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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落实原工商业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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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文化大革命”中的遗留问题 1979年2月21日,山东省委批转省委统战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指示的意见》,对全省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中的主要问题,包括冤假错案的复查纠正、查抄财物、遣返农村、占用私房、安排使用、工资待遇、子女安排等政策问题,都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到1981年5月底,山东对在“文化大革命”中正式立案处理的原工商业者共365人,全部进行了复议,属冤、假、错案,给予平反的353人,不属冤、假、错案的7人,正在复议落实的5人。遣返农村的原工商业者1376人,除已经死亡的465人和13人因有犯罪行为受到处理以及个别人下落不明外,也都作了妥善安置。全省工商业者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冻结存款的185户,已发还181户,款额532.4万元。因出国定居或死亡尚未发还的4户,款额8.06万元。“文化大革命”中原工商业者被扣减工资的2457人,款额35.34万元,其基本工资也全部恢复和补发。
1980年10月17日,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印发民建、全国工商联中常委联席会议《关于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原工商业者的安排使用工作的决议》后,省委统战部、组织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省民建、省工商联密切配合,对原工商业者的安排使用开展了积极的工作。至1981年5月底,全省在职的原工商业者573人,“文化大革命”前担任各种领导职务或有技术职称的276人,已经安排领导职务或授予技术职称的210人,占76%;正在研究安排的13人,占4.7%。“文化大革命”前没有担任领导职务、没有技术职称的297人,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13人,占4.4%。对原来是管理人员现在从事体力劳动的,做了适当调整,基本上改变了用非所长的现象。全省已退休的原工商业者1785人,其中有技术专长和管理经验、身体条件较好、重新工作的638人,占35%。
区别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 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一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被带进公私合营企业,并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长期以来,他们本人及其家属强烈要求将他们的成分与原资本家区别开来,但一直未能实现。1980年1月,山东省委下发了鲁发〔1980〕83号文件,提出了贯彻中央〔1979〕84号文件的意见,成立了省委区别工作领导小组,并从省直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办公室。随后,各地市也都建立了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经过在全省广泛试点,这项工作全面铺开。到1980年9月底,全省区别工作基本完成。全省原工商业者总数30547人,其中因下落不明、无法区别的701人,实际列入范围的29846人。已区别为劳动者的24570人,占列入范围的82%,不予区别的5276人,占列入范围的18%。各地区别为劳动者的比例为:济南、青岛两市占72%,淄博、昌潍两市地占80%多,其他地区都在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