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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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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005年,山东省在政策和资金上加大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扶持力度,着力解决制约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水、电、路、通信等基础条件问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扶持农村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的自身优势,由“输血式”扶持向“造血式”扶持转变,由“救济式”扶持向“开发式”扶持转变,由偏重于外部扶持向重点启动内力转变,使少数民族经济走上健康、良性的快速发展轨道,在总体上实现了与全省经济的同步发展。
1992年6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通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把少数民族乡(镇)、村(居)的经济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对少数民族贫困村重点加以扶持帮助,优先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对经济条件较好、发展较快的少数民族村镇,加大资金投入,推动其率先步入小康,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带头村镇。山东省加强对少数民族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国家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用于少数民族的部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九五”时期省财政预算列支的少数民族补助经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足额拨发。各级政府也加大对少数民族的扶持,设立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发展少数民族商品经济和乡村建设,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振兴工业、农业、林业和畜牧养殖业,推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国家“科技三项经费”的安排、“星火计划”的实施,都对少数民族予以倾斜。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实行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助力办实事,帮助少数民族经济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2001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把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各市、县(市、区)把民族乡(镇)、村(居)的发展列入年度计划,纳入“十五”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政府逐步增加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专款和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十五”时期,全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投入不断增加,取消有偿使用扶贫周转资金。农业、水利、交通、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方面的资金,统筹考虑少数民族的项目需要,优先给予安排。各市、县(市、区),特别是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事业的资金投入,对国家和省下发的少数民族扶持资金做好配套使用。
“十五”时期,山东省按照“政策引导、典型示范、市场带动、科技推动”的原则,发挥各地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这条主线,培植少数民族经济新的增长点,重点扶持鲁羊扶贫、特色农业、劳务输出三大项目。2003年,全省少数民族经济产业结构由1999年的39.7:38.2:22.1调整到28.2:45.7:26.1,许多少数民族村(居)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排头兵,率先成为小康村(居)、富裕村(居)和文明村(居)。2005年,全省共有少数民族企业400多家、个体工商户8000多家,传统的“皮、毛、肉”行业科技含量趋高,保持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涌现出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和致富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