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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佛教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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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教职人员是指经过佛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人员。为培养爱国爱教和有较高佛学造诣和严格戒律的教职人员,2004年,山东省开办山东湛山佛学院,并取得良好教学成果。2005年,山东省有佛教教职人员255人,其中,比丘211名,比丘尼44名。
1993年10月,山东省佛教协会代表明哲、法光、心见、能阐出席中国佛教协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明哲、心见当选为常务理事。2002年9月,山东省佛教协会代表明哲、白衡、心见、觉印出席中国佛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哲、觉印当选为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