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2005年,根据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山东省宗教事务行政审批制度实行改革,施行行政许可制度,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推动了宗教工作依法行政的开展。
2001年11月24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保留省宗教事务局审批事项5项,核准事项1项,审核事项2项,备案事项2项,下放审批事项2项。同年12月,省宗教事务局成立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小组,落实全省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会议和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精神,梳理1980—2000年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
2003年,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宗教事务局完成民族宗教事务的行政许可清理工作;认真落实全省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完成了行政执法证的审验换证等工作。
2004年6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省宗教事务局被确定为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省宗教事务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式”办公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省宗教事务局设立行政许可办理室,对外挂牌办公,原由省宗教事务局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分别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行政许可办理室“窗口”受理。同时,积极探索“窗口”式办公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一是合理下放权限,明确“窗口”的服务职能,并使之逐步具备审批、核准、备案三大职能;二是各处室按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进行内部流转,体现“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要求;三是加强对“窗口”服务和运行的管理,调配高素质人员,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四是将“窗口”岗位责任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窗口”服务投诉机制。8月,省宗教事务局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试行)》。
2005年3月,省宗教事务局设立政策法规办公室,对外挂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11月,公示行政审批项目11项。12月,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2001年山东省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事项表
表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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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 审批项目 ┃
┠─────────┼──────────────────────────────────┨
┃ │1.寺观、教堂以及露天宗教塑像的新建与变更 ┃
┃ │2.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 ┃
┃ 审批 │3.涉外宗教活动 ┃
┃ │4.外国人携带宗教文化用品入境 ┃
┃ │5.开办宗教院校 ┃
┠─────────┼──────────────────────────────────┨
┃ 核准 │接受境外宗教方面的捐赠 ┃
┠─────────┼──────────────────────────────────┨
┃ 审核 │1.接受境外宗教书刊、音像制品 ┃
┃ │2.成立省宗教社会团体和天主教教区 ┃
┠─────────┼──────────────────────────────────┨
┃ 备案 │1.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 ┃
┃ │2.成立市宗教社会团体 ┃
┠─────────┼──────────────────────────────────┨
┃ 下放审批事项 │1.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
┃ │2.宗教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或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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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山东省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统计表(许可类)
表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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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主体 ┃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 │设立宗教院校审核 │国家宗教事务局 ┃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设区的市级以上宗┃
┃ │ │教事务部门 ┃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省宗教事务局 ┃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 ┃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县级以上宗教事务┃
┃ │审批 │部门 ┃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
┃条 │ │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 │新建、重建、拆除、迁建寺观教堂的审批│省宗教事务局 ┃
┠────────────────┼──────────────────┼────────┨
┃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 ┃
┃ │用品入境审批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 国家宗教事务局 ┃
┃412号) │讲经、讲道审批 │ ┃
┃ ├──────────────────┤ ┃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 ┃
┃ │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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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审批制度
2001—2005年,根据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山东省宗教事务行政审批制度实行改革,施行行政许可制度,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推动了宗教工作依法行政的开展。
2001年11月24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保留省宗教事务局审批事项5项,核准事项1项,审核事项2项,备案事项2项,下放审批事项2项。同年12月,省宗教事务局成立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小组,落实全省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会议和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精神,梳理1980—2000年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
2003年,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宗教事务局完成民族宗教事务的行政许可清理工作;认真落实全省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完成了行政执法证的审验换证等工作。
2004年6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省宗教事务局被确定为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省宗教事务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式”办公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省宗教事务局设立行政许可办理室,对外挂牌办公,原由省宗教事务局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分别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行政许可办理室“窗口”受理。同时,积极探索“窗口”式办公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一是合理下放权限,明确“窗口”的服务职能,并使之逐步具备审批、核准、备案三大职能;二是各处室按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进行内部流转,体现“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要求;三是加强对“窗口”服务和运行的管理,调配高素质人员,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四是将“窗口”岗位责任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窗口”服务投诉机制。8月,省宗教事务局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试行)》。
2005年3月,省宗教事务局设立政策法规办公室,对外挂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11月,公示行政审批项目11项。12月,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2001年山东省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事项表
表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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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 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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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寺观、教堂以及露天宗教塑像的新建与变更 ┃
┃ │2.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 ┃
┃ 审批 │3.涉外宗教活动 ┃
┃ │4.外国人携带宗教文化用品入境 ┃
┃ │5.开办宗教院校 ┃
┠─────────┼──────────────────────────────────┨
┃ 核准 │接受境外宗教方面的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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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1.接受境外宗教书刊、音像制品 ┃
┃ │2.成立省宗教社会团体和天主教教区 ┃
┠─────────┼──────────────────────────────────┨
┃ 备案 │1.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 ┃
┃ │2.成立市宗教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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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放审批事项 │1.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
┃ │2.宗教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或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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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山东省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统计表(许可类)
表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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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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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 │设立宗教院校审核 │国家宗教事务局 ┃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设区的市级以上宗┃
┃ │ │教事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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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省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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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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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县级以上宗教事务┃
┃ │审批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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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
┃条 │ │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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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 │新建、重建、拆除、迁建寺观教堂的审批│省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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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 ┃
┃ │用品入境审批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 国家宗教事务局 ┃
┃412号) │讲经、讲道审批 │ ┃
┃ ├──────────────────┤ ┃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 ┃
┃ │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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