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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治理乱建滥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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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山东省依法开展了对乱建庙宇和滥塑露天佛像的专项治理。全省经过各级调查摸底,妥善处理乱建庙宇709处、滥塑露天佛像47尊。2000年7月,依法查处了龙口市南山集团乱建庙宇、滥塑佛像事件。2004年4月,省宗教事务局重申要建立、完善和严格实行制止乱建寺观的规章制度,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加强管理。
一、全省专项治理乱建庙宇和滥塑露天佛像座谈会
1997年6月,全省专项治理乱建庙宇和滥塑露天佛像座谈会在济南召开。会议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支持、参与乱建庙宇和滥塑露天佛像的活动,违者追究责任,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地原则上禁止任何部门为吸引游客修建露天佛像。在城市规划区内建造庙宇和露天佛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风景名胜区内建露天佛像,按照建设部1993年12月下发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建设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批,并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凡不按政策申报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撤销该项目。坚持宗教与经济技术合作相分离的原则,不得批准以附加修建庙宇和佛像为条件的招商引资开发项目。注意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作用,教育僧道人员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乱建庙宇和滥塑露天佛像的不正之风,不得为乱建的庙宇和滥塑的露天佛像工程搞募捐、化缘活动;不得为其开光、剪彩、题词、挂匾;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股份制、外商投资、租赁承包寺观的活动。同时,积极做好宗教界人士的思想工作,争取信教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稳妥、慎重地对乱建的庙宇和滥塑的露天佛像作出处理。
二、治理乱建庙宇和滥塑露天佛像
(一)改为宗教活动场所
1997年起,山东省对于在旧寺庙遗址上重建新建、建筑规模较大、且庙宇建筑结构及佛、神像雕塑基本上符合佛道教仪规要求,但未依法登记、无僧道人员管理、有非法宗教活动的寺庙,或没有经县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开放的佛道教活动场所,如果当地有相当数量的信教群众迫切要求,又符合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的原则,经省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县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予以依法登记,在当地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道人员管理使用。1997年,全省有14处此类寺庙改为宗教活动场所,予以登记开放。
(二)部分拆除改用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乱建的庙宇,如当地信众不多,不需要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原则上不再改为宗教活动场所,要拆除佛、神像,撤除功德箱,房屋改作文化设施使用。1997年,全省有118处非法塑像被拆除,房屋改作其他用途。
(三)改为人文景观
对历史遗留或文化、旅游、园林部门在旧址上投资擅建的庙宇和滥塑的露天佛像,有的按宗教政策落实给佛道教组织,交僧道人员管理,改为宗教活动场所;有的作为人文景观供游人参观,不得设功德箱,严禁利用佛、神像从事亵渎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游艺娱乐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属于当地群众民间信仰和祭祀的场所,采取改建为纪念性雕塑、公园等形式予以解决。1997年,全省有92处庙宇、40尊露天佛像改为人文景观。
(四)保留季节性小庙
对地处偏僻山间或依山崖而建的历史遗留寺庙,平时无信众进香,也无人游览,房屋无利用价值,只是每年一度举行庙会时临时开放供信众和游客烧香、膜拜,平时由当地宗教主管部门和辖管单位封闭,举行庙会时由辖管单位向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临时开放。庙会结束后再行封闭。1997年,全省保留此类季节性小庙58处。
(五)取缔违法活动
属于神汉、巫婆和迷信职业者的活动场所予以取缔;属于反动会道门和不法分子披着宗教外衣进行非法或违法活动的,依法予以打击和取缔。1997年,全省依法拆除非法小庙427处、露天塑像7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