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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少数民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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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代表参政议政 新中国成立后,山东党组织坚持了民族平等的原则,重视安排少数民族代表参政议政,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对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山东省出席中共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中,第八届有少数民族党员代表2人;第九届有少数民族党员代表2人;第十一届有少数民族党员代表2人;第十二届有少数民族党员代表2人;第十三届有少数民族党员代表3人。中共山东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少数民族党员代表10人,占代表总数1.03%;中共山东省第二次代表大会少数民族党员代表15人,占代表总数1.94%;中共山东省第四次代表大会少数民族党员代表13人,占代表总数1.36%;中共山东省第五次代表大会少数民族党员代表22人,占代表总数2.4%。在山东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第一届有少数民族代表3人,第二届有2人,第三届有5人,第四届有2人,第5届有10人,第六届有6人,第七届有4人,第八届有7人,第九届有9人。山东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19人,占代表总数的3.26%;山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17人,占代表总数的3.3%;山东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23人,占代表总数的3.1%;山东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无活动;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52人,占代表总数3.46%;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41名,占代表总数的4%;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29人,占代表总数的3.25%;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29名,占代表总数3.1%。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27人,占代表总数的2.97%。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25人,占代表总数的2.75%。1950年3月在济南召开的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共有代表518人,回民界代表8人,占代表总数的1.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第一届委员会少数民族委员6人,占委员总数3.41%;第二届委员会少数民族委员16人,占委员总数3.76%;第三届委员会少数民族委员17人,占委员总数3.29%;第四届委员会少数民族委员22人,占委员总数3.97%;第五届委员会少数民族委员26人,占委员总数4.18%;第六届委员会少数民族委员34人,占委员总数4.6%;第七届委员会少数民族委员31人,占委员总数4.19%;第八届委员会少数民族委员35人,占委员总数4.68%。第九届省政协少数民族委员33人,占委员总数的4.35%。第十届委员会少数民族委员37名,占委员总数的4.9%。
据1951年底的不完全统计,各地回民被选为省、市、县级人代会代表的有224人,省、市、县协商委员11人,政府委员25人,区乡代表为数更多。至1987年,在全省各级党代会、人代会中,共有少数民族代表2200多人;在各级政协中,都有少数民族委员。1990年以来,在全省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中,少数民族代表、委员数基本稳定在3000人左右。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新中国成立初期,山东省少数民族群众生活贫困,长期靠救济生活的约占总人口的30%。党和政府积极组织少数民族进行生产自救。1951年秋,山东省土地改革工作结束,少数民族生活水平有了一定提高。1954年1月,山东分局统战部在《关于在少数民族的聚居、杂居地区贯彻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时应注意的问题》中指出:“在少数民族聚居、杂居地区宣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中,应教育和帮助回族人民从事农业生产,参加互助合作,或帮助他们从事其他职业。”党和政府积极引导少数民族改变重商轻农的传统观念,帮助他们提高生产技术,发展农业生产;着手调整城市少数民族的职业结构,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在就业、转业中的实际困难;对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必要救济。1956年,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城市少数民族经济也得到了改造,由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57年1966年),农村的少数民族群众开始转向农业生产,耕作技术和机械化程度有所提高,粮食单产大幅度增长。在城市,进一步调整少数民族职业结构,各地培训了大量少数民族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就业人数增加。据统计,1962年,济南、青岛、济宁、菏泽、泰安、德州、聊城、临清、淄博、枣庄、益都11个市县,少数民族职工达14597人,靠固定工资生活的9680户,占城市少数民族总数的71.5%。
“文化大革命”期间,山东一些地方在发展生产和改革旧的风俗习惯等方面,不注意少数民族特点,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强求一律,影响了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但仍对少数民族生产生活进行补助。据山东省委统战部统计,自1967年至1977年,共拨发山东省少数民族生产补助费300万元。
1979年7月,国家民委、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设立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专款,分配给山东省共60万元,用于少数民族经济、文教、医疗等方面。
1980年2月17日,中共山东省委批转《省民委党组关于贯彻中发〔1979〕52号、74号文件的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提出要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建设。文件下发后,在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方面起了推动作用。1987年11月,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统战部、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民族工作的报告》,报告指出要加速发展少数民族经济。1990年8月3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财政税收等方面,贯彻执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1990年,全省少数民族主要居住于鲁西北四区和鲁中南山区,有30多万农村少数民族人口,拥有70多万亩耕地,4万多亩山林,1.5万亩水面。约15万少数民族居住于城市。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庄、街道有50%赶上或超过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1996年,全省回族农民人均纯收入2055元,全省382个少数民族村(居)中,有82个步入小康行列,全省回族村(居)办企业发展到6892家,从业人员达61958人,企业总收入29亿元,少数民族农民人均纯收入2055元,比上年增长23.9%。全省培育少数民族龙头企业33家,注入资金近千万元予以扶持。1996年,全省共有少数民族养牛、养羊、养鸡、养鱼、屠宰等专业村80多个,专业批发市场50多处。
截至1997年底,全省7个民族乡镇中社会总产值过亿元的有4个,382个民族村中社会总产值过亿元的有12个,少数民族企业有411家。2003年,全省民族乡镇企业总产值19.25亿元,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54亿元,财政总收入0.35亿元,少数民族农民人均纯收入3097元。
发展少数民族文教卫生事业 山东早期回族教育,主要是私塾教育和经堂教育,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期间,中国回族内部发起革新文化教育运动,山东是创办回族新式教育的主要地区之一。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不少回族志士仁人创办抗日学校和解放区革命教育,其中著名的有平邑回族抗日英雄米縂民创办的抗日回民萃英小学;禹城韩寨中共地下党负责人韩清泉、党员韩同成创办的韩寨抗日小学;济宁中共地下党员郑又樵、范铁民、杨冀明创办的普育小学(内设初中班);泰安周家坡丁富才创办的周家坡抗日小学;鲁西各界公立的莘县本斋小学等。
1951年,全省共有回、满小学学生22639人,比1950年增加了2.5倍以上,有回族中学两处。
各地还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社会教育,先后组织了民校、夜校、速成识字班等,仅菏泽专区就有80%的青壮年回民接受社会教育。1953年1月,省民委经过大量调查,认为少数民族教育虽有发展,但仍较落后,指出今后要“注意农村回民的文教卫生工作,加强回民群众中的识字教育,扫除文盲,适当解决农村小学的校舍、校具等困难问题。”1954年8月,根据山东分局统战部的报告,本省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费中文教补助费12.9亿元,用于购置或修缮校舍,增添教具、图书,补助贫苦学生与教师;医疗补助费3.6亿元,用于为少数民族群众进行免费医疗及医药补助(1955年3月,我国收回第一套人民币,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新旧币折合比率为1∶10000)。50年代初,建立了两处回民中学,1个回民师范班(附设在济南回民中学),3个回民中学班(设临清一中、临邑田口中学、青州二中内),回民小学约20处,多数回民村庄都建立起小学。
据山东省委统战部统计,解放初期少数民族人口中有青壮年文盲79325人,至1958年,已扫除50718人,占文盲总数的64%。全省大、中、小学中的少数民族毕业生数及教职员工数均有较大增长。省委、省政府为了迅速改变山东省少数民族教育的落后状况,自1949年至1958年共拨发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861500元。但在1958年,因为反对所谓“地方民族主义”,回族中、小学名称一律取消。“文化大革命”中,少数民族教育遭到更严重的摧残。
1980年2月,省委批转省民委党组《关于贯彻中发〔1979〕52号、74号文件的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提出:“要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高等院校招生时,应照顾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要适当提高中等以上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发放助学金的比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议逐步增加公办学校和公办教师,减少民办的比例,以减轻群众负担;同时积极办好文化馆、站,组织电影队,活跃文化生活。要努力办好少数民族社队的合作医疗,不断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1984年11月,在济南召开了山东省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成立大会,与会代表60人,含回、满、蒙古、壮、朝鲜、汉等6个民族。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教育学会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章程》。到1987年,全省共恢复和新建了12处民族中学、60多处民族小学。大、中、小学的少数民族入学人数逐步增加。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也都有很大发展。
1990年,全省共有回民中学19所,满族中学1所,在济南联合大学和益都师范学校分别设一个民族高师班和民族中师班,回民小学76所,满族小学和蒙古族小学各1所。1993年,山东省已有民族中学28所,民族小学260多所,民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卫生事业也有了很大发展。1958年,山东省有少数民族文化馆(站)19个,农村俱乐部105个,民间艺人84名。1986年和1989年,分别举办了两届少数民族书画展览,1982年、1985年、1989年,分别举办了三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1987年2月成立了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1958年,全省共有专为少数民族设置的卫生医疗机构45处,卫生技术人员424人,城市少数民族聚居街道设有卫生站,农村少数民族聚居村庄设有卫生室,配有医务人员、药房;少数民族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建有医院、卫生所或门诊部。到1996年,全省7个民族乡、镇及多数少数民族村、居,都建立了民族卫生院或卫生室,基本满足了少数民族的就医需要。2003年,全省民族中学16所,民族小学81所,民族幼儿园15所,民族中等专业学校1所,民族中师班、高师班各1个。
增进民族团结 新中国成立后,山东省委、省政府为了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普遍在干部及群众中进行了政策教育,逐步纠正了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错误观点,奠定了民族间互相团结的思想基础。1951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召开首次回民代表会议,此后,济宁、益都等地也先后召开回民代表会议。1952年,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1952年国庆节,山东少数民族赴京观礼代表回省后,分别向少数民族群众进行了传达。1955年,山东省本着婚姻自由和信仰自由政策,较好地解决了回汉通婚姻问题,从而进一步巩固了民族团结。
1953年,省民委举行第一次扩大会议,总结了几年来全省民族工作。1957年、1958年,分别召开了省第三次、四次民族工作会议。1962年1月22日,省委批转了省委统战部关于宗教工作和民族工作的两个文件,文件对不提倡回族养猪、不在回族中提倡平坟、根据需要恢复已撤销与合并的回民食堂,对回民进行伙食补贴等有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民族工作被取消,山东一些地方在工作中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强求一律,伤害了少数民族兄弟的感情,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民族团结。
1978年9月11日,中共山东省委转发省委统战部《关于回族丧葬改革问题的处理意见报告》,有效地杜绝了不尊重回族群众风俗习惯等问题的发生。1980年2月17日,中共山东省委批转《省民委党组关于贯彻中发〔1979〕52号、74号文件的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报告提出要认真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切实解决民族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1982年,山东省委统战部发出了《关于在全省进行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通知》,要求各级广泛、深入地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1984年5月11日,山东省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表彰大会在济南举行。这次大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省第一次民族团结的盛会。1988年5月18日,山东省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人物表彰大会在济南举行。1988年,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人物表彰大会上,山东省有10个先进集体、9名先进人物受到国务院表彰。1990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表彰了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山东省22个先进集体、24名先进个人受表彰。1995年9月27日,山东省代表进京参加了国务院民族团结先进表彰大会,全省11个模范单位、12个模范个人受国务院表彰。12月,全省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大会表彰了70个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79个先进个人。2000年,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工作的决定》,推动民族团结工作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2001年,省委确定每年10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之后,全省各地在各族干部群众中深入开展了以法制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2002年,又在全省广泛开展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居)活动和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召开了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居)表彰会,对29个模范村(居)进行了表彰。2003年,在全省广泛开展了第三次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以团结、发展为主题,以基层为重点,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2004年,与有关部门共同举办了第四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联合开展了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居)创建评比活动。将孔繁森同志纪念馆确立为全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2005年,围绕建设和谐山东、平安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统战部与省民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召开了民族工作会议,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全省民族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加强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与有关部门共同举办了第五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开展了第三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居)创建评比活动,有力地促进了省内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新中国成立后,山东省在民主政权的建设过程中,大力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根据中共山东分局统战部1952年春的统计,全省已在2个县级(盐山县和济市三区)政权、4个区级(盐城三个区,济宁市一个区)政权及20多个乡级政权中配备了回族县、区、乡长和其他回族干部。1949年,全省有少数民族干部858人。至1958年底,共培养了少数民族各类各级干部2206人。1962年,省民委又提出“今后应认真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各级党校和文化、技术学校,都应注意吸收他们学习”,并建议“有少数民族万人左右的县(市),应配备少数民族的县(市)主要领导干部。”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被迫停止。
1980年2月,中共山东省委批转了省民委党组《关于贯彻中发〔1979〕52号、74号文件的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以及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都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并注意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参加领导班子。据统计,1984年全省有少数民族干部6000多人。截至1992年底,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已达12173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0.68%,其中地厅级13人,县处级188人,科级1140人,分别占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同级干部的0.88%、0.76%、0.64%,均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的比例。全省21个少数民族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已有14个县(市、区)配了少数民族县级领导干部。少数民族人口2000人以上或辖有3个民族村、居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其领导班子中一般也配有少数民族干部。另外,全省380多所民族中小学,其负责人中大多也配有少数民族干部。1995年3月,省委组织部、统战部、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转发了中央组织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4月,省委组织部、统战部、省民委召开了全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座谈会,研究制订了《山东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七年规划及实施意见》,印发全省及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到1997年底,全省共有少数民族干部14481人,其中副省级1人,市地级19人,县处级245人,科级848人。
1999年,省委统战部会同省委组织部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民族乡镇、民族村居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对民族乡镇党委、政府的负责人和民族村居的支部书记和村委会轮训了一遍,农村基层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素质普遍得到提高。2001年,全省6个少数民族人口5万人以上的市和22个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已有3个市和19个县(市、区)安排了少数民族领导干部;5个民族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均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少数民族较多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也都配备了少数民族干部。
2003年,全省少数民族干部15519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0.62%,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529人。少数民族5万人以上的市均配备了市级少数民族干部,其中两个市的市级党政领导班子配备了少数民族干部,5个民族乡(镇)的乡镇长均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
2005年,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大专以上学历的有1966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90.4%;专业技术干部8293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