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念《条例》发布实施
1991年8月,《条例》发布一周年之际,全省各级各部门集中开展宣传《条例》活动,加大实施力度。《大众日报》和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分别发表、播出有关宣传报道。济南市举办纪念《条例》发布一周年宣传活动,共展出图板33块,印发宣传材料1000余份,咨询群众近千人,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博、东营、日照、潍坊、泰安、济宁、枣庄、聊城、临沂等市(地)以领导发表电视讲话、专题报道座谈会等形式纪念《条例》发布一周年。青州市政府对《关于民族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制定《青州市贯彻实施〈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的几项规定》,在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条例》的贯彻实施更加具体化。
1995年8月,省民委会同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举行《条例》发布5周年座谈会,肯定《条例》发布5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并就《条例》贯彻实施中有关扶持民族经济发展、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工作机构设置等问题进行交流探讨,为修改、完善《条例》做准备。济南市在广播电台等媒体开设“民族大家庭”等专题节目和栏目,宣传报道民族工作,介绍少数民族先进集体、先进人物事迹;各县(市、区)积极组织各类学习座谈会、报告会和上街宣传等活动,受教育群众达10万余人。
二、山东省民族知识电视大奖赛
1992年3—7月,省民委与省广播电视厅联合举办山东省民族知识电视竞赛。3月下旬至5月中旬,各市(地)及参加此项活动的各单位,围绕这次竞赛,向各族干部群众广泛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条例》的宣传教育,普及民族知识。济南市民委、市广播电视局和济南日报社联合举办包括理论、政策宣讲,报纸有奖征答和电视竞赛三项内容的活动,先后印发宣传提纲近千份,组织报告会、座谈会21次,有3个县进行有线广播宣传,受教育人数达数十万人,报纸有奖征答活动共收到答卷1242份。5月下旬到6月上旬,除日照市外,全省各市(地)和济南铁路局、胜利油田、齐鲁石化公司、莱芜钢铁厂、济南钢铁厂、济南机车工厂、省武警总队等22个参赛代表队进行封闭式集训。6月上旬,经笔试和两场电视复赛、一场电视决赛,济南市代表队获一等奖,青岛市和胜利油田代表队获二等奖,潍坊市、菏泽地区、省武警总队代表队获三等奖,其他代表队分别获优胜奖和组织奖。7月初,山东电视台向全省播出两场复赛和一场决赛的实况录像。这次全省民族知识竞赛活动,宣传范围广泛、内容丰富、反响强烈、效果显著。
图4-6 1992年3—7月,省民委与省广播电视厅联合举办山东省民族知识竞赛。图为竞赛活动决赛现场
三、宣传国家民委有关法规
199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共30条,其宗旨是贯彻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主要内容有:城市民族事务工作的管理,街道办事处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城市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选拔、使用,人民政府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的设置和扶持,人民政府对外地少数民族人员来本市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支持,人民政府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民政府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等。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共24条,核心要点是:坚持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原则,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立场,努力促进民族乡在经济上的发展;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民族乡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事业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正确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规定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民族乡的建立,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决定。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的方式确定。少数民族聚居镇的行政工作,可以参照《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执行。
1994年,省民委结合宣传贯彻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司法部《1994年—1996年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安排》精神,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司法厅及团省委、省妇联,在各族群众中广泛开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宣传教育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