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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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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005年,山东省宗教法制建设取得较大进展。1993年,省人大发布实施《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制定印发《山东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00年8月,《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同年9月,济南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10月,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为济南市综合性宗教地方法规。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进一步维护和保障了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制定出台《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抓紧起草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各省(区、市)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同年,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完成《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草案)》起草工作。
1992年3月23日,省委召开宗教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草案)》。同年《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草案)》列入省人大立法工作计划。
1993年11月1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不设章节,共28条,分为五个部分。其中,第一条至第七条为总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内容,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为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为附则。《办法》以党的宗教政策为指针,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作出法律性的规范,既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利和义务,又规定了有关的法律界限和责任,进而依法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制止宗教活动中的混乱现象,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出台和修订《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向省政府申请将《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草案)》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1998—1999年,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多次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工作。2000年5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25日,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发布公告实施,《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山东省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为全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全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2004年11月,《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后,根据山东省的具体情况,省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向省人大提议对2000年8月通过的《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中不适应当前工作和不符合《宗教事务条例》要求的条款进行修改,确保国务院条例和地方法规的一致性。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了《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