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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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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戒律
居士戒。不出家的男女信徒称居士,要遵守五戒或八戒。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八戒,即在五戒的基础上增加不睡、坐高大华丽之床,不装饰、打扮及观听歌舞,不食非时食(过中午不食)3种戒条。前五戒是居士终身应遵守的戒条,后三戒可以临时受持,时间长短不一。信徒在此期间能体会到一种近似于僧侣的宗教生活。
沙弥戒。刚出家的男女青年称沙弥、沙弥尼,要遵守十戒,即在八戒的基础上作了一些改动和增加。其中把八戒中的不装饰、打扮及观听歌舞分为两条独立的戒条,加上不蓄金银财宝戒而组成十条戒律。
具足戒。也称“大戒”,是比丘(僧人)、比丘尼(尼姑)所受的戒条,意为具备充足的戒条,是相对于十戒而言,受了具足戒就取得了正式僧尼资格,成为僧伽的一员。
菩萨戒。亦称大乘戒,是修大乘菩萨道者所应受持的戒律。其内容为三聚净戒,即摄律仪戒、摄善法戒、摄众生戒。根据《梵网经》记载的菩萨戒,有十重戒和四十八轻戒。十重戒即杀、盗、淫、妄语、酗酒、说四众过、自赞毁他、悭惜加毁、瞋心不受悔、谤三宝等,为大乘戒的最重过患。四十八轻戒包括不敬师友戒、饮酒戒、食肉戒等四十八条。不论出家、在家,皆可受持。
二、传戒
传戒寺院资格。申请传戒的寺院,必须是经过政府依法登记的佛教活动场所;纲领执事健全,有1人以上取得十师资格,常住比丘或比丘尼20人以上;僧团道风纯正,僧、众戒行清净,早晚功课、过堂用斋、半月诵戒、坐禅念佛等修学活动运作正常;大殿、戒堂、斋堂、僧寮等法务、生活设施可供300名戒子需用。省佛教协会根据申请寺院的条件和传戒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审核,提出本省传戒资格寺院名单,报中国佛教协会审定。
传戒申请。经审定具有传戒资格的寺院,方可向省佛教协会申请举行传戒法会。省佛教协会经审核并得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须提前半年将传戒的时间、地点、人数、传戒十师及开堂、陪堂名单,据实向中国佛教协会申报,在得到正式批准后,方可举行传戒活动。
受戒条件。受戒人员必须信仰纯正,爱国守法,没有任何法律纠纷,六根具足,身体健康(包括无生理缺陷),年龄在20~59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剃度后在寺院修学1年以上(尼部新戒2年以上),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和具备基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受戒人员持身份证、度牒和当地佛教协会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由省佛教协会会同传戒寺院有关执事审查无误后,方可予以登记。在受戒人员进堂前,传戒寺院僧团须对求戒者进行面试,考察其是否理解受戒意义,能否背诵《朝暮课诵》《沙弥十戒》和《毗尼日用》。不合格者,不得进堂。
受戒人员以传戒省的寺院常住沙弥或沙弥尼为主。外省要求受戒人员,必须由所在地省佛教协会征得传戒地省佛教协会的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前来求戒者,还须携带有效证件,以及所在地有关团体、寺院的介绍信,经省佛教协会商得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后,传戒寺院方可接受。
传戒师承。具备四项基本条件者为传戒十师:一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二是持戒清净,熟悉毗尼作持和传戒仪规;三是通达经论,能开导后学;四是三师戒腊10年以上(尼和尚12年以上),尊证戒腊5年以上(尼尊证6年以上)。由省佛教协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提出本省具有三师七证资格的法师名单并填写申报表,三师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认定后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七证由省佛教协会审核认定。如请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法师担任羯摩师、教授师及尊证师,须由省佛教协会事先商得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不符合规定的僧尼,没有资格担任传戒十师,不得传授三坛大戒。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没有资格求授三坛大戒。任何寺院擅自举行传戒活动,中国佛教协会不予承认,对有关的省佛教协会及寺院通报批评,宣布其传戒活动及所发戒牒无效,并对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予以处分。新戒人数若超过限额,对超出名额不发戒牒。擅自印发戒牒,中国佛教协会不予承认,并通报各省佛教协会及各大寺院,宣布无效,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传戒规模。传戒均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安排、审批。特殊情况下,由中国佛教协会商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举行。每年传戒掌握在5~8期。传授新戒人数,每期规定在300人以内(同期传授二部僧戒的两座寺院,每寺不超过300人)。传授居士五戒、居士菩萨戒,不在三坛大戒戒期内举行。传戒寺院所需戒牒,一律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颁发。传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戒期不得少于4周。传授比丘尼戒一律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废止传授仪规中烫香疤的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