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是少数民族散杂居省份,55个少数民族成份俱全。1990年,全省有少数民族人口50.5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60%。2000年,全省有少数民族人口63.2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70%。2005年,全省有少数民族人口6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74%。随着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的增长,全省少数民族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也在快速增长和发展。
为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党和国家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少数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山东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紧紧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始终把民族工作当作大事要事来抓,全面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1991—2005年,山东省民族工作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为主线,以发展少数民族经济为中心,以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加快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优惠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少数民族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着力构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为建设“平安山东”“文明山东”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在工作主体上,山东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制度,基本形成在党委领导下的部门协作、职责分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省人大、省政协每年组织民族工作考察和调研活动,监督检查民族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搞好综合协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全面提高生产生活水平。1991—2005年,山东省将区域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整体规划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指导民族村(居)和民族散居村(居)因地制宜地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少数民族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科技型、外向型经济;引导少数民族民营企业进行体制创新,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民族村(居)和民族散居村(居)的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和对口支援措施,促进民族村(居)和民族散居村(居)的通电、通信、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据不完全统计,1991—2005年,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扶贫资金超过4.2亿元,用于改善民族乡村的农田水利、交通和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鲁羊扶贫工程”和“少数民族帮扶工程”,强化科技扶贫,培育和增强民族乡村的自我发展能力。2005年,全省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由1999年的7.3万人减少到4.5万人;全省少数民族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3320元,在少数民族人口5万人以上的市,少数民族人均收入已接近、个别略超出全市平均水平。全省70%的民族村解决了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问题,85%的民族村解决了交通问题,实现村村通电和同网同价,基本达到少数民族群众整体脱贫目标。
夯实少数民族教育基础,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教育是少数民族发展的根本大计。山东省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基础教育质量。2005年,全省有民族幼儿园15所,民族小学108所,民族中学21所,民族教学点29个,民族中等专业学校1所,民族本科、专科高级师范班(简称高师班)和中级师范班(简称中师班)各1个。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98%,小学升初中比率95%,初中升高中比率50%。2001—2005年,少数民族学生高考录取率连续5年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自2004年起,山东省每年从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中拿出 300万元,用于改善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强师资培训等,最大限度降低少数民族学生的辍学率。注重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1991—2005年,山东省参加全国少数民族题材电视艺术“骏马奖”评奖活动7次、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4次、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1次;举办全省性少数民族文艺会演3次、少数民族书画摄影展览6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4次;各市(地)举办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书画摄影展、运动会等累计近500场(次)。各级民族事务部门结合生产生活实际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大力宣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导少数民族群众自觉抵制黄、赌、毒和庸俗文化,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强化民族法制建设,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1991—2005年,山东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加强民族村(居)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稳定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倡导和鼓励少数民族群众优生优育。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加强对清真寺的民主管理,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打击少数人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在各民族村(居)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教育各族群众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开展团结进步教育表彰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在全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和民族知识大赛,面向全社会集中宣传;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民族中小学校长期坚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使青少年牢固树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意识;各级党校开设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课程,举办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民族工作干部培训班,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1991—2005年,山东省共召开3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举办5次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3次民族知识大赛、2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居)表彰活动,群众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全省广泛开展,并且涌现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山东省拥有受国务院表彰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57个、模范个人60名,受省政府表彰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208个、模范个人172名,受省直部门表彰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居)58个。
1991—2005年,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全省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呈现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
概述
山东省是少数民族散杂居省份,55个少数民族成份俱全。1990年,全省有少数民族人口50.5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60%。2000年,全省有少数民族人口63.2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70%。2005年,全省有少数民族人口6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74%。随着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的增长,全省少数民族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也在快速增长和发展。
为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党和国家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少数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山东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紧紧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始终把民族工作当作大事要事来抓,全面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1991—2005年,山东省民族工作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为主线,以发展少数民族经济为中心,以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加快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优惠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少数民族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着力构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为建设“平安山东”“文明山东”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在工作主体上,山东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制度,基本形成在党委领导下的部门协作、职责分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省人大、省政协每年组织民族工作考察和调研活动,监督检查民族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搞好综合协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全面提高生产生活水平。1991—2005年,山东省将区域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整体规划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指导民族村(居)和民族散居村(居)因地制宜地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少数民族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科技型、外向型经济;引导少数民族民营企业进行体制创新,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民族村(居)和民族散居村(居)的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和对口支援措施,促进民族村(居)和民族散居村(居)的通电、通信、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据不完全统计,1991—2005年,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扶贫资金超过4.2亿元,用于改善民族乡村的农田水利、交通和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鲁羊扶贫工程”和“少数民族帮扶工程”,强化科技扶贫,培育和增强民族乡村的自我发展能力。2005年,全省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由1999年的7.3万人减少到4.5万人;全省少数民族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3320元,在少数民族人口5万人以上的市,少数民族人均收入已接近、个别略超出全市平均水平。全省70%的民族村解决了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问题,85%的民族村解决了交通问题,实现村村通电和同网同价,基本达到少数民族群众整体脱贫目标。
夯实少数民族教育基础,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教育是少数民族发展的根本大计。山东省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基础教育质量。2005年,全省有民族幼儿园15所,民族小学108所,民族中学21所,民族教学点29个,民族中等专业学校1所,民族本科、专科高级师范班(简称高师班)和中级师范班(简称中师班)各1个。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98%,小学升初中比率95%,初中升高中比率50%。2001—2005年,少数民族学生高考录取率连续5年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自2004年起,山东省每年从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中拿出 300万元,用于改善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强师资培训等,最大限度降低少数民族学生的辍学率。注重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1991—2005年,山东省参加全国少数民族题材电视艺术“骏马奖”评奖活动7次、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4次、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1次;举办全省性少数民族文艺会演3次、少数民族书画摄影展览6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4次;各市(地)举办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书画摄影展、运动会等累计近500场(次)。各级民族事务部门结合生产生活实际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大力宣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导少数民族群众自觉抵制黄、赌、毒和庸俗文化,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强化民族法制建设,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1991—2005年,山东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加强民族村(居)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稳定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倡导和鼓励少数民族群众优生优育。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加强对清真寺的民主管理,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打击少数人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在各民族村(居)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教育各族群众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开展团结进步教育表彰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在全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和民族知识大赛,面向全社会集中宣传;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民族中小学校长期坚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使青少年牢固树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意识;各级党校开设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课程,举办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民族工作干部培训班,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1991—2005年,山东省共召开3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举办5次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3次民族知识大赛、2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居)表彰活动,群众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全省广泛开展,并且涌现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山东省拥有受国务院表彰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57个、模范个人60名,受省政府表彰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208个、模范个人172名,受省直部门表彰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居)58个。
1991—2005年,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全省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呈现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