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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宗教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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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005年,山东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全省宗教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省人大加强了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和监督工作,省政协积极开展宗教事务方面的调研、检查工作。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山东省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宗教事务的法规规章过程中,也先后制定实施地方性法规,陆续建立配套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依法行政机制。一是加大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及宗教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二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年检工作规范化,全省17个市的宗教事务部门成立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工作网络。三是依法规范宗教活动秩序,通过开展查禁取缔邪教组织的专项斗争,专项治理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建立苏鲁豫皖四省接壤地区区域协作宗教事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清理整治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工作,加强抵御和防范境外宗教势力渗透等工作,维护了宗教领域的安定团结。省宗教事务局加强宗教团体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协调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50余件,帮助宗教团体解决自养问题。
1996年,省政府宗教事务局表彰全省宗教界爱国爱教先进集体35个、爱国爱教先进个人60名。2000年4月,省政府宗教事务局授予宗教界143个单位“双迎双创”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170名宗教界人士“双迎双创”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01年12月,省宗教事务局授予全省200处宗教活动场所为“全省文明宗教活动场所”称号。2004年12月,省委统战部和省宗教事务局联合授予33个单位“文明宗教团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