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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加强党的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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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1983年10月,中共十二届二中全会召开,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确定用三年时间对党的作风和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
11月,山东省委召开四届二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整党的方案》,全面部署山东的整党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把搞好整党作为进一步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和省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统一认识,继续完成拨乱反正任务的重大措施。规定整党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整顿”的原则,从省到基层分两期五批进行,整党的指导思想是: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以保证和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保证整党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效果,省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搞好宣传教育,统一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对整党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其次,层层建立精干的整党机构,加强对整党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第三,选派整党联络员、巡视员协助各级组织掌握情况和进行具体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这次整党历时三年四个月,至1987年3月结束。全省共有320多万名党员参加了整党。
通过整党,增强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自觉性,检查、解决了党风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提高了党员的党性觉悟,整顿、纯洁了党的组织,加强了领导班子建设,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改革和经济的发展。但是,全省整党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一部分单位没有全面完成整党的任务,有的甚至走了过场。
在进行整党的同时,山东各级党组织注重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在思想教育方面,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先后开展了“新时期共产党员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大讨论,“讲党性、正党风”演讲报告活动,“学党章、正党风”教育活动,在基层组织中开展了争创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活动。在组织建设方面,坚持把培养、选拔年轻干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锻炼,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调整配备了各级领导班子,形成了在年龄、文化、专业、知识结构等方面比较合理的格局。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四化”标准,形成了民主推荐、群众评议、组织考察相结合的一套有效的干部考察任用制度。在作风建设方面,把恢复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纠正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密切党群关系,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深入广泛持久地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认真查处党内违纪案件,严肃党的纪律,收到了明显效果。
在治理整顿期间,山东党的建设得到了加强。1988年12月,中共山东省第五次代表大会对加强党的建设提出了要求: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根本宗旨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持从严治党,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清正廉洁;搞好党的自身建设的改革,使党的建设经常化制度化。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山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政治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采取了一系列妥善有效的处置措施,使整个山东的形势基本稳定。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后,省委认真贯彻1989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和1990年3月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建设。省委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在全省进行了一次做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在部分单位进行了党员重新登记,并开展了创建农村党的建设先进县(市、区)活动,党支部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全省各级党组织抓领导、抓教育、抓惩处,取得了显著效果。1989年4月、8月,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了《省级党政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守则》和《关于清正廉洁的几项规定》。1989年到1994年,省委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共发了39个文件。1989年1月省委在昌乐召开“坚持党的宗旨廉洁从政现场会”,总结交流昌乐、郯城“两公开、一监督”经验,就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干部反腐倡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规定。五届五次全会作出决议:在全省开展重新学习和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活动,所有党员干部人手一份,人人学,人人做。针对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省委在省、地(市)、县三级干部会上“约法三章”(不吃请、不送礼、不受贿),明确宣布谁给领导干部送礼,拉关系,组织部门就给他记一笔,这种干部不能提拔,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纪律。省委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勇于揭露矛盾,解决矛盾,对领导工作坚持“两分法”,既要讲成绩,更要讲差距、问题。提出“成绩不讲跑不了,缺点不揭不得了”,“要少讲成绩,多找缺点、差距、问题”,“哪壶不开提哪壶,提了哪壶开哪壶”。省委带头,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指示,比照先进地区,主动查找差距、问题,并加以整改,收效很大。许多地方党组织建立了党风廉政检查制度和党风监督网、党风档案、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在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各级党组织从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坚决纠正不正之风,使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公款送子女上学、拖欠公款、建“小金库”以及行业不正之风等一些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同时,强化了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从而形成了围绕改革开放抓党风建设,加强党风建设促进改革开放,把党风建设寓于改革开放之中、落实到为经济建设服务之中的工作思路。
民主政治建设 这一时期,山东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建立健全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完善、规范了基层民主制度。地方各级人大在换届选举和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过程中实行了差额选举。县、乡人大代表实行选民直接选举。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逐步形成。省和许多市(地)、县党委建立了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外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的制度。各级人大代表及常委会成员中有党外人士参加,各级政协委员中党外人士占多数,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中有党外人士。基层民主建设逐渐向规范化发展,普遍建立了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人民群众参政议政逐步走向制度化。广泛开展社会协商对话活动,开始形成多种形式的民主制约机制,民主政治生活进一步活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展开,山东省对政治体制改革也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在中央的部署下,从1982年到1984年进行了一次省、市(地)、县三级地方党政机构改革。但由于政府职能没有根本改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1985年至1987年,又在昌邑、黄县(今龙口市)、陵县进行县级机构改革的综合试点。潍坊市作为全国16个改革试点城市也进行了综合机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1987年,山东省委在四届十次会议上提出,“要划分县以上地方各级党组织与政权机构的职能范围,做到各司其职,并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同时确定了省委工作的10项主要职责,并针对党委如何在党政分开的情况下领导经济工作的问题提出若干原则意见。1987年7月,省委印发了《关于强化县级管理的意见》,主要是正确处理条条与块块的关系,给予县一级党委组织商品生产的决策权、组织指挥权。1988年5月,省委召开全省政治体制改革座谈会,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政治体制的改革要同经济体制改革相衔接,围绕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生产力这个主旋律同唱一台戏,把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难点热点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做好把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的方针同山东实际相结合这篇文章。确定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统一思想,大胆探索,注重实际,分步实施;在党政分开、下放权力及民主制度建设等方面积极审慎地进行改革;把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协调动作,相互促进;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1988年6月,省委、省政府在莱芜召开“强化乡镇政权、深化农村改革现场会议”。主要是解决如何向乡镇放权的问题,把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与农村第二步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乡、村两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村里腿短,县里太远,乡镇最方便”和乡镇一级“肢体不全”,缺少为农民服务的功能问题。国务院责成民政部于6月底在泰安召开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座谈会”,向全国推广莱芜经验。1990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莱西召开现场会,推广莱西以党支部为核心,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与村委会、经济组织和群众团体的建设结合起来,实行综合配套建设的经验。1991年,省委总结推广了章丘县“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经验,要求各地把党的建设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起来,做到基层组织和村民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省委还总结推广了济南、泰安等一些企业的“三大民主工作法”、“规范化工作法”、“成本效益法”等等。
法制建设 一是加强了地方立法工作。1986年至1988年,省人大成立了法制工作室,通过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若干规定,使地方立法工作走向制度化、法规化的轨道,并围绕社会稳定、经济建设、改革开放三个重点和推进各项事业建设的需要开展了地方立法。二是健全公、检、法、司机构。1979年后,山东相继健全了省、市(地)、县的公、检、法、司机构,法制机构不断完善。从1987年开始,狠抓“四个一”(即每一个乡镇和街道设一个派出所、一处法庭、一处法律服务站、一名司法助理员)建设,并在村、居设立了治保会和调解委员会,从而形成了从省、市(地)到县、乡镇、村上下贯通的法制工作网络。三是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从1981年到1983年,山东每年都有重点地开展了法制教育活动。1984年后,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始进行全民普法教育,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建设法制社会。1988年1月,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了依法治省的战略目标,把依法治省作为一项全局性、根本性任务提上法制建设的日程。1991年,省人大制定了《山东省依法治省总体规划》。
精神文明建设 山东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十二大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到了重要位置。1986年9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10月,省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深刻理解《决议》精神,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刻理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根本任务和基本指导方针,正确认识精神文明建设对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生产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保证作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山东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注重用共同理想动员和团结全省人民,加强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理想纪律教育和民主、法律等各方面的教育;开展了“文明礼貌月”、“五讲四美三热爱”、“三优一学”(创造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学雷锋树新风)活动;开展了向英雄模范人物学习活动、军民共建活动和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1985年9月,省委召开全省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发出了《关于加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争取实现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明显好转的实施意见》。此后,各地广泛开展了“做文明市民、创文明单位、建文明城市”的活动。
山东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既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的转变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思想保证和良好的舆论氛围、社会环境,又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准,增强了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