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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族村(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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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山东省民族村是指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50%的村,民族居是指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50%的居民委员会,个别特殊情况可低于这个比例。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民族居的居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民族居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为主组成。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占比虽不足50%但有一定数量的村、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1991—2005年,山东省回族人口占比超过50%的村(居)有417个,主要分布在济南、淄博、枣庄、潍坊、济宁、泰安、德州、聊城、临沂、滨州、菏泽等市。各民族村(居)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带领各民族群众和谐共发展、团结奔小康,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成效显著,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本章重点记述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山东省模范民族村和民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