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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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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整理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工作是各级党委办公厅(室)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委机关工作能否正常运转,关系到党的路线、政策和各级党委决策部署能否得到及时传达贯彻。省委办公厅对公文处理工作高度重视,对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都制定完善制度,狠抓落实,确保了公文处理工作的开展。
新中国成立前,中共山东分局的文件、电报文稿的审核、签发,主要由分局书记或秘书长直接办理。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山东分局委员会于1950年10月制定下发了《处理电报文件制度的试行规定》。明确提出:凡属上级来文(中央、华东局)其内容重要者,由书记、副书记或秘书长提交分局委员会讨论,并作出贯彻执行的决定。凡各部委、各地、各市报送的文件由书记、副书记或秘书长批交有关部门负责审查、研究,重大政策原则性问题,则由书记、副书记审批。山东分局委员会及分局办公厅拟制、审核的文电,先由秘书长审查,属一般事务性、政策性文电,由秘书长签发;属重要政策性、指示性文电,由书记或副书记签发。报分局委员会和分局办公厅的文件均由秘书处指定专人签收、拆封、登记、分转,同时对请示件的办理做出规定,秘书处收到请示件后,最迟于次日办公时送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批办,紧急件随到随送,秘书处每周还要填写文件处理情况检查表,送秘书长审核。1955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颁发后,省委办公厅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根据中央条例要求,对以省委、省委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使文件拟制、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逐步规范。
“文化大革命”期间,办公厅的工作秩序被打乱。1971年4月,中共山东省第三届委员会成立,重新设置省委办公室,明确省委的文电起草、核稿等公文处理工作仍由省委办公室承担。这样,一些多年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公文处理制度和规定得以逐步恢复。
1978年3月16日省委第471次常委会通过省委办公厅《关于办文程序的规定》,对文件起草、报送、管理、清退等作了相应规定。197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省市级文书处理暂行条例》,对文件起草、审核把关、发行范围和行文关系等作了具体规定。省委办公厅结合实际情况,连续下发了《关于加强文件管理、清退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管理、清退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省直机关文书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摘要印发〈关于文书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对党委系统公文的制发、办理、管理、清退等各个环节都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1988年,省委办公厅又拟制下发了《山东省党委机关文件处理暂行办法》,对文件的种类和体式、行文关系、校核和审签、印制和分发、收分和办理、利用和管理、立卷和归档、清退和销毁等作了详细规定。1989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省委办公厅对照中办的规定,对1988年的暂行办法及时作了调整和充实,把贯彻暂行办法和严格执行中央条例结合起来。从此,全省党委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
1984年以来,为进一步改进领导和机关作风,省委办公厅先后多次下发关于精简文件的意见或通知,要求从严控制省委文件。规定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均由部门行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可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单独或联合行文;减少省委、省政府联合行文,凡属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以省委或省委、省政府名义行文;凡需以省委或省委办公厅名义行文的,一律报省委办公厅按程序办理。严格控制文件发放份数,防止多印滥发。这些措施,对于克服机关文牍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倾向起到了重要作用。
199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省委办公厅利用召开座谈会,举办学习班、研讨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贯彻。1997年11月,在对各地各部门贯彻《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情况检查的基础上,下发了《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向省委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向省委报送公文提出具体要求,对报送省委的不规范行文实施退办,促进了全省党委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质量的提高。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的不断深入,针对全省公文处理工作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02年12月,省委办公厅制发了《中共山东省机关公文处理规定(试行)》,对全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基本做法等作了系统的、详细的、全面的规定。
2005年8月,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使全省党委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省委办公厅带头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坚持严把公文收发关口,实行科学分类,认真拟办意见,规范流转路径,强化审核把关,机关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省委办公厅制发的省委文件(电报),对于指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949年4月,中共山东分局在办公厅秘书处设立机关档案室,负责分局机关的档案管理。1952年12月,中共山东分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党委机关档案工作的意见》,要求分局各部委和各地(市)委、工矿企业党委都要建立专门的档案机构,配备有一定政治素质和文化水平的档案干部。1954年,中共山东分局办公厅改称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仍在秘书处设立档案室,负责省委机关文件材料等各类档案的管理。1956年5月,办公厅在秘书处设立档案科。
档案科除担负省委机关档案室的工作外,还负责对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大众日报社、省委党校等机关档案室和下级党委的档案业务指导。1958年12月,省委办公厅档案科和省人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合并,成立了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负责对全省档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1961年11月,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撤销,改设山东省档案管理局。省档案局成立后,省委办公厅继续保留机关档案室。1969年3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档案组,代行省档案管理局、档案馆的职责。
1975年10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厅档案组改为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室档案管理处。1978年4月,改为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档案处。1979年9月,恢复山东省档案局、山东省档案馆,撤销山东省委办公厅档案处,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秘书处承担。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1986年5月,办公厅设档案科,隶属秘书一处。1986年9月,办公厅机构调整,秘书一处更名为文书处,档案科隶属文书处。1996年8月,省委批准《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秘书二处承担机关档案管理工作。2000年9月,省委办公厅内设机构进行调整,由秘书处承担机关档案管理工作。
办公厅档案工作在办公厅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扎扎实实的努力,取得明显成效。在制度建设上,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档案条例》,制定了《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档案工作细则》和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档案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在室藏档案种类上,由单一的文书档案发展为由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基建档案、会计档案组成的综合档案。加强了硬件建设,按“九防”标准进行了档案库房建设,更新了档案管理的设备设施,实现了计算机管理,满足了工作需要。开展了档案编研活动,为省委领导和省委办公厅及省直各部门、单位提供主动服务,深受好评。先后荣获“全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档案进馆工作优秀单位”等先进称号。1999年,在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目标管理考核中,达到“省一级先进单位”等级。
跨入21世纪,为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要求的需要,办公厅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归档文件整理改革,实现了由案卷级管理到文件级管理的转变。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为解决大量电子文件的存档问题,进行了电子文件收集整理试点工作,对归档文件实行网上管理,为实现办公自动化、文档一体化,建设数字化档案室打下了基础。连续多年被有关部门评为全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
省委办公厅认真履行对全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业务指导的职能。多年来,通过召开全省业务会议、举办研讨培训班、开展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