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古籍是中华文化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深入挖掘整理少数民族古籍资料,对提高各民族的历史地位,推进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培养各族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精神,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997年,国家民委印发《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省民委负责《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山东卷的编纂工作。
2003年11月,山东省民委参加国家民委召开的民族古籍工作座谈会暨《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实施细则定稿会。2004年5月,省民委参加在银川市召开的《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第一次编纂工作会议。6月,《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山东卷编纂委员会成立,召开《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山东卷编纂工作会议,推动全省各地工作开展。11月,全省民族古籍工作暨《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山东卷编纂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总结交流编纂成果和经验,研究解决《回族卷》编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会代训形式,举办《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的编纂工作专题讲座。2005年6月,国家民委在青岛召开《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山东省民委承办并参加此次会议。
2003年12月,省民委下发《关于收集整理山东省少数民族古籍资料的通知》,规定1949年前形成并已流传使用的民族古籍,皆属收录范围,1949年后按原件抄录或者复制的民族古籍,原件已确认遗失的,新抄件或复印本也属收录范围。无论是少数民族作者还是汉族作者撰写的作品(包括汉语和其他语种),只要其内容是关于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并在国内出版印制的古籍均属收录范围。历史上存留下来的民族文字碑铭和文书,有较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皆予收录。鉴于回族使用的文种较为特殊,对用各种文字(包括汉字)写成的回族文献,原则上只收与回族传统文化有关的古籍。虽然是少数民族作者撰写记载,但内容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无关的不予收录。各地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及有关集体和个人收藏的民族古籍均属收录范围。截至2005年12月底,全省收到回族古籍篇目超过350条,其中记述各种碑刻280余条,定稿260余篇,主要包括书籍类、铭刻类、文书类和附录。
图3-26 2005年8月,《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山东卷编委会工作人员在济南清真南大寺考察
第三节 古籍保护
少数民族古籍是中华文化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深入挖掘整理少数民族古籍资料,对提高各民族的历史地位,推进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培养各族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精神,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997年,国家民委印发《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省民委负责《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山东卷的编纂工作。
2003年11月,山东省民委参加国家民委召开的民族古籍工作座谈会暨《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实施细则定稿会。2004年5月,省民委参加在银川市召开的《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第一次编纂工作会议。6月,《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山东卷编纂委员会成立,召开《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山东卷编纂工作会议,推动全省各地工作开展。11月,全省民族古籍工作暨《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山东卷编纂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总结交流编纂成果和经验,研究解决《回族卷》编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会代训形式,举办《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的编纂工作专题讲座。2005年6月,国家民委在青岛召开《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山东省民委承办并参加此次会议。
2003年12月,省民委下发《关于收集整理山东省少数民族古籍资料的通知》,规定1949年前形成并已流传使用的民族古籍,皆属收录范围,1949年后按原件抄录或者复制的民族古籍,原件已确认遗失的,新抄件或复印本也属收录范围。无论是少数民族作者还是汉族作者撰写的作品(包括汉语和其他语种),只要其内容是关于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并在国内出版印制的古籍均属收录范围。历史上存留下来的民族文字碑铭和文书,有较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皆予收录。鉴于回族使用的文种较为特殊,对用各种文字(包括汉字)写成的回族文献,原则上只收与回族传统文化有关的古籍。虽然是少数民族作者撰写记载,但内容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无关的不予收录。各地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及有关集体和个人收藏的民族古籍均属收录范围。截至2005年12月底,全省收到回族古籍篇目超过350条,其中记述各种碑刻280余条,定稿260余篇,主要包括书籍类、铭刻类、文书类和附录。
图3-26 2005年8月,《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回族卷》山东卷编委会工作人员在济南清真南大寺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