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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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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省基督教两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山东省基督教各地教会试行规章制度》,规定各地拥有信徒100人以上的教会应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爱国爱教、热心服务的信徒3~5人组成,经信徒评议选举后,报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市、县基督教两会备案。管委会对教会事工和财务等进行管理。
管委会妥善安排各种聚会、礼拜、圣礼,避免发生混乱。讲道由正式教牧人员或经过教会培训认可的义工担任。教会事工接受市、县三自爱国组织和教务机构的指导和协调。
管委会负责保管教会财物,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或小组保管。成立财务管理小组,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对教会堂点捐款进行管理。教牧人员原则上不担任出纳及会计职务。财务管理小组定期向信徒公布收支情况,必要时管委会或教务机构有权审查账目。实行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教会重大开支经管委会讨论并报有关部门或教务机构审批。管委会维护教会的自治、自养、自传,抵制国内外个人或团体对三自原则的破坏和干扰。发现信徒有不端行为或违犯教规者,由教职人员劝导教育;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由管委会报教务机构核准后,停止其圣餐,以至除名。发现教职人员中有严重不端行为、违犯教规、散布异端邪说者,经管委会调查核实后,牧师由省教务机构,长老由市(地)教务机构,传道员、执事由本地教务机构进行惩处,包括劝诫、暂停教会职务、革除圣职以至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