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一节 宗教团体管理

档案浏览器

一、宗教社会团体登记
1991年5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印发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组织的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都要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属于省以下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11月,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对原有宗教团体进行复查登记,山东省佛教协会、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山东省天主教爱国会、山东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山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山东省基督教协会经审核同意,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1992年12月,山东省道教协会成立,依法办理登记。1993年6月,全省各级申请复查登记的宗教社团共138个,已批准办理122个,未批准或正在办理16个。天主教11个教区教务范围因与行政区划不对称,未申请登记。2004年底,全省有依法登记宗教团体298个。
1993年底山东省批准登记宗教团体统计表
表6-2
┏━━━━━━━┯━━━━━━━┯━━━━━━━┯━━━━━━━┯━━━━━━━┓
┃ 分类 │ 省属 │ 市(地) │ 县(市、区) │ 总计 ┃
┠───────┼───────┼───────┼───────┼───────┨
┃ 佛教 │ 1 │ 1 │ 2 │ 4 ┃
┠───────┼───────┼───────┼───────┼───────┨
┃ 道教 │ 1 │ 1 │ 0 │ 2 ┃
┠───────┼───────┼───────┼───────┼───────┨
┃ 伊斯兰教 │ 1 │ 9 │ 11 │ 21 ┃
┠───────┼───────┼───────┼───────┼───────┨
┃ 天主教 │ 2 │ 10 │ 10 │ 22 ┃
┠───────┼───────┼───────┼───────┼───────┨
┃ 基督教 │ 2 │ 14 │ 57 │ 73 ┃
┠───────┼───────┼───────┼───────┼───────┨
┃ 总计 │ 7 │ 35 │ 80 │ 122 ┃
┗━━━━━━━┷━━━━━━━┷━━━━━━━┷━━━━━━━┷━━━━━━━┛
1999年底山东省批准登记宗教团体统计表
表6-3
┏━━━━━━━┯━━━━━━━┯━━━━━━━┯━━━━━━━┯━━━━━━━┓
┃ 分类 │ 省属 │ 市(地) │ 县(市、区) │ 总计 ┃
┠───────┼───────┼───────┼───────┼───────┨
┃ 佛教 │ 1 │ 4 │ 2 │ 7 ┃
┠───────┼───────┼───────┼───────┼───────┨
┃ 道教 │ 1 │ 2 │ 0 │ 3 ┃
┠───────┼───────┼───────┼───────┼───────┨
┃ 伊斯兰教 │ 1 │ 11 │ 26 │ 38 ┃
┠───────┼───────┼───────┼───────┼───────┨
┃ 天主教 │ 2 │ 17 │ 75 │ 94 ┃
┠───────┼───────┼───────┼───────┼───────┨
┃ 基督教 │ 2 │ 21 │ 102 │ 125 ┃
┠───────┼───────┼───────┼───────┼───────┨
┃ 总计 │ 7 │ 55 │ 205 │ 267 ┃
┗━━━━━━━┷━━━━━━━┷━━━━━━━┷━━━━━━━┷━━━━━━━┛
2004年底山东省批准登记宗教团体统计表
表6-4
┏━━━━━━━┯━━━━━━━┯━━━━━━━┯━━━━━━━┯━━━━━━━┓
┃ 分类 │ 省属 │ 市 │ 县(市、区) │ 总计 ┃
┠───────┼───────┼───────┼───────┼───────┨
┃ 佛教 │ 1 │ 8 │ 4 │ 13 ┃
┠───────┼───────┼───────┼───────┼───────┨
┃ 道教 │ 1 │ 2 │ 0 │ 3 ┃
┠───────┼───────┼───────┼───────┼───────┨
┃ 伊斯兰教 │ 1 │ 15 │ 41 │ 57 ┃
┠───────┼───────┼───────┼───────┼───────┨
┃ 天主教 │ 2 │ 19 │ 58 │ 79 ┃
┠───────┼───────┼───────┼───────┼───────┨
┃ 基督教 │ 2 │ 21 │ 123 │ 146 ┃
┠───────┼───────┼───────┼───────┼───────┨
┃ 总计 │ 7 │ 65 │ 226 │ 298 ┃
┗━━━━━━━┷━━━━━━━┷━━━━━━━┷━━━━━━━┷━━━━━━━┛
二、宗教团体年检
宗教团体年检工作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办理。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开展经营活动情况,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负责人变化情况,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接受年检时应报送的材料主要有: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等。宗教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和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与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年检程序:(1)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2)宗教团体在规定的时间里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3)宗教团体按要求准备材料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4)登记管理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5)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凡年检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团,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对登记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表彰先进典型
1991—2005年,全省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积极协助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恢复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项教务活动;组织信教群众认真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按照法规、政策及宗教特点,制定规章制度,将宗教活动纳入正常轨道;自觉抵制非法宗教组织和境外渗透,维护全省宗教形势稳定;发挥各宗教优势,举办生产服务及各项社会公益事业,逐步实现自养,促进宗教界爱国爱教事业健康发展。
1996年1月,省政府宗教事务局通报表彰省基督教两会等宗教界爱国爱教先进集体35个、王神荫等爱国爱教先进个人60名。
1999年3月,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印发《关于在全省宗教界开展“双迎双创”活动的通知》。各宗教团体积极响应,为迎接建国50周年和澳门回归祖国,组织以“爱国爱教、团结进步”为主要内容的讲经布道活动,举办吉祥法会,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引导信教群众破除封建迷信,弘扬正气,参加文明村、文明户(五好家庭)争创活动,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2000年4月,省政府宗教事务局授予省伊斯兰教协会等143个单位“双迎双创”活动先进集体称号,授予高峰等170人“双迎双创”活动先进个人称号。
2004年,在全省开展的创建“文明宗教团体”活动中,各市涌现出一批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组织健全、班子团结、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先进单位。12月,省委统战部和省宗教事务局联合授予省基督教两会等33个单位“文明宗教团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