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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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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全国起步较早的省份之一,自1981年中央正式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来,山东省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第一次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标志性的会议在烟台市召开,被称为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个里程碑”。山东省莱西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牟平细胞工程、章丘依法治村、潍城“两化管理”、沂水集中整治、陵县建立调解中心、莱芜“法德结合”、泰安社会治安职业化承包及菏泽司法行政工作开通148法律服务热线等一大批有价值、有分量的经验在全国推广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推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山东的社会治安状况多年来始终是全国最好的省份之一。总的来看,从1981年到2005年,全省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811990年)探索阶段。1981年,中共中央在批转中央政法委召开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中正式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同年,中共山东省委在批转省委政法小组《关于建立省、地、县委政法委员会的请示报告》中指出,各级政法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组织政法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推动各方面落实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措施。”山东省第一次使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1986年中共山东省委在批转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中强调,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采取“打、防、教、改、管”等各项措施,为后来建立综合治理的六项工作措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87年《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通知》中,又进一步丰富了综合治理的内容;1988年《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又明确提出了综合治理的六个工作环节(即打、防、建、教、改、管),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进一步深化、细化、具体化。
第二阶段(19911995年)全面发展阶段。1991年1月,中央在山东省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简称“烟台会议”。这次会议后,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步入了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不断得到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重点岗位责任制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全省综合治理工作得到了全面发展。
第三阶段(19962005年)深化完善阶段。这个阶段主要强调站在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高度,跳出就治安抓治安的“小圈子”,树立“大治安”、“大综治”观念,农村抓整治,城市抓防范,基层抓创建,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下工夫狠抓了基层建设。在农村,总结推广了沂水县开展“五位一体”(治保、调解、巡逻、帮教、普法)综合整治的经验。在城市,总结推广了济南市、青州市、潍坊市建立完善“四大防范体系”的经验。在城乡基层单位,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向全国推出了威海市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和东营与油田联手创建企地“安全社区”的经验。
2004年1月20日,省委、省政府做出《关于建设平安山东的决定》,提出用3年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建设平安山东活动,把山东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最稳定的地区之一。对此,胡锦涛、温家宝、曾庆红、罗干、周永康等中央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给予充分肯定,提出明确要求。胡锦涛的批示是:“一要狠抓落实,二要持之以恒。”随后,省委立即召开常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就学习贯彻研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措施。2月1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加快平安山东建设电视电话会议;3月29日,省委、省政府转发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关于建设平安山东的实施意见》。随后,28个省有关部门,全省所有的市、市县区、乡镇街道和各大企业,都结合实际制定了开展和参与平安山东建设的实施意见或方案,平安山东建设在全省范围内扎实深入地开展起来。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领导力度不断加大。
1.领导体制健全,组织保障有力。各级党委、政府从维护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维护稳定作为关系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来抓,始终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群众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自觉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自1985年起,各市地、县市区先后成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吸收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1991年6月,按照中央要求,省里成立了以省委领导人为主任,人大、政府、政协领导人为副主任,27个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设立了12人的办公室;1993年,省综治委成员部门已发展到38个,1994年至今省综治成员部门已增加到43个,综治办下设两个处,编制增加到14人。2001年在全省机构改革、人员大幅度锐减的情况下,省委、省政府“两办”专门发文批示,保留乡镇(街道)综治办,稳定了这支队伍。各市地、县市区分别成立了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乡镇、街道普遍配齐了专抓综合治理的党政副职,并设立了办公室,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村、居成立了“五位一体”的综治办;部门、单位也层层建立了综合治理领导组织和具体工作机构。
2.整体思路明确,工作重点突出。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不断深化,山东省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逐步形成了以落实领导责任制为总抓手,以目标管理责任制为核心,以开展安全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打防结合,专群结合,城乡一体,全面推进的整体工作思路。围绕这个思路,根据不同时期的治安特点和城乡治安的不同特点,又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工作思路。1996年,省委明确提出了大力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着重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的工作思路;1997年,省委明确提出在全省城乡基层单位广泛开展安全文明创建活动的工作思路。各地、各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思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研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路子和工作重点、工作措施。1999年以后,提出了城市农村切块抓,以城带乡、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2004年,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平安山东的思路以后,全省各级各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阶段特征,狠抓宣传发动,狠抓指导推进,狠抓措施落实,狠抓巩固提高,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了“平安家庭”、“平安楼院”、“平安村(居)”、“平安社区”、“平安校园”、“平安行业”、“平安企业”、“平安单位”、“平安乡镇(街道)”、“平安县(市区)”、“平安市”等活动,推动了平安山东建设的深入健康发展。
3.投入不断加大,保障措施有力。为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省各地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对政法、综治工作采取“倾斜”政策,实行“三舍得”,即舍得拿人、舍得拿钱、舍得拿时间,不断加大人、财、物投入,从而保证了山东省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的良好局面。特别是2000年以后,山东省各级财政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政法经费的保障力度一年比一年大。
宣传发动广泛深入,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不断增强。
1.广泛开展综合治理宣传活动,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全省在两个《决定》颁布实施纪念日期间,每年都组织一次规模大、声势大的综合治理集中宣传活动。许多领导亲自上街、下厂、进村、到校、入户,向干部群众面对面地进行宣传发动。同时,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建立了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机制。一是建立了报纸、广播、电视、黑板报等经常性的宣传阵地,对综合治理的意义、内容及人民群众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权利、义务等,坚持定期进行宣传。二是省、市、县三级普遍筹集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省和部分市地建立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对在开展“严打”斗争、重点治理、创建活动等综合治理的重大活动中,以及在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进行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基金会坚持每年表彰12批先进集体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三是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自1996至2005年,省委、省政府和省综治委坚持每年表彰一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2.广泛深入地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千家万户。多年来,山东省坚持以开展创建活动为载体,发动群众陆续开展了社会治安模范县(市、区)、安全文明村镇、安全文明小区和实施家庭“细胞工程”等活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使“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真正变成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促进了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不断落实。
3.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在城市,以居委会、家委会、企事业单位为依托,组建了专群结合、内外结合、动静结合的治安联防网络。在企业内部,有专职安全保卫干部,有专职治安联防队,有保安服务队,形成了多位一体的内部保卫力量。在农村,绝大多数乡镇都有510人的专职治安联防队。村庄在健全各种群众自治组织的基础上,全部建立了多功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组建了治保、调解、巡逻、帮教、普法五支队伍。到2005年底,全省群防群治队伍已达近百万支、150多万人,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加强1988年,专门召开了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措施。
1995年,省委政法委和省综治委发动各地广泛开展了“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并把这项活动同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镇、安全文明单位和实施家庭“细胞工程”结合起来。1996年,省委、省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各项基础工作的具体措施。1997年,省综治委制发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意见》,对乡、村综合治理机构及职责任务、奋斗目标、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以及工作重点、方法步骤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2000年以后,狠抓了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和工作机制建设,使基层基础工作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山东省始终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作为综合治理的“重头戏”抓住不放。一是加强了基层党政组织建设。1994年7月,省委在听取省综治委的汇报后指出:“关键是加强村级党组织和政权组织建设。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组,以后进村为重点,用2至3年的时间,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分期分批地整顿好”。按照省委的指示,同年9月,省委组织部、省军区政治部、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后进村基层组织搞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全省平均每年抽调1万多名党政机关干部,组成重点治理工作组,帮助后进乡、村整顿班子,发展经济,治理整顿治安秩序,使基层党政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进一步增强。二是加强了乡镇、街道“四个一”(一乡一个派出所、一处法庭、一处司法所、一个法律服务站)的建设。在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健全“四个一”的基础上,又集中精力狠抓了“四个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是加强了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结合整顿、建设后进村,普遍加强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健全了农村治保会、调委会和治安联防队。铁路护路联防达到了每公里1名护路员、每2公里1处护路房的要求。
2.大力加强基础工作。做到“四管”:一是管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坚持引导、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重点人口管理,对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了家庭、学校、单位、政法、社会“五位一体”的帮教体系,动员社会各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做好他们的安置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二是管物。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各类危险物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从各个环节上严密措施,堵塞漏洞,消除治安隐患。三是管事。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治安承包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坚持每年组织检查考核,年终兑现奖惩。对落实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进行大张旗鼓的表彰。对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根据情况予以查究和处理;加快人防、物防、技防配套建设步伐,狠抓薄弱环节,督促“三防”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四是管重点场所。区别不同情况,加强分类管理。对车站、码头、机场、大型集贸市场等公共复杂场所,建立由公安、工商、税务及主管单位参加的治安管理组织,按照各自职能,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对旅馆饭店、舞厅、发廊、录放映室等特种行业,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哪个场所出了治安问题,就拿那个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问;对路边店、废旧物品收购站、刻字印刷所、文化市场等场所,坚持经常清理整顿,发现问题该关停的关停,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社会整体控制能力不断增强1.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自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以来,全省每年都组织几次规模大、声势大的“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每次都破获一批刑事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抓捕一批罪犯。特别是2001年4月全国部署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全省“严打”斗争一仗一个高潮,仗仗都有新突破,保持了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据统计,“严打”整治期间,全省各地组织开展区域性集中搜捕,清查行动达7800余次,出动专群力量540万余次,打掉黑恶势力团伙1643个,其中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19个。破获刑事案件33万余起,其中破现案21.8万起,积案8.6万起,隐案漏案2.6万起,追回逃犯33015名。
2.坚持重点治理不放松。山东省按照中央集中整治农村治安的部署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本着“哪里治安混乱就重点治理哪里”的原则,对治安后进乡、村持续不断地进行了重点治理。治理中,实行“班子、治安、经济一齐抓”,多种措施一起上。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政法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统一抽调力量,组成若干工作组,进驻到后进乡、村,全面进行治理整顿。在“严打”整治斗争中,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扩大治理范围,重点治理了学校、企业、铁路周边地区,油区,公共复杂场所,商贸集散地,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居区等治安复杂地方,收到了较好的整治效果。特别是1999年以后,集中整顿力度不断加大,实现了由定期治理向滚动治理的转变。2000年至2005年,全省及各地先后开展了油区治安、校园秩序、企业周边秩序、医院周边治安秩序、公共复杂场所、城乡结合部、暂住人口、娱乐和服务行业等多方面的集中整治活动,有效整治了一批治安乱点。
3.坚持把工夫下在预防上。在搞好“严打”整治斗争的同时,注意紧紧跟上综合治理的其它措施,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预防工作。一是狠抓了家庭预防。在认真总结牟平、日照等地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大力推广实施家庭“细胞工程”。各地从实际出发,坚持以基层组织为依托,以加强家庭道德建设、家庭法制建设、家庭文化建设、家庭经济建设等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了“评三户”(遵纪守法户、遵纪守法模范户、小康户)、“五星(治安星、道德星、新风星、文化星、卫生星)级文明户”、“十星(守法星、义务星、卫生星、新风星、和睦星、养老星、教子星、文化星、节育星、致富星)家庭”、“十好(好家长、好党员、好团员、好干部、好村民、好学生、好婆婆、好媳妇、好妯娌、好邻居)个人”,以及联户联防、“党员联系户”等活动。通过实施家庭“细胞工程”,使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真正做到了入户到人,促进了家庭建设,预防和减少了家庭成员违法犯罪。二是狠抓了社区预防。根据自然分布,划分成若干小区,发动单位、居民和农民群众广泛开展争创“安全文明小区”活动,依托小区搞创建,既增加了一道“治安屏障”,进一步织密了预防网眼,又较好地解决了各项工作村、户“断层”问题。威海市创造性地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1997年全国在威海召开现场会;泰安市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的做法,2001年在全国“上海会议”上进行推广。三是狠抓了社会预防。为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省综治委带头与成员部门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明确了各部门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职责任务和目标。各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积极仿效省里的做法,分别与各部门、各单位签订了责任书。各部门、各单位本着“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精神,在努力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同时,积极协助驻地党委、政府做了大量社会性工作,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格局,形成了预防犯罪的强大合力。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扎实深入,工作力度不断加大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1999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意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经常过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问题,亲自动手、认真化解;分管领导积极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各级综治委(办)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扎实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从而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系。
2.健全机构,完善组织网络。各级按照“党政挂帅、综治委协调、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总体要求,狠抓了组织网络的建设。全省各市县都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职能部门任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普遍建立了调解中心,专门负责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工作。在村居企事业等基层单位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全省市、县、乡、村及企事业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形成了层层有人管、级级有人抓、上下贯通、配套联动的网络体系。
3.完善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各地按照“抓规范、促提高”的要求,健全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省综治委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各地也从实际出发,建立了定期排查、建立台账、协调会议、情况报告、交办督查、领导干部公开接访、考核奖惩等制度。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基本上做到了每半月排查一次,县市区每月排查一次,市地每月调度一次情况,每季度向省综治委报告一次全面情况,使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