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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山东省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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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的协调机构,前身是山东省民族事务工作协调委员会。1996年7月,山东省民族事务工作协调委员会组建,1998年12月,更名为山东省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办实事,为民族工作的社会化提供组织保证。省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省民协委委员会议,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各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民协委制度的建立,加强了省委、省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从体制上保证了民族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了协调合作、凝聚力量、齐抓共建、共同帮扶的目的。1996—2005年,山东省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换届3次。
一、委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
在研究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时,把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纳入整体规划;在研究制订能源发展规划时,对少数民族乡(镇)、村(居)实行优先考虑,优先立项,优先建设;在安排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时,尽可能向民族工作重点市、县、民族乡镇倾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自身发展的建设开发项目,优先给予批准立项;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资料;支持国家民委等部委倡导的“兴边富民行动”。
(二)省经贸委
协调解决全省少数民族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特殊问题;促进企业间开展互惠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少数民族企业的技术改造、资源开发、综合利用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扶持清真饮食业发展的政策;为少数民族企业提供经贸信息。
(三)省教育厅
积极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解决少数民族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办好济南大学民族高师班、济南师范民族中师班、山东民族中等专业学校;积极争取全国民族院校扩大在山东省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计划;在制订全省教育发展规划时对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情况予以适当照顾。
(四)省科技厅
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实用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的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乡(镇)、村(居)和民族企业重点倾斜;搞好对少数民族贫困乡村的对口帮扶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到民族乡(镇)、村(居)开展科技咨询、培训和技术服务,帮助民族乡(镇)、村(居)推广先进实用生产技术。
(五)省民政厅
在制定全省民政工作政策和法规、规章,研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在政策上给予照顾和倾斜;搞好对少数民族贫困乡村的对口帮扶工作,在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少数民族乡(镇)、村(居);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殡葬管理规定的同时,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工作;对民族乡(镇)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在资金上给予扶持;对少数民族社团建设给予指导和帮助。
(六)省财政厅
搞好对少数民族贫困乡村的对口帮扶工作,在安排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时,随全省财力的增长逐步予以增加;对有利财源的民族企业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支持;做好国家新增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争取、立项和发放、监督工作。
(七)省人事厅
在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指导和协调少数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允许的范围内,研究拟订促进少数民族劳动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对少数民族职工的劳动技能培训,少数民族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扶持政策及对报考各类技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降分录取的政策;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九)省国土资源厅
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对民族乡村未利用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在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征用等工作中,对少数民族予以倾斜。
(十)省建设厅
研究全省村镇建设的有关政策、编制全省村镇建设的发展规划与总体计划时,对少数民族乡(镇)、村(居)的建设工作予以优先考虑,并给予一定扶持,对少数民族中心乡(镇)建设给予指导和帮助;搞好对少数民族贫困乡村的对口帮扶工作,对符合建设规划的少数民族工程建设项目优先批准立项,对于少数民族根据自身需要建设文化活动中心等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十一)省交通厅
对民族乡(镇)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路交通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搞好对少数民族贫困乡村的对口帮扶工作,在制订全省交通发展规划和安排建设项目时,对民族乡(镇)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给予优先考虑,优先立项,优先建设;对民族乡(镇)和尚未脱贫的少数民族村,协调市县交通部门在道路建设上给予扶持,改善这些地方的交通条件。
(十二)省水利厅
搞好对少数民族贫困乡村的对口帮扶工作,在制订水利发展规划、安排各种水利建设项目时,对民族乡(镇)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给予优先安排,积极扶持这些地区水利事业的发展;在水利建设资金上对少数民族乡村给予扶持,帮助民族乡村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抗灾能力。
(十三)省农业厅
在制订全省农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时,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对民族乡村从政策上给予照顾;在民族乡村农业开发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搞好对少数民族贫困乡村的对口帮扶工作;加大对少数民族的扶贫力度,帮助少数民族乡村搞好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帮助民族乡(镇)、村(居)在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领域推广良种、良方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培养一大批少数民族农业科技人才,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掌握先进实用技术。
(十四)省外经贸厅
对全省少数民族乡村、企业对外贸易合作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对民族企业对外经营权的审查申报登记工作给予优先照顾;帮助协调少数民族的对外承包工作和劳务合作工作,尤其是对阿拉伯国家的经贸合作;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全省民族经济的外经贸特殊政策,研究或协调解决少数民族企业在对外经贸发展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在执行统一的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和安排民族企业提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
(十五)省文化厅
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解决少数民族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挖掘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注重培养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在制订全省文化艺术发展规划纲要时,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应予以适当照顾;支持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十六)省卫生厅
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卫生事业的发展,研究少数民族卫生方面的特殊问题,制定改善少数民族卫生状况的政策、措施。
(十七)省计生委
积极做好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搞好优生、优育、优教,提高人口素质的教育和指导工作,认真搞好少数民族的生育保健工作。
(十八)省环保局
加强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帮助少数民族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十九)省广电局
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规,传播少数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重要新闻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积极关心支持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电视创作;扶持少数民族乡村广电网络建设;参与查处影视作品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二十)省体育局
研究制定发展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政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注意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促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十一)省工商局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积极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在经营范围和经营布点方面,对民族企业依法给予适当照顾和优惠;支持少数民族乡(镇)和民族聚居地方建设民族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在布局和经营管理方面给予指导帮助;对民族企业的名牌产品及商标给予法律保护,维护民族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省林业局
在制订林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时,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在全省民族乡(镇)实施绿色工程;搞好对少数民族贫困乡村的对口帮扶工作,帮助民族乡村发展经济林和林果加工业,在种苗、林业资金等方面,对贫困少数民族群众给予重点照顾;帮助少数民族乡村安排林果业技术开发项目,指导少数民族林场、苗圃建设与管理,培养林果业科技人才,推广新技术。
(二十三)省电力集团公司
搞好对少数民族贫困乡村的对口帮扶工作,对仍处在贫困状态的民族乡(镇)、村(居),进行电力扶贫,加快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在资金、设备、技术、施工等方面给予倾斜。
(二十四)省民委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制定全省民族工作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并组织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专项贷款的管理、分配、使用工作;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民族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关系民族方面的问题和事件,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民族乡(镇)、村(居)的对口支援,共同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历届成员
(一)山东省民族事务工作协调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
1996年12月,山东省民族事务工作协调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组成山东省民族事务工作协调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成员由32个省直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
(二)山东省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
1998年12月,山东省民族事务工作协调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更名为山东省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组成山东省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成员由21个省直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
(三)山东省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
2001年8月,山东省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组成山东省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成员由25个省直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
(四)山东省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第四届委员会
2004年4月,山东省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调整新一届山东省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24个省直部门成为第四届省民协委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