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于1994年至2005年初,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1月国务院令第145号发布)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进行,2005年3月以后,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4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进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点、方便活动、便于管理”的原则,制定活动场所的布点规划。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年检等各项管理制度,使宗教活动有章可循。集中整治宗教活动秩序,主要解决乱设点、乱受洗、乱收奉献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行为。对披着宗教外衣的邪教组织依法取缔,对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予以坚决抵制。
一、2005年前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1994年7月,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德州、烟台、威海、济宁、淄博、东营、泰安、滨州等11个市(地)先后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试点。11月1日,全省宗教工作座谈会在淄博召开,部署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及副本、宗教活动场所临时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表,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制作,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发放和受理登记。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申请设立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有管理规章;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一)正式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依照以下程序:(1)申请。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即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2)受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15日内,视该材料完整与否,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表格。(3)审核。登记机关自受理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登记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定是否予以登记。(4)登记。凡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其中符合《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同时予以法人登记。
(二)临时登记
凡基本符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和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但在管理组织、人员、经济、制度、活动管理中的某些方面尚有突出问题的,予以临时登记,时间一般为1~2年。
(三)暂缓登记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暂缓登记:不完全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但当地群众需要该场所;具备设立条件,但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很不健全,管理混乱需要加以治理;要求改变现有名称以教派名义命名,恢复或沿用有损于中国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形象的旧名称;有某些情况和问题尚未弄清或有其他不宜当时予以登记的问题。
(四)不予登记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完全不具备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条件;已被取缔的会道门借宗教名义恢复活动场所;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或非宗教信徒(指未经受洗、受戒、受箓的人员)擅自设立的宗教聚会点、寺观庵堂等;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员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经济、教务等受境外势力操纵和控制的场所;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当地信教公民不需要,无宗教教职人员,有少数人借以招揽游客或从事迷信活动的处所。
批准正式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予以法人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予以临时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临时登记证。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发给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登记证书和法人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及时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报并办理补发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003年7月,全省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1101位。
图6-1 2001年9月5—6日,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现场会在潍坊召开
二、2005年以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2005年3月,《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施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1月国务院令第145号发布)同时废止。2005年4月,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施行,1994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同时废止。此后,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采用规范编号。
三、工作表彰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山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自1994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了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登记,至1997年底结束,各地涌现出许多认真执法的先进单位和优秀干部。1998年2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授予枣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平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青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济南市历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全国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平阴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任刘振兰、泗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任于立民、高唐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任王宗国、曹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马永俊、平度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宿一平、泰安市郊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任马俊阳、烟台市牟平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科长孙德旭、惠民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世阳、平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公彦海、桓台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任牛宗儒“全国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同年3月,省政府宗教事务局授予济南市宗教事务局等12个单位“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刘宗利等20人“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