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至2005年4月,依据《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1996年7月29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山东省宗教事务部门每年对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检查,促进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均纳入年检范围。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和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指定式样印制。临时登记、暂缓登记和登记不满6个月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参加年检。2005年,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废止后自然失效,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工作随之取消。
一、年检程序
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准备: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做好对上年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进行年检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年检工作班子,准备好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证和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省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下发年检通知,将年检的内容、时间及具体要求及时书面通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第二阶段自检和接受年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年检通知要求,到主管部门领取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对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场所年度总结,将自检自查结果逐项如实准确填写,表格填好后送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签署意见,再报送主管部门接受年检。第三阶段审查和签署意见:年检主管部门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登记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报送的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进行核对,对照年检标准进行审查,在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上签署年检意见。年检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第四阶段总结汇总:主管部门将年检结果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汇总全省年检情况后,在第二季度上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在每年适当时候通报全国年检情况。
二、年检内容
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工作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管理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主要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情况,主要财务管理、收支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所属企业、事业和现有房地产的变动、管理情况等。
(一)确定年检合格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的宗教活动场所,确定为年检合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本场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活动;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年检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年检主管部门在该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证上加盖年检印章。
(二)确定年检不合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的宗教活动场所,确定为年检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违反本场所规章制度开展活动的;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不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的;重大活动缺乏民主程序的;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年检中弄虚作假的;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年检不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年检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合格者补盖年检印章,否则追究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取缔。
三、年检工作
在年检工作中,着重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民主管理、正常活动开展和财务收支等情况,通过听、访、教、整相结合的方式,了解活动场所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真正做到坚持标准,严格检查,审核把关一丝不苟。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各级宗教工作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各宗教活动场所普遍建立《学习制度》《汇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查,促进了宗教活动场所制度化建设。在年检过程中,充分做到年检与宗教法律法规宣传相结合、年检与场所负责人再教育相结合、年检与整顿相结合,建立健全场所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了场所账本正规化、记账规范化、管理民主化。同时,帮助宗教教职人员解决工作、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增强各场所负责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促进宗教活动健康开展。根据宗教活动的规律,采取农闲季节搞普查、农忙季节搞抽查的办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场所,依法进行清理整顿。
1996—2005年,省宗教事务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工作会议。各市宗教事务部门成立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进度表,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工作会议精神。2001年9月,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现场会在潍坊召开,推广潍坊市宗教事务部门“四抓”工作经验。“四抓”即抓年检,以新促效;抓整顿,以治保稳;抓培训,以教强本;抓载体,以引创优。2002年,省宗教事务局确定每年1月为全省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在宗教界普及宗教法规政策,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工作稳步发展。各市以年检为契机,遵循“保护合法、打击非法、抵御渗透、预防犯罪”的宗旨,完善宗教事务管理网络,指导宗教团体建章立制,开展“文明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配合查处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和自封传道人活动,优化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工作环境。
从历年年检情况看,山东省绝大多数宗教活动场所遵纪守法,民主管理组织健全,按规章制度办事,财务管理清楚,宗教活动日趋制度化、规范化,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各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能够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带领信教群众走爱国爱教的道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年检确定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固定教职人员、场所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班子不团结、宗教活动处于停滞或瘫痪状态。对不合格场所,当地宗教工作部门按照《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督促整改,视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四、工作表彰
2001年12月,省宗教事务局对在年检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潍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40个先进集体和聂恒贞等6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图6-2 2001年12月20日,全省2001年度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工作会议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文明宗教活动场所表彰会议在济南召开
授予济南市清真南大寺等200处宗教活动场所“全省文明宗教活动场所”称号,表彰其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管理,坚持爱国爱教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维护宗教活动正常化,组织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勤劳致富的本领,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