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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防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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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建筑消防安全指导
1991—2005年,省宗教事务局加强指导各地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1992年2月,省政府宗教事务局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寺观教堂防火措施的通知》,要求把做好丛林古刹、重点寺观教堂的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2001年6—7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全省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联合对各级宗教团体办公场所、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针对宗教活动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问题,采取三项措施整改。
(一)加强消防教育
各市层层传达《关于对全省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精神,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济南市宗教团体聘请公安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诸城市结合全国第11个“安全生产周”活动,向全市18处宗教活动场所发出介绍消防法规知识的“明白纸”。沂南县召开了全县88个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会议。
(二)检查重点场所
各地将参加宗教活动人数较多和建筑设施古老、木质结构的场所作为检查重点。潍坊市组织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自查,完善各种消防安全措施,由县宗教团体对重点场所进行拉网式检查,再由县宗教事务部门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普查。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市属6处寺观教堂进行重点检查,由消防专业人员现场指导排查各类事故隐患,配置消防器材。
(三)强化消防安检领导责任
济南、潍坊、临沂等市成立宗教、消防、统战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相关宗教团体成立防火安全办公室,重点场所成立防火安全小组,挑选年轻的宗教教职人员担任义务消防员。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与宗教团体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年终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全面检查考评,检查结果与各宗教团体年度工作、评选文明宗教活动场所挂钩,增强宗教界消防安全责任感。
二、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2004年,根据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全省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旅游、文物部门集中治理宗教活动场所内各种火灾隐患:清理在古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拆除在古建筑之间及毗连古建筑私搭乱建的棚、房,清除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改造在古建筑内未经穿管保护、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规范管理宗教活动用火和僧道人员在古建筑内的生活用火行为,增加和改善古建筑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济南、青岛、泰安、潍坊、烟台等市宗教界组织学习传达。5月,泰山碧霞祠邀请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队、泰山景区公安消防大队的有关专家,对远程消防水泵、自动监控、自动报警、大型消防专用水池等重点设施及部分消防器材逐一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设施运转正常;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实战演练培训。7月,国家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组到山东省考察,抽查山东省宗教古建筑,未发现重大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