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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职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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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道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和解除,是山东加强道教教职人员管理、提高道教教职人员素质的一种有效手段。2004年6月21日,山东省道教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山东省道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及解除试行办法》,明确了道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条件。该《办法》要求道教教职人员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信奉道教,皈依三宝,拜师冠巾;有较高道教学识、文化素养和道德修养,热爱道教事业;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前科;熟悉宗教政策法规,有一定政策水平。同时规定,凡符合教职资格的道士,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宫观管理组织或市道教协会审查其资格,情况属实符合条件者向省道教协会推荐。省道教协会组织对推荐人选政审考察、进行道教知识和宗教政策法规考试。合格者,报相应宗教工作部门备案,由省道教协会颁发道士证。省道教协会每年组织一次对认定道士的复核。复核结果,报相应宗教工作部门备案。违反有关规定,放弃道教信仰,在非道教活动场所主持道教活动,不坚持正信,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邪教活动的,利用道教敛财骗色,败坏道教声誉的,利用教职身份从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活动等行为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省道教协会将给予劝诫、暂停教职一年、解除教职等处分。该《办法》先于中国道教协会的《道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是山东道教界在教职人员管理方面的有益探索,也为日后开展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