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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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婚姻 家庭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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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状况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山东省15岁及以上少数民族人口中,未婚人口7.76万人,占21.53%;有配偶人口25.97万人,占72.04%;离婚人口0.15万人,占0.42%;丧偶人口2.17万人,占6.02%。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调查了山东省51691名15岁及以上少数民族人口的婚姻状况,资料表明:未婚人口10727人,占20.75%;初婚有配偶人口36865人,占71.32%,再婚有配偶人口1148人,占2.22%;离婚人口285人,占0.55%;丧偶人口2666人,占5.16%。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相比,10年间各种婚姻状态的人口比重变化不大,表明山东省少数民族人口婚姻状况比较稳定。
1990—2000年,山东省少数民族分性别的人口婚姻状况有一定差异。2000年少数民族人口中,男性未婚人口比重为25.01%,女性为17.42%,男性比女性高出7.59个百分点。各少数民族男性未婚人口比重均高于女性未婚人口比重,差距最大的是壮族,男性未婚人口比重为43.14%,女性仅为5.80%,相差37.34个百分点;其次是蒙古族、彝族和苗族,分别相差27.36、24.24和20.79个百分点。差距较小的是回族,男性未婚人口比重为22.86%,女性为18.99%,相差3.87个百分点;其次是朝鲜族和满族,分别相差7.19和7.82个百分点。两性间有配偶人口比重总体上差距不大,男性有配偶人口比重为71.41%,女性有配偶人口比重为75.21%,女性略高于男性。各少数民族有配偶人口状况和未婚人口状况相辅相成,两性间未婚人口比重差距大的,其有配偶人口比重差距也大,壮族两性间未婚人口比重差距最大,其有配偶人口比重差距也最大,回族两性间未婚人口比重差距最小,其有配偶人口比重差距也最小。丧偶人口两性间差异明显,男性少数民族人口丧偶比例为2.98%,女性丧偶比例为6.86%,由于男性人口平均寿命短,而且随着年龄增加,男性死亡率逐渐高于女性,故女性丧偶率也随之增高。
山东省各少数民族人口婚姻状况有很大差别。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以1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在500人以上的7个少数民族为例,未婚比例最高的是朝鲜族,为36.64%,最低的是彝族,为9.33%;初婚有配偶比例最高的是彝族,为80.20%,最低的是朝鲜族,为55.7%;再婚有配偶比例最高的是苗族,为7.15%,最低的是回族,为1.30%;离婚比例最高的是朝鲜族,为1.38%,最低的是苗族,为1.30%;丧偶比例最高的是满族,为7.29%,最低的是壮族,为2.00%。各少数民族人口婚姻状况差别大的主要原因是年龄结构不同。
二、家庭状况
少数民族通常在本民族内通婚,组成全户少数民族家庭。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山东省全户少数民族家庭有10.5万户,占全省少数民族家庭总户数的71.43%。由于山东省地理环境优越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生活水平较高,到山东务工经商、通婚落户的少数民族人口大量增加,不同民族之间通婚现象逐渐增多,由此而组成的多民族家庭也越来越多。1990年,多民族家庭有4.19万户,占全省家庭总户数的0.19%。至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多民族家庭达到10.26万户,占全省家庭总户数的比重上升到0.38%。
三、生育状况
(一)出生孩次状况
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0日,山东省少数民族出生婴儿892人,其中孩次是第一孩的607人,孩次是第二孩的261人,孩次是多孩(三孩及以上)的24人,一孩、二孩与多孩之比为25:11:1;同期汉族出生婴儿共计87400人,其中孩次是第一孩的62496人,孩次是第二孩的23790人,孩次是多孩的114人,一孩、二孩与多孩之比为56:21:1。数据表明,汉族人口的一孩率远高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的二孩率及多孩率远高于汉族,表明山东省少数民族充分享受到了民族生育政策。实行计划生育以后,山东省根据国家“适当放宽,区别对待”的精神,制定了优惠的民族生育政策,规定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二孩,从政策上维持了少数民族人口较高的出生率和二孩率。另一方面,较高的多孩率也说明在山东省少数民族人口中存在一定的超生现象。
(二)育龄妇女生育状况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省15~64岁妇女中活产一孩的比重上升为19.76%,活产二孩的比重上升为20.78%,活产多孩的比重下降为31.7%,全省妇女生育水平大幅度下降。少数民族人口因享受优惠的生育政策,妇女生育水平开始高于汉族,汉族妇女生育二孩的比重为20.76%,少数民族为24.51%,超过汉族妇女3.75个百分点。
20世纪90年代以后,全省经济发展较快,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们自觉接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愿少生优生。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15~50岁回族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为1.28个,汉族15~50岁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为1.19个,少数民族妇女活产子女数多于汉族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