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服务职能,严格治安行政管理措施,为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研究出台了一系列保卫和促进经济建设的措施。1998年7月23日,省委政法委制定下发了《山东省政法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十条意见》,对全省政法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加大了对内部单位安全保卫的检查、指导、监督力度。尤其是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不断改革管理措施,使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产生了积极的效果。积极开展警企共建活动,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不断开展对企业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了涉及企业的盗窃、破坏生产和报复伤害企业领导人等犯罪活动,净化了企业内部和周边治安环境。按照科学、法制、公正、效率的原则,在交通、消防、治安、户政、边防、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的各个部门,简化工作程序,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了高效优质服务,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健康顺利发展。加快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间断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整改消除了一大批火险隐患。改革和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狠抓交通管理基础建设,推行事故责任公开认定制度。积极开展实施“畅通工程”和创建“平安大道”活动,强化路巡路查措施,大力整治公路“三乱”,努力实现了城乡道路的通行无阻。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整顿,重新审核发证,取缔非法生产,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适应形势需要,改革了城镇户籍制度,全面实行了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提高了对暂住人口、重点人口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出台了出入境管理服务经济建设的具体措施,放宽了限制,缩短了办证时间,提高了为社会、为群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持续不断地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斗争,起到了净化社会环境的作用。
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有力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1982年至1988年,主要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这个中心,坚定不移地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查处了一大批贪污受贿、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投机倒把、诈骗等经济犯罪。其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2833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07亿元。1989年至1997年,以反贪污受贿作为重点,依法惩处了一批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其间共查处该类犯罪案件61913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3.7亿元。1998年至2005年,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规定,重点查办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其间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6420件,其中立查“三机关一部门”工作人员9579人,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1319人。
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1982年至2005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件3095140件,涉案标的额3697.6亿元。农村改革初期,针对农村承包合同大量增多的新形势,全省法院积极开展了理顺农村承包合同工作。1984年至2005年,共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336232件,依法推动了农村改革的顺利进行。80年代中后期以来,加强了对与企业改革关系密切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依法审理了企业承包、租赁、联营和破产等纠纷案件,为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还加强了对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工业产权案件、股票、债券、票据、不正当竞争、融资租赁等案件的审判,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四节 为经济建设服务
强化服务职能,严格治安行政管理措施,为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研究出台了一系列保卫和促进经济建设的措施。1998年7月23日,省委政法委制定下发了《山东省政法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十条意见》,对全省政法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加大了对内部单位安全保卫的检查、指导、监督力度。尤其是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不断改革管理措施,使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产生了积极的效果。积极开展警企共建活动,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不断开展对企业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了涉及企业的盗窃、破坏生产和报复伤害企业领导人等犯罪活动,净化了企业内部和周边治安环境。按照科学、法制、公正、效率的原则,在交通、消防、治安、户政、边防、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的各个部门,简化工作程序,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了高效优质服务,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健康顺利发展。加快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间断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整改消除了一大批火险隐患。改革和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狠抓交通管理基础建设,推行事故责任公开认定制度。积极开展实施“畅通工程”和创建“平安大道”活动,强化路巡路查措施,大力整治公路“三乱”,努力实现了城乡道路的通行无阻。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整顿,重新审核发证,取缔非法生产,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适应形势需要,改革了城镇户籍制度,全面实行了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提高了对暂住人口、重点人口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出台了出入境管理服务经济建设的具体措施,放宽了限制,缩短了办证时间,提高了为社会、为群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持续不断地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斗争,起到了净化社会环境的作用。
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有力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1982年至1988年,主要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这个中心,坚定不移地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查处了一大批贪污受贿、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投机倒把、诈骗等经济犯罪。其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2833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07亿元。1989年至1997年,以反贪污受贿作为重点,依法惩处了一批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其间共查处该类犯罪案件61913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3.7亿元。1998年至2005年,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规定,重点查办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其间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6420件,其中立查“三机关一部门”工作人员9579人,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1319人。
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1982年至2005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件3095140件,涉案标的额3697.6亿元。农村改革初期,针对农村承包合同大量增多的新形势,全省法院积极开展了理顺农村承包合同工作。1984年至2005年,共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336232件,依法推动了农村改革的顺利进行。80年代中后期以来,加强了对与企业改革关系密切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依法审理了企业承包、租赁、联营和破产等纠纷案件,为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还加强了对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工业产权案件、股票、债券、票据、不正当竞争、融资租赁等案件的审判,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