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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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省志(1986—2005)》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求真务实,全面系统地记述1986—2005年山东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客观反映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诸方面的成绩,正确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曲折和问题。
《山东省志(1986—2005)》坚持质量第一,力求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有机统一;遵循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慎重记述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政治外交、民族宗教、涉军涉密等内容,法律、法规及政策未做规定的,经由有关部门审查把关,正确把握记述尺度,按规定程序送审报批;坚持修志为用,发挥“存史、资治、教化”作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坚持继承与创新,在吸收地方志优良传统和第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经验的基础上,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方法,突出时代特征、专业特点和地方特色,在指导思想、方志理论、志书体例、编纂方法、编纂手段、篇目设计、志书内容等方面不断创新。
二、《山东省志(1986—2005)》为首轮《山东省志(1840—1985)》的续志,上限起自1986年1月1日,下限断至2005年12月31日,新立分志记自事物发端。为体现事物发展的连续性、完整性,记述内容可适当上溯或下延。记事地域以2005年的山东省行政区域为范围,越境不书。交代背景,反映与本行政区域外的横向对比、联系,记述事物发展到行政区域外的状况等,不视为越境而书。
三、《山东省志(1986—2005)》按照“以类系事,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在继承与创新基础上设立分志,分志名称为《山东省志·××志(××××—2005)》。全志由《凡例·目录》《大事记》《人物志》和各专业分志组成,根据事物发展和改革情况,未再设置情况变化不大的《建置志》《自然地理志》《方言志》等分志,同时新立《海事志》《盐业志》《出入境检验检疫志》《国土资源志》《税务志》《保险志》《证券志》。各专业分志不再单独设立大事记和人物。
四、《山东省志(1986—2005)》各专业分志基本结构为:编纂委员会、彩色插图、编纂说明、目录、概述、正文、附录、编后记。各专业分志正文采用章节体,以篇、章、节、目为基本层次,根据内容需要辅之以子目、条目,力求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归属得当、排列有序、重点突出。
五、《山东省志(1986—2005)》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文、图、表结合。遵循横分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作的编纂原则,通过选择和运用资料,客观真实地记载人、事、物的本质。
六、《山东省志·大事记(1999—2008)》记录1999—2008年发生在山东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大事、要事、特事、新事。对山东历史进程具有影响的全国性事件、本省的人与事在省外引发的重要活动也适当记入。采用编年体记述,一事一个条目。对关联密切、连续性较强,或有较大影响的事件,采用纪事本末体集中记述。
七、《山东省志(1986—2005)》专设《人物志》,其他各专业分志按照以事系人原则记述相关人物。《人物志》坚持生不入志的原则,主要收录山东区域内对山东发展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的山东籍及客籍人物、外籍人物,以及在省外各个领域中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的山东籍人物;入志人物以正面人物为主,以贡献和影响大小为主要收录标准,适当收录已定性、有重大影响的反面人物;主要收录卒于1986—2005年的人物,适当补充首轮《人物志》未收录人物;人物顺序原则上按卒年先后排列。
八、《山东省志(1986—2005)》行文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以第三人称记述,不使用口语、文言、半文言。文风力求简明、朴实、流畅,逻辑严密,修辞得当。
九、《山东省志(1986—2005)》常用词语以《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最新版本为准。使用标准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和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13年制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古籍引文及古人名(字、号)如简化后易造成误解的,仍用繁体字。异形词用法参考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02年3月31日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试行)》。
十、纪年与时间
1.采用公元纪年。公历的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中华民国纪年,均用阿拉伯数字。
2.干支纪年、农历月日、历史朝代纪年及其他传统上采用汉字形式的非公历纪年等,均采用汉字数字,并使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纪年。同一子目中的同一年号括注公元纪年,只括注首次出现的年号。如丙寅年十月十五日、腊月二十三,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1964年10月1日)。
3.公元前纪年,加“公元前”,连续使用起止年代时,后面不加“公元”。如“公元前221年—前206年”。起止年代跨越公元元年前后的,表述为“公元前××年—公元××年”。
4.年份不简写。如“1997年”不简写作“97年”。
5.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的,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日)、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五二〇”声明。
6.时间表述明确具体。不用“今年”“明年”等时间代词和“目前”“近来”“今后”“近些年”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7.一段或连续几段文字中,在不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对同一年份或月份可以用“同年”“同月”代替;同一年中的不同月份可省略年份。
十一、名称与称谓
1.规范表述特定名称。如“文革”“十年动乱”统一记为“文化大革命”。
2.规范表述地名。以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名称为准,不简写或通假。古今地名不同时,在括号内注明今地名。使用市辖区的区划名称时,前面要贯以市名,如济南市市中区。使用乡、镇、村地名时,在首次出现时冠以县(市、区)名,其后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省略,如“聊城市东昌府区于集镇”。
3.准确记述行政区划名称。市(地)、县(市、区)、乡(镇)等,均按当时名称记述,准确记述变更前后的名称。如“1994年1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德州地区,改设地级德州市,将原县级德州市改为德城区”。由于断限内山东省市级行政区划撤地设市,《山东省志(1986—2005)》对全省市级行政区划的泛称,2000年前用“市(地)”,2000年后用“市”。
4.各种名称书写用规范全称。单位、文件等名称较长,且重复出现时,第一次用全称并括注规范简称,其后无特殊要求时可统一用简称。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纪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简称《档案法》)。”不同时期的国家、团体、机构、职务等名称,均用当时名称。历史朝代名称使用规范的通称,以新版《现代汉语词典》附录的中国历代纪元表为准。
5.人物直书姓名,不冠褒贬词语,不在姓名后加身份词,必须说明身份的,首次出现时在姓名前冠以职务(职称),如“副省长×××”“山东大学教授×××”。
6.外国国名、地名、人名及党派、政权机构、报刊等,均以新华社的译名或社会公认的译名为准,必要时在其后括注外文名称。
7.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使用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科学术语凡有中文定名的,一律采用中文名称,必要时括注外文原名全称;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采用比较合理的暂定名称。
十二、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用法,执行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制定的《〈山东省志(1986—2005)〉行文规定》。
十三、所有引文、附录、选录忠实于原著,不任意改动,内容有删节时注明。引用原文加引号,复述大意不加引号,忠于原意。引文必要时在页下规范注明出处。对文中个别词语的简单注释,采用括注形式。例如“学校拥有特级教师(含已退休的)17人”“积极开展‘三讲’(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活动”。对引文来源的注释主要采用页下注(脚注)形式。
十四、图表与照片
1.正文图、表与相关文字紧密结合,位置适当。
2.精选图片,按主题分类编为志首彩色插页和正文插图。正文图片以篇为单位,统一编排序号,如“图3-9”,即表示为第三篇的第九幅图片。每幅图均配以精练、准确的文字说明。
3.志书中地图使用经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的地图。地图注明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和印刷版次等。
4.表格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不设左右墙线。标题包含地域(单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书写时居中排列。表格左侧上方标明序号。说明置于表体下方排列,表述简明精当。表格未排完需转下页续排时,标明“续表”字样,且续表栏目名称不省略。正文表格以篇为单位统一编排序号,如“表3-9”,即表示为第三篇的第九幅表格。
十五、《山东省志(1986—2005)》资料主要来自各级各部门档案馆、图书馆、研究单位收藏的档案、历史文献、典籍、考古发掘成果、统计成果、调查成果等,山东省各委、办、厅、局及直属有关单位和中央直属相关单位保存的文件、报表等,均经考证核实后载入,一般不注明出处。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采用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统计数据的使用,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数据的定义、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清楚、准确,不错用、滥用。
十六、《山东省志(1986—2005)》的出版印刷执行国家关于出版印刷管理相关规定。各分志统一设计,按照《〈山东省志(1986—2005)〉印制规范》分册出版。
十七、本凡例未尽事宜及各分志另有规定者,参见各分志的《编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