十七条 区域和单位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国”“我省”等第一人称。省委、市(地)委、县(市、区)委在标题与正文第一次出现时,冠政党名,其后可统一用规范简称;市辖区名称冠以市名。
示例:“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简称山东省委)、“济南市市中区委”。
第十八条 机构官员或负责人,均直书其名,不加“同志”“先生”之类称谓词。如需加职务、职称,应加在人名前。
示例:副省长×××、山东大学教授×××。
第十九条 外国国名、地名、人名及党派、政权机构、报刊等,均以新华社的译名或社会公认的译名为准。
第二十条 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使用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科学术语凡有中文定名的,一律采用中文名称,括注外文原名全称;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可采用比较合理的暂定名称。
第二十一条 涉及法律、民族宗教方面内容的表述,要准确严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和港澳台方面的表述,要特别慎重。
示例: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得使用“罪犯”,应使用“犯罪嫌疑人”;“维吾尔族”不得简称“维族”;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应说“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五、数字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所用统计数字,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计算方法为依据,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物价数据分别记述时,采用当年价,如进行纵向比较,应折换为同一的不变价,并括注。
第二十三条 图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均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四条 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数值,可用“万”“亿”作单位,数字用阿拉伯数字。示例:“345000000”可写成“3.45亿”,不写成“3亿4千5百万”。
第二十五条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值范围时,以浪纹式连接号“~”连接。
示例:150千米~200千米、1℃~8℃、20%~30%。
第二十六条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应在同一行中,避免因换行被断开。
第二十七条 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序数词即使多位数也不能分节。多位整数不用千分撇和千分空分节。
示例:84062部队、国家标准GB 2312-80、国办发〔1987〕9号文件、国内统一刊号CNll-1399、21/22次特别快车、85号汽油;92300000不记作92,300,000或92 300 000。
第二十八条 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均使用汉字。
示例:一律、一方面、星期五、八国联军、二万五千里长征、九三学社、五局三胜制、“八五”计划、五省一市、第一书记、第二季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六方会谈。
第二十九条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时,均用汉字,且连用的两个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
示例:二三米、十一二吨、一百二三十元。
第三十条 带有“几”的数字表示约数时,均使用汉字。
示例:几千年、十几天、一百几十次等。
第三十一条 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阿拉伯数字,在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1:这个协会举行全国性评奖十余次,获奖作品一千多件。协会吸收了约三千名会员,其中三分之二是中青年。
示例2:该省从机动财力中拿出1900万元,调拨钢材3000吨、水泥3万多吨、柴油1400吨,用于农田基本建设。
第三十二条 整数一至十,如不具有统计意义,可用汉字,但要照顾上下文,保持局部体例一致。如具有统计意义,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1:一个人、三本书、四种产品、六条意见。
示例2:截至1984年9月,我国高等学校有新闻系6个,新闻专业7个,新闻班1个,新闻教育专职人员274人。
第三十三条 序数词一般用汉字;序数和一组阿拉伯数字表示的数据在一起,应改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第九场、2003年6月第1次印刷。
第三十四条 准确表述数字的增减变化。“增加为过去的2倍”(也称翻一番),即过去为1,现在为2;“增加2倍”,即过去为1,现在为3;“增加8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180;“降低到8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80;“降低了8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20。不用“减少几倍”“降低几倍”的表述。
六、计量
第三十五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按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颁发的《关于在我国实行计量单位的命令》,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六条 历史上使用过的旧计量单位和英美制计量单位名称,在引文时可照录,第一次出现时要括注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
示例:五斗(每斗等于10升)。
第三十七条 行文中计量单位用汉字表述,不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学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
示例:在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水”,在公式中用“m2”“>”“H2O”。
第三十八条 温度表述均采用摄氏制。历史记载中原用华氏制、列氏制的可照录,但应注明相应的摄氏度数。
七、引文、注释
第三十九条 引文均须加引号,并在页下注明出处;引文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引文要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必须转引时,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引用文件、档案,其名称一律用全称,并注明代字、文号、标题、卷宗号等。
第四十条 所有引文、附录、选录,必须忠实于原著,不得任意改动,且书写无误。引文有删节时,用省略号标出。引用原文要加引号,复述大意可不加引号,但要忠于原意。
第四十一条 引文中有错、衍、倒、脱字,在保持原文的前提下进行补正。原文为错别字的,可改于其后,并将改正的字置于“[]”内;原文有漏字的,可将增补的字置于“()”内。衍文标于“〈〉”内。倒字在文后标注“(~)”。原文有残缺的文字,用“□”充填,数量与字数相同,如能准确判明缺字内容时,将字写于对应的“□”内;不能判明字数的,注以“(上缺)”或“(下缺)”。有疑问的字句,在其后括注问号,以示存疑。改正错别字,增补漏字,充填残缺字,要准确无误,杜绝任意性。原文无标题或标题不确切,重拟或修改后,要采用页下注(脚注)注明。
第四十二条 引文无标点的,可标点分段,但要在页下注明“原文无标点”。
第四十三条 文内注释号的位置。
1.完整引用词语、短语、一句话或一段话,注释号均紧跟后引号。引文中含句末点号的,后引号在句末点号之后。句末点号包括句号、问号、叹号,删节号视同句号。
示例1:《汉语大词典》将其释作“拜帖”①。
示例2:邓小平指出,政治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①
示例3:梁先生叹道:“中国的伪书,真是多极了!”①
示例4:他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①,……要艰苦奋斗和不怕牺牲。
2.引用词语、短语或句子,并与作者复述兼用,或者全为作者复述,注释号一律置于句尾。
示例: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即宏观的、总体的领导,实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集中精力抓好大事。①
第四十四条 对文中个别词语作简单注释,采用括注。
示例1:学校拥有特级教师(含已退休的)17人。
示例2:省民政厅积极开展“三讲”(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活动。
第四十五条 对引文来源的注释主要采用页下注(脚注)。
1.普通图书。征引图书的标注项目及顺序通常为:①责任者姓名与责任性质;②书名;③卷册数;④页码;⑤出版者及出版时间。第二次征引同一著作时,省去出版者及出版时间,翻译图书同时省去国别和译者。
示例1: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示例2: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2版,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2.期刊。征引期刊上的文章,标注项目及顺序为:①作者姓名;②文章名称;③期刊名称;④出版时间、卷册号或期号;⑤页码。与其他刊物同名,流行范围较小、较少见的期刊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期刊,应在刊名前用小括号注明出版地点。出刊周期短于半月者(旬刊、周刊、日刊等),出版时间精确到日。
示例: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1973(4),400—429页。
3.报纸。征引报纸上的文章,标注项目及顺序为:①作者姓名;②文章名称;③出版年、月、日;④报纸名称;⑤版面。有同名的报纸应在报纸名称前用小括号标明出版地点。栏目名如需标示,放在报名后,用引号标出。
示例:童明康:《为文化艺术提供智力支持》,2004年4月1日《光明日报》,“书评周刊”,C2版。
八、图片、表格
第四十六条 正文图表与相关文字紧密结合,位置适当。
第四十七条 精选图片,按主题分类编为志首彩色插页和正文插图。正文图片以篇为单位,统一编排序号,配以精练、准确的文字说明。
第四十八条 志书中地图应使用经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地图。地图应注明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和印刷版次等。
第四十九条 表格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不设左右墙线。标题应包含地域(单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书写时居中排列。表格左侧上方标明序号,右侧上方标明表的计量单位。说明置于表体下方排列,表述简明精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