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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山东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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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是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于1988年2月经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一、机构职能
山东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是:组织或参与起草、修改、听证和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拟订或审议涉及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方面的议案;研究、办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本委员会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参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中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方面的审查。参加或组织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执法和工作情况汇报。对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与本委员会相关的视察、执法检查活动,并负责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视察、检查情况。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和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联系省人大少数民族、归侨代表。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外事、华侨委员会,本省各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或组织有关会议和活动。办理全国人大民族、外事、华侨委员会交付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及其他方面的事项。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