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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立和完善离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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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于1982年2月20日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干部退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原则规定了老干部离退休有关政策、离休条件及应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
离休条件 中组部[1978]组通字40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的范围,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在目前,一般地说,凡是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都属于老干部的范围。其中包括: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干部。干部离职休养的条件,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干部离休的年龄,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省、部正职年满65周岁,省、部副职及正副地厅级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干部享受的待遇:(1)政治待遇。离退休制度建立以来,中央和山东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离休干部待遇的文件。中组发[1982]13号文件对老干部应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于一切离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应当一律不变。山东省相继出台了鲁发[1983]59号、鲁老干[1987]111号、鲁发[1993]6号文件,对山东省离休干部参加政治活动、阅读文件、外出参观和向离休干部通报情况等作出明确规定。(2)生活待遇。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中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对离休干部,要坚持生活待遇还要略微从优的政策原则。
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 鲁发[1983]59号文件对离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作出了规定,即:要实行在各级党委老干部局统一领导下,各单位分工负责的办法。离休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医疗等具体服务工作,在原单位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和虽属就地安置但原单位撤销了的,由接受单位负责。无论怎样安置,原工作单位都应负责到底。
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 中组发[1990]5号文件规定:党委和政府的负责同志要注意发挥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对老干部工作的协调作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老干部工作。根据规定,山东省于1991年建立了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近年来,省委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强化,特别是在解决拖欠离休干部“两费”和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过程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的组织协调下,积极工作,认真负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了很强的合力,加大了工作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推进。2002年4月,省委鉴于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情况,重新调整了省委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由姜大明任组长,刘伟、林廷生(后改为王军民)任副组长,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委老干部局,省委老干部局副局长兼山东老年大学校长李延良任办公室主任。
老干部工作联络员制度 鲁老干[1987]111号文件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局,聘请一部分曾担任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身体较好、有一定威望、热心老干部工作的老同志,担任省直机关老干部工作联络员,负责部分厅局老干部工作的情况反映、检查督促、信息交流、调查研究等工作。二级单位离休干部多的厅局,也可自行聘请老干部工作联络员。省委老干部局每年都定期召开省直老干部联络员会议,省委分管老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及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老干部联络员对老干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002年以来,省委老干部局建立了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座谈会的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领导干部走访慰问通报工作制度 按照中央要求,全省各级均建立了领导干部定期走访老干部和向老干部通报工作情况制度。每年春节前,历届省委、省政府领导都要走访看望省级老领导。每年省委、省政府都要召开省直老干部工作情况通报会,向老干部通报全省的各项工作情况。每逢“七一”、国庆节、春节等重大节日,各级各单位都要走访慰问老干部。各级各单位每隔两三年都集中走访慰问出省易地安置的老干部。
离休干部情况 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离休干部总人数为125179人。其中,由山东省地方管理的111680人(省直14211人,市地97469人),中央驻鲁单位13499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107人,占离休干部总数的0.09%;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29168人,占总数的23.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95904人,占总数的76.61%。全省离休干部中,正省级待遇 4人;正省级医疗待遇19人;副省级待遇18人;副省级单项及两项待遇35人;厅局级待遇280人,占离休干部总数的0.22%;县处级待遇44963人,占总数的35.92%;科级以下待遇75901人,占总数的60.63%。
截至2005年,全省有离休干部党员94101人,退休干部党员448209名,共建有离退休干部党委22个,总支543个,支部14605个,党小组27311个。全省离休干部中参加民主党派的466人、非党30612人。
全省离休干部平均年龄为78.7岁。80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有35961人,占总数的28.73%;70至79岁的88810人,占总数的70.95%;69岁以下的408人,占总数的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