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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督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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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活动场所分为教堂和其他固定活动处所(通常称为活动场所)两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全省基督教房地产政策落实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一些涉及基督教活动场所的“老大难”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各地本着因地制宜、便利信教群众宗教生活需要的原则,对基督教活动场所进行合理布局和安排,修建和开放一批基督教活动场所,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各市(地)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对已开放的基督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至1995年底,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基本完成。1995年11月初,省政府宗教事务局下发《关于对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年检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工作,基督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2005年底,全省依法登记的基督教堂点3239处。其中,省属1处,济南市277处,青岛市106处,淄博市142处,枣庄市147处,东营市41处,烟台市160处,潍坊市267处,济宁市406处,泰安市70处,威海市13处,日照市26处,莱芜市4处,德州市203处,滨州市64处,临沂市660处,聊城市307处,菏泽市345处。2005年,山东省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对基督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等情况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