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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地方法规规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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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实施《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简称《条例》)并发布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山东省立法史上第一部关于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共有八章四十四条。《条例》结合山东省民族工作实际,对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民族工作机构、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文教卫生事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等作出规定。
《条例》实施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以及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均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加巩固。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措施,有些已经弱化或自行消失,不适应国家财政、税收、金融、投资、物资、外贸体制的发展变化;随着各民族交往日益广泛,经济权益之争、生活习俗摩擦和纠纷随之增加,商业领域特别是清真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印刷业以及出版物中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时有发生,《条例》对此缺乏相应的惩处规定;经过各级机构改革,全省大部分县(市、区)的民族工作机构并入统战部门,基层民族事务管理不适应依法行政形势发展的要求。1996年10月,省民委提出修改《条例》的建议。自1997年起,修改《条例》被纳入历年山东省立法计划,省民委广泛征求省计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地税局、省乡镇企业局等30多个部门以及各市民族事务部门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民族工作重点区域调查研究,对《条例》提出修改草案。
二、制定实施《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山东省作为少数民族散杂居省份,有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保安族、东乡族10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其人口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80%以上。由于回族等少数民族具有传统的饮食禁忌,是否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成为山东省民族关系中一个十分敏感而又突出的问题。由于多方面的因素,不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规范管理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势在必行。
1996年,省民委着手有关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2000年10月召开的全省民族工作会议和2001年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均明确要求:要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抓紧制定《山东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依法取缔假冒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搞好清真饮食网点建设。省民委负责草拟清真食品管理规章,形成讨论稿,广泛征求全省少数民族界、民族工作重点区域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2002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召开协调会,各有关部门就出台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章达成共识。
2002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11月25日,省长张高丽签署省政府第150号令,发布《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简称《规定》),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16条,对清真食品的定义、清真标识、调整对象、执法主体和违规处罚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规定》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行政审批
2001年,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统计,省民委民族事务行政审批事项共有11项,包括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分配审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审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认定审核、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改项目审核、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低息贷款审核、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改项目贴息贷款审核、少数民族企业的认定审核、民族乡(镇)的建立或撤销备案、公民少数民族成份的登记或更改备案、民族学校的认定备案、民族村(居)的确认或撤销备案等。200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主体(组织)的公告》确定省民委为省级行政许可主体。
1991—2005年山东省民族事务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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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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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事项 │ 审批依据 │ 审批条件 │ 审批程序 │ 监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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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发展│(1)2000年财政部《财 │民族乡(镇)、村(│各市(地)民族事务│省民委负责检┃
┃资金的分配审│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居) │部门申报,省民委、│查监督,各市┃
┃批 │(2)1992年中共山东省 │ │省财政厅共同审批后│(地)民族事┃
┃ │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 │,通过财政下发 │务部门负责实┃
┃ │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 │ │施,审计部门┃
┃ │通知》(3)1990年《山 │ │ │进行审计 ┃
┃ │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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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1)1992年中共山东省 │民族乡(镇)、村(│各市(地)民族事务│省民委负责检┃
┃补助费的分配│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居) │部门申报,省民委、│查监督,各市┃
┃审批 │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 │省财政厅共同审批后│(地)民族事┃
┃ │通知》 │ │,通过财政下发 │务部门负责实┃
┃ │(2)1990年《山东省民 │ │ │施 ┃
┃ │族工作条例》 │ │ │ ┃
┠──────┼───────────┼─────────┼─────────┼──────┨
┃民族用品定点│(1)1991年国务院《关 │报经国家民委、国家│各市(地)上报,省│省民委与有关┃
┃生产企业的认│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经贸委、财政部、国│民委牵头与有关部门│部门联合对民┃
┃定审核 │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家税务总局、中国人│共同审查核准后,报│族用品企业生┃
┃ │知》 │民银行批准确定的全│全国民族用品生产和│产项目及经营┃
┃ │(2)1997年国务院《关 │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民族贸易联席会议办│情况进行检查┃
┃ │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企业 │公室审批 │监督 ┃
┃ │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 │ │ ┃
┃ │批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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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用品定点│(1)1991年国务院《关 │报经国家民委、国家│各市(地)上报,省│省民委与有关┃
┃生产企业技改│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经贸委、财政部、国│民委牵头与有关部门│部门联合对民┃
┃项目审核 │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家税务总局、中国人│共同审查核准后,报│族用品企业生┃
┃ │知》 │民银行批准确定的全│全国民族用品生产和│产项目及经营┃
┃ │(2)1997年国务院《关 │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民族贸易联席会议办│情况进行检查┃
┃ │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企业 │公室审批 │监督 ┃
┃ │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 │ │ ┃
┃ │批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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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用品定点│(1)1991年国务院《关 │报经国家民委、国家│各市(地)上报,省│省民委与有关┃
┃生产企业低息│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经贸委、财政部、国│民委牵头与有关部门│部门联合对民┃
┃贷款审核 │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家税务总局、中国人│共同审查核准后,报│族用品企业生┃
┃ │知》 │民银行批准确定的全│全国民族用品生产和│产项目及经营┃
┃ │(2)1997年国务院《关 │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民族贸易联席会议办│情况进行检查┃
┃ │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企业 │公室审批 │监督 ┃
┃ │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 │ │ ┃
┃ │批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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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用品定点│(1)1991年国务院《关 │报经国家民委、国家│各市(地)上报,省│省民委与有关┃
┃生产企业贴息│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经贸委、财政部、国│民委牵头与有关部门│部门联合对民┃
┃贷款审核 │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家税务总局、中国人│共同审查核准后,报│族用品企业生┃
┃ │知》 │民银行批准确定的全│全国民族用品生产和│产项目及经营┃
┃ │(2)1997年国务院《关 │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民族贸易联席会议办│情况进行检查┃
┃ │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企业 │公室审批 │监督 ┃
┃ │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 │ │ ┃
┃ │批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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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企业│1990年《山东省民族工作│符合《山东省民族工│市、县民族事务部门│省民委负责监┃
┃的认定审核 │条例》 │作条例》规定的少数│对少数民族企业认定│督检查,市、┃
┃ │ │民族企业 │后,报省民委备案 │县民族事务部┃
┃ │ │ │ │门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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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镇)│1990年《山东省民族工作│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县(市、区)政府报│省民委会同省┃
┃的建立或撤销│条例》 │口30%左右的乡(镇 │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在民族┃
┃备案 │ │) │民政厅代省政府批准│乡(镇)的建┃
┃ │ │ │,报省民委备案 │立或撤销前进┃
┃ │ │ │ │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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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少数民族│1990年《国家民委、国务│备案表格经县、市两│县(市、区)政府民│省民委每年抽┃
┃成份的登记或│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族事务部门审核后,│查一次 ┃
┃更改备案 │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审核盖章 │报市(地)政府民族│ ┃
┃ │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 │事务部门批准,报省│ ┃
┃ │ │ │民委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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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学校的认│1990年《山东省民族工作│少数民族学生占50% │县(市、区)教育局│省民委每年抽┃
┃定备案 │条例》 │以上的小学和少数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查一次 ┃
┃ │ │族学生占30%以上的 │报市(地)教育局、│ ┃
┃ │ │中学 │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批│ ┃
┃ │ │ │准后,报省民委、省│ ┃
┃ │ │ │教育厅备案 │ ┃
┠──────┼───────────┼─────────┼─────────┼──────┨
┃民族村(居)│1990年《山东省民族工作│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县(市、区)民政局│省民委每年抽┃
┃的确认或撤销│条例》 │口中占50%的行政村 │、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查一次 ┃
┃备案 │ │(居) │报市(地)政府民族│ ┃
┃ │ │ │事务部门审核后,报│ ┃
┃ │ │ │市(地)民政局批准│ ┃
┃ │ │ │,报省民委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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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认定民族村(居)和民族学校
1991年3月,省民委下发《关于认真做好民族村(居)和民族学校认定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依法认定民族村(居)和民族学校。《通知》规定,认定民族村(居)和民族学校应首先搞好调查研究。对民族村(居)调查研究的内容包括:民族村(居)的隶属关系,民族村(居)的总人数,少数民族人数及所占比例;民族村(居)委员会成员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民族成份、年龄、文化程度等;民族村(居)的耕地、山林、水面的面积;民族村(居)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数额及来源,主要产品、产值、税收、利润、职工人数等;民族村(居)人均纯收入,所在县(市、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民族村(居)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民族学校的调研内容包括:隶属关系,所在地,学校规模,教师人数,少数民族教师人数,教师的年龄及文化程度状况;学生人数,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及所占比例;教育经费状况,“六配套”状况,学校领导班子状况;何时建校,何时被认定为民族学校;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民族村(居)和民族学校进行审核认定。
民族村(居)的认定。由民族村(居)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结果,写出申请认定报告,由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县(市、区)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民族村(居)是指行政村(居)。各地不得因认定民族村(居)而改变区划。民族村(居)认定后,可以不改变名称。各地继续做好对民族村(居)的民族工作。
民族学校的认定。民族小学由学校写出申请认定报告,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审核,教育部门认定。民族中学由学校写出申请认定报告,市(地)民族事务部门审核,教育部门认定。民族学校的名称由学校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条例》发布前,已经当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民族学校不再认定。
五、贯彻落实《条例》《规定》
《条例》和《规定》的发布实施,对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起到很大作用,山东民族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学习宣传落实《条例》
1990年《条例》发布后,省政府随即下发通知、召开会议,就贯彻落实进行全面部署。省民委对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作出具体安排,编印有关学习宣传材料,以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学习宣传的重点,将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济南市和民族工作基础较好的青州市列为全省先行单位,以点带面,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少数民族经济和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制定了优惠政策,在资金、项目、财政、税收、信贷、外贸出口、科技服务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1991年,省政府决定,1991—1993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列支20万元扶持民族乡镇发展,年内,济南、淄博、青州、临清等地相继制定实施《条例》的措施和办法,对发展民族事业制定优惠政策。1992年,省财政将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用于少数民族的部分由每年50万元增至150万元。1994年5月,省民委配合省人大有关部门,赴潍坊、德州、聊城、菏泽等市(地)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检查,并代省政府向第八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报告全省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1995年,省财政厅、省民委制订《山东省少数民族扶贫计划》,制订解决全省少数民族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五年计划,把解决水、电、路作为少数民族扶贫工作重点。1996年,在全省实施“鲁羊扶贫工程”,至2005年,投入资金2000余万元,帮助5万多少数民族群众走上致富路。2000年,省政府实施“少数民族帮扶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通过实施科技、资金和项目帮扶,至2005年,共投入资金3600多万元,实施项目133个,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依据《条例》规定,各地落实民族工作机构、编制,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1993年,17个市(地)均设立政府民族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一般在5~10名。相关县(市、区)、民族乡(镇)、办事处选配了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所占比例均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比例。1994年,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制订《山东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七年规划及实施意见》,并召开全省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至1995年底,全省21个少数民族人口1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有14个配备了少数民族县级领导干部;全省7个民族乡(镇)均选配少数民族乡(镇)长;民族村(居)均选配少数民族负责人;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和办事处也都配备了少数民族领导干部。2002年,《山东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四年规划及实施意见》出台,加大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培养选拔使用力度,少数民族人才干部队伍的数量、结构、素质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资金、人才、设备等方面支持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省民委自1991年起,每年从各项少数民族补助专款中拨出一部分用于改善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济南市政府筹集资金120万元,于1991年新建济南市民族医院,建成济南回民中学实验楼;市财政拨款80万元为市中区永长街回民小学建成容纳1万多人的新教学楼。《淄博市实施〈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办法》规定,“在各级财政专项教育经费中单列少数民族教育补助经费,在民族学校工作的汉族教职员工,应享受少数民族生活补助费的待遇”。济阳县政府决定凡是在民族学校任教的汉族教师,均享受回族职工的伙食、肉食、物价等补贴。青州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专门列支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以及文化、体育、卫生事业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少数民族乡镇文化、体育、卫生事业。泰安市将48处民族学校分别列入各级教育部门安排资金、物资计划的重点,全部解决民族学校的危房改造问题。临清市政府规定在财政预算中每年列支民族教育补助费以及民族文化、体育、卫生事业费。
各地进一步落实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1996年,济南市重点工程泺源回民小区建成,小区内新建回民幼儿园、民族饭店、穆斯林殡仪馆等设施,清真南大寺、北大寺修葺一新,新建清真女寺。青岛、泰安、德州、聊城、菏泽等市(地)针对清真饮食企业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制定整改措施。青州市财政、税务、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对清真牛羊肉的屠宰、加工、熟制和糕点等生产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临沂地区平邑县政府针对清真伙食补贴发放不统一的问题,下发《关于落实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助费发放通知》,妥善解决少数民族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各地民族村(居)基本建起各类文化活动室、科技推广站(组),7个民族乡(镇)建有卫生院,民族村(居)均有卫生室、卫生员,少数民族群众就医条件有很大改善。
省人大、省政协数次调研《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并向省委写出全省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报告及意见。各级人大、政协实施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对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起到重要作用。
(二)学习宣传贯彻《规定》
2002年12月,省民委、省法制办联合下发《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就做好《规定》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作出具体安排。12月12日,宣传贯彻《规定》座谈会在济南召开,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省伊斯兰教协会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副省长蔡秋芳出席会议并讲话,对学习宣传贯彻《规定》提出要求,进一步推动《规定》的贯彻实施。24—27日,《规定》执法培训班在济南举办,对各市及重点县的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编印《〈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实用手册》,制定行政处罚程序,为《规定》的正式实施奠定基础。
图4-1 2002年12月12日,宣传贯彻《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座谈会在济南召开

2003年9月,省政协委员组织调研《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充分肯定各地学习宣传贯彻《规定》所取得的成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12月,《规定》发布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在济南召开。会议总结交流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探讨进一步做好《规定》实施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2003—2005年,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物价、民族事务等部门依法组织联合执法,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的条款和执法程序办事。特别是在开斋节、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夕,各地更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市场检查相结合,杜绝假冒清真食品和清真食品不清真的现象,促进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各市对本辖区内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排查纠正,对乱用清真标识、清真食品不清真的单位,依据《规定》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等处分,将一些可能引发矛盾和纠纷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图4-2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发布实施后,各地依法开展对清真食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图为2003年,临沂市对清真食品市场进行执法检查

2004年9月,省政协调研组先后赴泰安、淄博、临沂、青岛、济南等市,对《规定》发布实施后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通过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以及深入企业、市场、商场、个体摊点实地查看,充分肯定《规定》在全省民族工作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肯定各地在宣传贯彻《规定》中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对在贯彻执行《规定》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