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为积极应对新形势下民族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调处涉及少数民族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保证全省民族领域的长治久安,推进“平安山东”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民族工作长效机制,实现民族工作由被动应对向超前防范转变,由单纯解决矛盾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转变,成为新时期、新阶段民族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长效机制的建立
2004年,省民委调研组在省内外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意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2005年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统战部、省民委《关于建立长效机制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全国民委系统推出的第一个以省委、省政府文件形式确立的民族工作长效机制,国家民委向全国推广了此做法。
二、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建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和把握的原则、主要目标任务,以及建立组织协调、教育宣传、信息预警、应急处置、区域协作、法制保障、帮扶、责任追究等八项机制的要求。
(一)组织协调机制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由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已成立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积极发挥其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例会制度,对民族方面的突发性问题,及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对策,落实措施。
发挥民委委员制作用。参照国家民委设置兼职委员单位的做法,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担任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并明确其职责。省民委及时向兼职委员单位通报民族工作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随时进行沟通协调。
发挥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协调作用,增进各民族群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在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村(居)建立民族团结促进会。促进会会长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担任,主要成员包括治保主任、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等,吸收若干名在各族群众中德高望重、有一定民族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离退休干部、企业负责人、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参加。民族团结促进会是具有教育、沟通和协调职能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但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主要任务是:向当地群众进行经常性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和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落实民族政策、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及时发现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苗头性问题,做好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
抓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按照全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和有关法规的要求,落实好民族工作重点市、县(市、区)、民族乡(镇)、民族学校和民族事务部门的少数民族干部选配工作。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积极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整体素质,壮大后备力量。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中的作用。
发挥各级伊斯兰教协会的作用。指导伊斯兰教协会认真落实《山东省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搞好清真寺各项内部事务管理和对教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积极开展创建模范清真寺活动,实现清真寺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发挥教职人员在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中的积极作用。
(二)教育宣传机制
各地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民族常识,使民族团结进步思想进基层、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使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共同繁荣成为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教育宣传内容要针对不同的对象有所侧重。
通过在各级党校开设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课程、举办各类培训班等形式,增强党政干部对正确处理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提高执行民族政策的水平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民族政策、民族常识和法制宣传教育。对包括汉族群众在内的各族群众重点进行民族政策、民族常识的宣传教育,增进各族群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对少数民族群众重点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强化公民意识,教育少数民族群众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小学开设民族常识课,中学(含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大学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教育,在广大青少年中树立和强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意识。
有针对性地对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时事政治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指导各级伊斯兰教协会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阿訇培训考核办法》,支持各级伊斯兰教协会举办好“卧尔兹”演讲比赛等活动,引导教职人员搞好自我教育,将教育培训与身份认定、职务聘任相结合,不断提高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信息预警机制
全省各市把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民族工作信息网络纳入工作规划,建立不安定因素定期排查上报制度,实现信息有序、规范、高效传递。建立突发性事件预警制度,各地民族事务部门密切关注民族方面的社情动态,对国内外涉及民族问题的重大事件、涉及少数民族经济利益和民族感情的问题,及时掌握情况,作出充分估计,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四)应急处置机制
建立应对民族方面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一支快速反应队伍,吸收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参加,及时掌握涉及民族方面的社情动态,遇到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能够作出快速、准确、有效的反应,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并妥善处置。
制定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体现以下要求:快速反应,控制事态,准确定性,妥善处置,处理善后。继续关注涉事群众的情绪动态,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防止问题出现反复。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以及司法所、“12348”法律服务专线和民族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覆盖民族村(居)的调解工作网络体系,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内部和萌芽状态。
(五)区域协作机制
在全省及周边省份建立接壤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之间民族关系协调工作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的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进行经常性的调解,防止发生连锁反应。指导民族村(居)与相邻汉族村(居)成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协调解决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引导和鼓励不同民族群众之间开展共同致富奔小康活动,改善民族关系,促进共同繁荣。
(六)法制保障机制
加强对民族村(居)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根据民族村(居)实际,选好普法载体,落实普法措施,在民族村(居)形成积极学法、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认真搞好法律服务,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大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对民族村(居)提供法律服务的倾斜力度,引导、帮助少数民族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逐步建立民族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帮助民族村(居)基层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基层热点、难点问题。
(七)帮扶机制
加强民族村(居)领导班子建设。各地高度重视和加强民族村(居)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民族村(居)干部的教育培训,使其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围绕推进民族村(居)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深化依法治理,努力推进民族村(居)各项事务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制定村(居)民公约,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全面推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把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强化对村(居)干部的监督制约,积极推行任期目标承诺制、奖惩制以及民主评议、离任审计等制度,提高管理的规范化、决策的民主化和操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进一步落实对民族村(居)的对口帮扶措施。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由分管领导负责,统战、民族宗教、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参加,制订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把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任务对口分解到部门,明确目标、责任、时限,确保完成任务。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水利部门加大力度,帮助解决贫困民族村的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问题;电力部门帮助贫困民族乡(镇)、村搞好农村电网建设;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帮助民族乡村搞好山区、涝洼区、采矿塌陷区开发,发展优质高效的种养业,增加农民收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帮助民族村(居)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帮助民族村(居)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各市、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民族工作重点乡(镇、街道)及贫困村(居)进行对口支援,全面帮扶。
(八)责任追究机制
认真落实责任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步调,协调解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涉及不同地方之间的纠纷,有关地方的领导共同协商处理,必要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协调处理。民族事务部门、公安、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管理、教育、服务以及相关的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统战、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在日常生活中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而引起的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
实行责任查究制度。根据有关文件,对因工作不力,致使发生影响民族团结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贯彻落实情况
《意见》下发后,各级各部门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创建“平安民族村(居)”为切入点,通过组织建设、形势教育、政策宣传、法律培训、立体帮扶等措施,将八项机制建设落到实处,维护全省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形势。
2005年7月4—8日,省民委分别在德州、枣庄、日照等市分片召开建立民族工作长效机制情况交流会,督促检查《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总结交流贯彻落实经验,树立推广先进典型,研究部署下一步贯彻落实工作,就切实建立全省民族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与会代表分别参观了陵县糜镇李家寺民族文化大院和陈辇村便民诉讼网络、枣庄市市中区回民小学和台儿庄区北关回族居委会、莒县南关回民一条街等典型示范点。7月15日,省民协委第四次会议在泰安市召开,会议研究帮扶少数民族乡镇的措施,落实各委员单位的帮扶任务,各委员单位在组织领导、规划方案、技术指导、资金扶持、政策措施上,形成对民族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年内,省编委为省民委增设政策法规处。
各市把建立民族工作长效机制作为“平安山东”建设的基础工作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17个市成立由市委分管书记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综治、信访、民族、工商、农业、林业、水利、教育等20多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民族工作长效机制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潍坊、济宁、临沂市还专门召开情况交流会和现场会,泰安、淄博、莱芜等市把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内容,青岛、德州、淄博、滨州、菏泽等市也相应增加专项经费和人员编制。据不完全统计,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增加业务经费150余万元,增加人员编制10名,部分合署办公的县级民族工作机构被列入政府序列,为民族工作长效机制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证。全省有294个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村(居)建立了民族团结促进会,促进会在宣传民族政策法规、反映社情民意、协助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
第三节 长效机制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为积极应对新形势下民族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调处涉及少数民族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保证全省民族领域的长治久安,推进“平安山东”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民族工作长效机制,实现民族工作由被动应对向超前防范转变,由单纯解决矛盾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转变,成为新时期、新阶段民族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长效机制的建立
2004年,省民委调研组在省内外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意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2005年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统战部、省民委《关于建立长效机制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全国民委系统推出的第一个以省委、省政府文件形式确立的民族工作长效机制,国家民委向全国推广了此做法。
二、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建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和把握的原则、主要目标任务,以及建立组织协调、教育宣传、信息预警、应急处置、区域协作、法制保障、帮扶、责任追究等八项机制的要求。
(一)组织协调机制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由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已成立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积极发挥其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例会制度,对民族方面的突发性问题,及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对策,落实措施。
发挥民委委员制作用。参照国家民委设置兼职委员单位的做法,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担任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并明确其职责。省民委及时向兼职委员单位通报民族工作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随时进行沟通协调。
发挥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协调作用,增进各民族群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在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村(居)建立民族团结促进会。促进会会长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担任,主要成员包括治保主任、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等,吸收若干名在各族群众中德高望重、有一定民族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离退休干部、企业负责人、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参加。民族团结促进会是具有教育、沟通和协调职能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但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主要任务是:向当地群众进行经常性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和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落实民族政策、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及时发现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苗头性问题,做好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
抓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按照全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和有关法规的要求,落实好民族工作重点市、县(市、区)、民族乡(镇)、民族学校和民族事务部门的少数民族干部选配工作。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积极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整体素质,壮大后备力量。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中的作用。
发挥各级伊斯兰教协会的作用。指导伊斯兰教协会认真落实《山东省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搞好清真寺各项内部事务管理和对教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积极开展创建模范清真寺活动,实现清真寺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发挥教职人员在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中的积极作用。
(二)教育宣传机制
各地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民族常识,使民族团结进步思想进基层、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使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共同繁荣成为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教育宣传内容要针对不同的对象有所侧重。
通过在各级党校开设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课程、举办各类培训班等形式,增强党政干部对正确处理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提高执行民族政策的水平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民族政策、民族常识和法制宣传教育。对包括汉族群众在内的各族群众重点进行民族政策、民族常识的宣传教育,增进各族群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对少数民族群众重点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强化公民意识,教育少数民族群众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小学开设民族常识课,中学(含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大学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教育,在广大青少年中树立和强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意识。
有针对性地对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时事政治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指导各级伊斯兰教协会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阿訇培训考核办法》,支持各级伊斯兰教协会举办好“卧尔兹”演讲比赛等活动,引导教职人员搞好自我教育,将教育培训与身份认定、职务聘任相结合,不断提高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信息预警机制
全省各市把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民族工作信息网络纳入工作规划,建立不安定因素定期排查上报制度,实现信息有序、规范、高效传递。建立突发性事件预警制度,各地民族事务部门密切关注民族方面的社情动态,对国内外涉及民族问题的重大事件、涉及少数民族经济利益和民族感情的问题,及时掌握情况,作出充分估计,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四)应急处置机制
建立应对民族方面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一支快速反应队伍,吸收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参加,及时掌握涉及民族方面的社情动态,遇到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能够作出快速、准确、有效的反应,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并妥善处置。
制定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体现以下要求:快速反应,控制事态,准确定性,妥善处置,处理善后。继续关注涉事群众的情绪动态,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防止问题出现反复。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以及司法所、“12348”法律服务专线和民族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覆盖民族村(居)的调解工作网络体系,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内部和萌芽状态。
(五)区域协作机制
在全省及周边省份建立接壤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之间民族关系协调工作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的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进行经常性的调解,防止发生连锁反应。指导民族村(居)与相邻汉族村(居)成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协调解决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引导和鼓励不同民族群众之间开展共同致富奔小康活动,改善民族关系,促进共同繁荣。
(六)法制保障机制
加强对民族村(居)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根据民族村(居)实际,选好普法载体,落实普法措施,在民族村(居)形成积极学法、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认真搞好法律服务,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大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对民族村(居)提供法律服务的倾斜力度,引导、帮助少数民族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逐步建立民族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帮助民族村(居)基层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基层热点、难点问题。
(七)帮扶机制
加强民族村(居)领导班子建设。各地高度重视和加强民族村(居)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民族村(居)干部的教育培训,使其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围绕推进民族村(居)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深化依法治理,努力推进民族村(居)各项事务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制定村(居)民公约,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全面推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把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强化对村(居)干部的监督制约,积极推行任期目标承诺制、奖惩制以及民主评议、离任审计等制度,提高管理的规范化、决策的民主化和操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进一步落实对民族村(居)的对口帮扶措施。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由分管领导负责,统战、民族宗教、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参加,制订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把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任务对口分解到部门,明确目标、责任、时限,确保完成任务。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水利部门加大力度,帮助解决贫困民族村的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问题;电力部门帮助贫困民族乡(镇)、村搞好农村电网建设;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帮助民族乡村搞好山区、涝洼区、采矿塌陷区开发,发展优质高效的种养业,增加农民收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帮助民族村(居)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帮助民族村(居)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各市、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民族工作重点乡(镇、街道)及贫困村(居)进行对口支援,全面帮扶。
(八)责任追究机制
认真落实责任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步调,协调解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涉及不同地方之间的纠纷,有关地方的领导共同协商处理,必要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协调处理。民族事务部门、公安、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管理、教育、服务以及相关的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统战、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在日常生活中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而引起的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
实行责任查究制度。根据有关文件,对因工作不力,致使发生影响民族团结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贯彻落实情况
《意见》下发后,各级各部门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创建“平安民族村(居)”为切入点,通过组织建设、形势教育、政策宣传、法律培训、立体帮扶等措施,将八项机制建设落到实处,维护全省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形势。
2005年7月4—8日,省民委分别在德州、枣庄、日照等市分片召开建立民族工作长效机制情况交流会,督促检查《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总结交流贯彻落实经验,树立推广先进典型,研究部署下一步贯彻落实工作,就切实建立全省民族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与会代表分别参观了陵县糜镇李家寺民族文化大院和陈辇村便民诉讼网络、枣庄市市中区回民小学和台儿庄区北关回族居委会、莒县南关回民一条街等典型示范点。7月15日,省民协委第四次会议在泰安市召开,会议研究帮扶少数民族乡镇的措施,落实各委员单位的帮扶任务,各委员单位在组织领导、规划方案、技术指导、资金扶持、政策措施上,形成对民族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年内,省编委为省民委增设政策法规处。
各市把建立民族工作长效机制作为“平安山东”建设的基础工作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17个市成立由市委分管书记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综治、信访、民族、工商、农业、林业、水利、教育等20多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民族工作长效机制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潍坊、济宁、临沂市还专门召开情况交流会和现场会,泰安、淄博、莱芜等市把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内容,青岛、德州、淄博、滨州、菏泽等市也相应增加专项经费和人员编制。据不完全统计,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增加业务经费150余万元,增加人员编制10名,部分合署办公的县级民族工作机构被列入政府序列,为民族工作长效机制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证。全省有294个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村(居)建立了民族团结促进会,促进会在宣传民族政策法规、反映社情民意、协助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