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5日试行,2014年5月21日修订)
为保证第二轮《山东省志》编纂质量,促进省志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山东省志书质量管理规定》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续修新方志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通则。
一、总则
第一条 第二轮《山东省志》编纂任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山东省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厅字〔2001〕14号)规定为一部,多卷本。
第二条 地方志是传承中华文明、发掘历史智慧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瑰宝。《山东省志》作为全面记述山东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载体,要编纂成为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历程和成就、经验与教训,发挥“存史、资治、教化”作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的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编纂《山东省志》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是地反映事业发展的历程与成绩,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二)坚持依法修志。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建立健全依法修志的长效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凡涉及国家主权、保密、民族、宗教、政法、军事、外事、统一战线等内容,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把关,按规定程序送审报批。
(三)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强化政府修志意识,明确省政府管理省级志书的职责;各承编单位要把续修省志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任务当中,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山东省志》坚持志书审查验收和批准出版制度,由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出版。
(四)坚持求真务实、质量第一。加强行政与业务管理,实施精品战略,编纂名志佳作,志书做到可读、可信、可用。
(五)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在吸收地方志优良传统和第一轮修志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指导思想、方志理论、志书体例、编纂方法、编纂手段、篇目设计、志书内容等方面的创新,突出时代特征、专业特点和地方特色。
二、编纂要求
第四条 组织领导
(一)《山东省志》编纂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由省政府主持编修,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综合协调,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各人民团体、驻鲁部队等参与。
(二)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修志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制订《山东省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指导各承编单位开展工作,审查验收和总纂志稿,组织志书出版。
(三)《山东省志》分志编写工作由相关承编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确定一名单位负责同志分管,成立分志编纂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设史志办公室或编辑室,选配主编及编撰人员,具体实施分志编写工作。编委会根据领导成员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各单位要通过进修、培训、考察学习等形式,加强对修志人员的培养。协调解决修志人员职务、工资、福利等待遇问题,处理修志任务和本职工作的矛盾,保持修志队伍的稳定性。
(四)多个单位共同承编的分志,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统一进度;各参编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组建工作班子,积极支持和配合牵头单位工作,完成分工任务。
(五)《山东省志》编纂工作实行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纂负责制,审查编纂志稿;各分志实行分志编纂委员会领导下的主编负责制,负责分志编写工作。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组织发动。做好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制订编纂方案和工作规划;成立领导和工作机构,选配专、兼职修志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拟订篇目,收集资料,撰写初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订篇目,报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批。立足篇目,广泛收集资料。主编主持,充分整理资料,撰写资料长编;在长编的基础上,拟订具体的初稿编写提纲和写作标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撰写初稿。
(三)志稿评议。初稿完成后,承编单位召开由有关领导、专家、省地方史志办公室人员参加的评稿会,听取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志稿修改。由主编主持,梳理评议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制定修改方案,形成修改意见,修改人员要认真落实。省志分志评议后修改至少3个月。
(五)送审。修改完善的志稿由分志编委会组织审查后形成送审稿;写出送审报告,分志承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送审志稿一并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送审稿应达到齐、清、定标准。齐,即分志编委会及其机构人员、编纂说明、目录、正文、附录、编后记、图照、表格等齐全不缺;清,即按统一标准排定版式;定,即志稿内容已经确定,没有疑问。送审时一并上报志稿电子文本。
(六)总纂审定。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送审稿的总纂工作,总纂完毕后提交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出版。
(七)出版印刷。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统一组织印刷出版工作。《山东省志》开本、封面、装帧、内文版式遵守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志书出版后,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山东省志》光盘和网络版志书。
第六条 志书质量
(一)观点正确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记述内容应体现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实事求是地反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程、成绩以及历史发展中的曲折和问题;涉及国家主权、保密、民族、宗教、政法、军事、外事、统一战线等方面的内容,要审慎处理,志稿形成后,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把关,严格履行审查验收程序,把好政治关、保密关、重大史实关。
(二)结构严谨,体例完备
事物分类合理,归属得当;篇目结构设置科学,章法层次清楚、排列有序,体现出事物的整体性与各门类之间的相互关系。
体裁运用得当、严谨。
(三)内容全面,资料翔实
记述内容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既有广度,又有深度,详略得当,图文并茂,时代特征、专业特点和地方特色突出。
资料全面、系统,真实、准确,具有代表性、权威性;注重使用原始资料。
(四)记述准确,特色鲜明
以本省行政区域为记述范围,不随意突破志书上限和下限,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同一名称、事实、数据、时间、度量衡、术语等表述,前后一致;正确处理交叉与重复;据事直书,述而不论;以类系事,横排竖写。入志人物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事迹突出的在世人物采取“以事系人”的方法记入志书。准确把握角度,记述有深度,不简单堆积资料,要体现编辑的加工能力,反映事物的基本特征,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为社会提供信史。
志书所用数据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的,以主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所用地图资料以测绘部门的公开资料为准。其他如史料、人名、地名、年代、引文等,务必核实,做到准确无误。
突出时代特征、专业特点和地方特色,体现与时俱进和创新精神。
(五)表达通顺,文风端正
行文力求准确、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文字、数字、计量单位等规范统一。
(六)印制规范
出版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版式设计、图表绘制等符合规定;印制符合国家关于印刷业管理、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装帧精良。
各分志编纂委员会要严格遵循省志编纂工作程序和业务要求,认真履行审查验收职责,把好政治关、体例关和重大史实关。
三、编纂体例与分志内容
第七条 《山东省志》由大事记、人物志、各专业分志组成,卷首设《凡例·目录》,总字数约4000万字。各分志不单独设立大事记和人物篇,各承编单位向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提供有关大事和人物资料。
各分志具体内容为:
(一)前设编纂说明,就编纂志书的指导思想、原则、时空范围、体裁、人物收录标准、资料来源、行文规范、特殊问题处理等加以说明,志末殿以编后记,记述编纂过程和编纂情况。
(二)概述。对续志内容宏观记述,并可承前简述上届志书的相关内容,以便互相衔接。
(三)正文。全面、系统、完整地记载本部门、本行业的改革开放历程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反映事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四)附录。一般附以重要文献。要重视引用文献和参考文献的著录,著录形式尽量详细、具体,以备查考。
(五)图、表。图包括地图、示意图和照片等。地图、示意图要制作规范、要素齐全,包括必要的图题、图例和注记。照片放在正文前或随正文插入,注重典型性、科学性和存史价值的统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表格包括一览表、统计表等,要精选慎用,与正文相得益彰,不能相互脱节、重复和矛盾。
(六)补遗和考订。对首轮志书的补充和订正,可以记入附录,也可随各篇章补、纠。
第八条 志书断限。第二轮《山东省志》上限起自1986年1月1日,下限断至2005年12月31日。为充分体现事物发展的连续性、完整性,可适当上溯。新立分志记自事物发端。
第九条 地域范围。以下限山东省行政区域为记述范围,断限内记述内容平头上推。某些事业发展突破了行政区划范围的,可在记述范围上有所突破,保证事物记述的完整性。
第十条 篇目设置与结构。篇目设置做到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特点突出。结构上各专业分志采用章节体,以篇、章、节、目分层。
第十一条 体裁。一般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七种,以志为主,灵活运用其他体裁。
第十二条 文体文风。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文风要简明、朴实、流畅,逻辑严密,修辞得当。行文执行《〈山东省志(1986—2005)〉行文规定》。
四、编纂出版经费和时间安排
第十三条 《山东省志》分志的编纂经费由各承编单位结合各自行政事业经费调剂解决。出版经费可向省级财政申请。经费要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第二轮《山东省志》编纂出版任务于2018年年底完成。
《山东省志(1986—2005)》编纂通则
(2005年2月25日试行,2014年5月21日修订)
为保证第二轮《山东省志》编纂质量,促进省志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山东省志书质量管理规定》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续修新方志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通则。
一、总则
第一条 第二轮《山东省志》编纂任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山东省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厅字〔2001〕14号)规定为一部,多卷本。
第二条 地方志是传承中华文明、发掘历史智慧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瑰宝。《山东省志》作为全面记述山东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载体,要编纂成为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历程和成就、经验与教训,发挥“存史、资治、教化”作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的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编纂《山东省志》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是地反映事业发展的历程与成绩,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二)坚持依法修志。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建立健全依法修志的长效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凡涉及国家主权、保密、民族、宗教、政法、军事、外事、统一战线等内容,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把关,按规定程序送审报批。
(三)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强化政府修志意识,明确省政府管理省级志书的职责;各承编单位要把续修省志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任务当中,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山东省志》坚持志书审查验收和批准出版制度,由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出版。
(四)坚持求真务实、质量第一。加强行政与业务管理,实施精品战略,编纂名志佳作,志书做到可读、可信、可用。
(五)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在吸收地方志优良传统和第一轮修志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指导思想、方志理论、志书体例、编纂方法、编纂手段、篇目设计、志书内容等方面的创新,突出时代特征、专业特点和地方特色。
二、编纂要求
第四条 组织领导
(一)《山东省志》编纂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由省政府主持编修,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综合协调,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各人民团体、驻鲁部队等参与。
(二)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修志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制订《山东省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指导各承编单位开展工作,审查验收和总纂志稿,组织志书出版。
(三)《山东省志》分志编写工作由相关承编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确定一名单位负责同志分管,成立分志编纂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设史志办公室或编辑室,选配主编及编撰人员,具体实施分志编写工作。编委会根据领导成员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各单位要通过进修、培训、考察学习等形式,加强对修志人员的培养。协调解决修志人员职务、工资、福利等待遇问题,处理修志任务和本职工作的矛盾,保持修志队伍的稳定性。
(四)多个单位共同承编的分志,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统一进度;各参编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组建工作班子,积极支持和配合牵头单位工作,完成分工任务。
(五)《山东省志》编纂工作实行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纂负责制,审查编纂志稿;各分志实行分志编纂委员会领导下的主编负责制,负责分志编写工作。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组织发动。做好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制订编纂方案和工作规划;成立领导和工作机构,选配专、兼职修志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拟订篇目,收集资料,撰写初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订篇目,报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批。立足篇目,广泛收集资料。主编主持,充分整理资料,撰写资料长编;在长编的基础上,拟订具体的初稿编写提纲和写作标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撰写初稿。
(三)志稿评议。初稿完成后,承编单位召开由有关领导、专家、省地方史志办公室人员参加的评稿会,听取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志稿修改。由主编主持,梳理评议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制定修改方案,形成修改意见,修改人员要认真落实。省志分志评议后修改至少3个月。
(五)送审。修改完善的志稿由分志编委会组织审查后形成送审稿;写出送审报告,分志承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送审志稿一并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送审稿应达到齐、清、定标准。齐,即分志编委会及其机构人员、编纂说明、目录、正文、附录、编后记、图照、表格等齐全不缺;清,即按统一标准排定版式;定,即志稿内容已经确定,没有疑问。送审时一并上报志稿电子文本。
(六)总纂审定。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送审稿的总纂工作,总纂完毕后提交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出版。
(七)出版印刷。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统一组织印刷出版工作。《山东省志》开本、封面、装帧、内文版式遵守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志书出版后,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山东省志》光盘和网络版志书。
第六条 志书质量
(一)观点正确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记述内容应体现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实事求是地反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程、成绩以及历史发展中的曲折和问题;涉及国家主权、保密、民族、宗教、政法、军事、外事、统一战线等方面的内容,要审慎处理,志稿形成后,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把关,严格履行审查验收程序,把好政治关、保密关、重大史实关。
(二)结构严谨,体例完备
事物分类合理,归属得当;篇目结构设置科学,章法层次清楚、排列有序,体现出事物的整体性与各门类之间的相互关系。
体裁运用得当、严谨。
(三)内容全面,资料翔实
记述内容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既有广度,又有深度,详略得当,图文并茂,时代特征、专业特点和地方特色突出。
资料全面、系统,真实、准确,具有代表性、权威性;注重使用原始资料。
(四)记述准确,特色鲜明
以本省行政区域为记述范围,不随意突破志书上限和下限,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同一名称、事实、数据、时间、度量衡、术语等表述,前后一致;正确处理交叉与重复;据事直书,述而不论;以类系事,横排竖写。入志人物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事迹突出的在世人物采取“以事系人”的方法记入志书。准确把握角度,记述有深度,不简单堆积资料,要体现编辑的加工能力,反映事物的基本特征,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为社会提供信史。
志书所用数据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的,以主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所用地图资料以测绘部门的公开资料为准。其他如史料、人名、地名、年代、引文等,务必核实,做到准确无误。
突出时代特征、专业特点和地方特色,体现与时俱进和创新精神。
(五)表达通顺,文风端正
行文力求准确、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文字、数字、计量单位等规范统一。
(六)印制规范
出版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版式设计、图表绘制等符合规定;印制符合国家关于印刷业管理、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装帧精良。
各分志编纂委员会要严格遵循省志编纂工作程序和业务要求,认真履行审查验收职责,把好政治关、体例关和重大史实关。
三、编纂体例与分志内容
第七条 《山东省志》由大事记、人物志、各专业分志组成,卷首设《凡例·目录》,总字数约4000万字。各分志不单独设立大事记和人物篇,各承编单位向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提供有关大事和人物资料。
各分志具体内容为:
(一)前设编纂说明,就编纂志书的指导思想、原则、时空范围、体裁、人物收录标准、资料来源、行文规范、特殊问题处理等加以说明,志末殿以编后记,记述编纂过程和编纂情况。
(二)概述。对续志内容宏观记述,并可承前简述上届志书的相关内容,以便互相衔接。
(三)正文。全面、系统、完整地记载本部门、本行业的改革开放历程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反映事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四)附录。一般附以重要文献。要重视引用文献和参考文献的著录,著录形式尽量详细、具体,以备查考。
(五)图、表。图包括地图、示意图和照片等。地图、示意图要制作规范、要素齐全,包括必要的图题、图例和注记。照片放在正文前或随正文插入,注重典型性、科学性和存史价值的统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表格包括一览表、统计表等,要精选慎用,与正文相得益彰,不能相互脱节、重复和矛盾。
(六)补遗和考订。对首轮志书的补充和订正,可以记入附录,也可随各篇章补、纠。
第八条 志书断限。第二轮《山东省志》上限起自1986年1月1日,下限断至2005年12月31日。为充分体现事物发展的连续性、完整性,可适当上溯。新立分志记自事物发端。
第九条 地域范围。以下限山东省行政区域为记述范围,断限内记述内容平头上推。某些事业发展突破了行政区划范围的,可在记述范围上有所突破,保证事物记述的完整性。
第十条 篇目设置与结构。篇目设置做到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特点突出。结构上各专业分志采用章节体,以篇、章、节、目分层。
第十一条 体裁。一般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七种,以志为主,灵活运用其他体裁。
第十二条 文体文风。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文风要简明、朴实、流畅,逻辑严密,修辞得当。行文执行《〈山东省志(1986—2005)〉行文规定》。
四、编纂出版经费和时间安排
第十三条 《山东省志》分志的编纂经费由各承编单位结合各自行政事业经费调剂解决。出版经费可向省级财政申请。经费要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第二轮《山东省志》编纂出版任务于2018年年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