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的干部审查监督 山东省的干部审查工作,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1927年8月7日,党中央在武汉召开紧急会议,通过了《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要求各级党部委员会之下,须即组织审查委员会,审查所属党员。同年10月10日,山东省委召开有各地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的扩大会议,贯彻八七会议精神,健全省委领导机构,增设监察委员会(即审查委员会),确定委员5人,开展本省所属党员队伍的审查工作。按照中央要求,“这种审查不应带有清党的性质”,目的“只是去掉对于党部不可靠的分子,以及可疑分子”。
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的干审工作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1939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了《中央政治局关于巩固党的决定》,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详细审查党员成分,清刷混入党内的异己分子,投机分子,以及敌探奸细”,“在审查党员特别是审查干部的经常工作中去发现和洗涮混入党内的敌探奸细托派分子,叛徒和堕落分子”。在这一时期,由于在指导思想上对敌情估计过重,在审查工作中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最为突出的是发生在湖西区的“肃托”事件,另外还有清河、泰山、胶东等抗日根据地的“锄奸肃托”事件。1939年8月开始的湖西“肃托”被钻进内部的坏人所利用,一开始就搞严刑逼供,乱捕乱打乱杀,使事件很快扩大到整个苏鲁边区,党、政、军干部多人先后被杀,数百人被捕受审查,整个边区的党组织一度陷于瘫痪,给党的力量和抗日根据地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1939年11月,罗荣桓、郭洪涛赶到湖西,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了这一事件的发展。1941年2月20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湖西区锄奸错误的决定》,明确批评审查工作中扩大化的错误。这一决定传达之后,山东境内各根据地都立即停止了“肃托”,被错误处理人员的问题,部分得到了纠正。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对事件的性质没有作出确切结论,致使许多遗留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有的被害人的家属在“文化大革命”中又被戴上“反属”的帽子受到摧残,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才得以彻底平反。
解放战争时期的干部审查工作主要是结合土地改革进行的整党整风运动。1947年7月至9月,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确定密切结合土地改革,开展一次普遍的整党运动。山东各地整党工作也随即展开,这次整党的重点是农村基层组织。各地都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整党会议,在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邀请党外群众参加党的某些会议,共同审查党员和干部,采取“思想打通,组织整顿,纪律制裁”的方针,一方面坚决清除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一方面进行阶级立场教育,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新中国成立后的干部审查监督 1953年上半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全省开展了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即新三反)运动,全省共揭露各种严重违法乱纪案件4253起,并进行了认真处理。同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要求在二三年内,对全国干部进行一次细致的审查,以便进一步了解干部,保证国家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山东省委按照中央精神,分别对部分主要领导骨干依据档案材料进行了初审排队之后,成立了审干办事机构,下发了《审查干部工作计划》,规定了审查范围。各地根据省委指示,对机关的领导骨干,县、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审查。经过三年多时间,对省、地、县直机关、团体、国营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区助理员以上干部进行了审查。1955年7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山东省委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在全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肃反”运动。经过两年多的时间,基本肃清了机关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纯洁了革命队伍,同时也弄清了一些干部的政治历史问题。1957年6月8日,中央发出了《关于组织力量准备反击右派分子进攻的指示》,此后,全省即展开了一场大规模的反右派斗争。
运动中发生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严重错误,把许多知识分子、党员干部和党外爱国民主人士错划为“右派分子”。在全省34800余名右派分子中,属于错划的达98.9%,他们大都被调离原工作岗位,下放劳动改造。同年11月25日,中央召开全国审干工作会议,决定扩大审干范围,凡工薪人员中1953年未列入审干范围之内的干部和国营、合营商业营业员接近于干部的人员都要进行一次审查。这时还正在进行反右运动,根据中央要求,对各级干部进行了以反击右派进攻为内容的政治立场审查,至1958年年底,全省第二批审干任务完成。
1958年党的八届八中全会以后,全省先后开展了“整风补课”、“反地方主义”和“反右倾”运动。1961年春,全省又相继开展了“反瞒产私分”、“整风整社”、“民主补课”等运动,先后有53万多名党员、干部和工人、农民受到错误的批判。根据1961年6月中央工作会议决定和1962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加速进行党员、干部甄别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委和各级党委自1961年7月至1963年,对几年来受过错误处理和处分的党员、干部和群众进行了甄别平反。据统计,对受重点批判处分的党员干部和普通党员147525人,甄别平反147187人,占受批判处分的99.8%;受批判处分的非党干部14.85万余人,甄别平反的达99.9%。另外,还有24万多名受批判、处分的工人、农民也全部被甄别平反,为17087人摘掉了右派帽子。
“文化大革命”时期,正常的干审工作停止进行,造反派搞的所谓审查干部政治历史问题,实际上成为制造借口、打倒大批干部的手段,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期间,山东全省共形成了24.5万起案件,其中,立案审查的脱产干部案件6.8万余起,受审查的农村城镇基层党员干部案件10余万起,被批斗罢官的脱产干部10万余人,以种种莫须有的罪名迫害致死和活活打死的干部817人,打死和迫害致死的群众2565人,打伤致残的14646人。
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全省开展了“揭批查”运动。1976年11月8日,山东省委召开会议,部署揭批“四人帮”工作,要求集中力量开展揭发、批判、清查“四人帮”反党集团的群众运动。12日省委向中央呈报了《关于揭发批判清查王张江姚反党集团罪行的情况报告》,18日中央转发了山东省委的报告,指示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像山东省委那样,对揭批查运动作出具体的部署和安排。山东的“揭批查”运动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从1976年10月到1977年4月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遵照中央的指示,对张春桥、江青的家庭、社会关系及在山东的罪恶历史进行全面调查,初步清查山东与“四人帮”反党集团阴谋篡党夺权活动有牵连的人和事;从1977年4月至1977年10月为第二阶段,清查工作全面展开,集中力量清查山东省与“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从1977年10月至1979年7月为第三阶段,对清查工作进行验收,解决清查工作进展不平衡的问题,省委重点解决了一些后进单位和部门的问题,深挖了极少数追随“四人帮”的人。据统计,在“揭批查”运动中,全省共审查8451人,其中属于说错话、办错事,不久即“解脱”的7023人,剩下的1428人,转入了核实材料和定案处理。1979年8月,中央召开“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山东即开始了对清查工作中受审查的人员进行定性处理。
经过反复平衡,认真复议,全省“两案”处理对象由原定的1428人降为1107人,事实上为敌我矛盾的22人,犯严重政治错误的73人,犯严重错误的284人,犯有错误的728人。给予各种处分的332人,其中判刑的17人,开除党籍的38人,留党察看的47人,撤销党内职务的52人,党内严重警告的59人,党内警告的30人,行政开除留用察看的17人,撤销行政职务的21人,行政记过、记大过的51人。
1982年12月,中央发出了《关于清理领导班子中“三种人”问题的通知》,要求全面核查“三种人”(即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到1987年,核查“三种人”的工作基本结束,全省结案的核查对象共3843人,定为“三种人”的108人,犯严重错误的783人,犯一般性错误的1177人,一般性问题的1526人,过去已经处理或另案处理的249人。
在开展清理清查工作的同时,全省开展了大规模的平反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工作。突出复查平反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大案和要案,重点复查平反了集团性案件。省委和各级党委对“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24.5万起案件全部进行了复查,冤假错案一一平反纠正。根据中央、省委落实“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政策规定,为2.5万人补发了“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扣发的工资2670万元,为1.9万户清退了“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的财物折款共267万元。
在平反冤假错案工作中,对“文化大革命”以前错划右派,反右倾、“四清”案件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复查平反。对受错误处理的干部,分别予以了妥善处理。这期间,也对抗日战争时期的“肃托案件”和新中国成立前夕土地改革复查案件进行了复议平反,对情报侦察人员中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纠正。
在复议“文化大革命”前历史老案的过程中,省委和各级党委按照中央复查历史老案的有关规定,对全国解放后土改整党、镇反、清理中内层、三反五反、统购统销、肃反审干、合作化等历次运动形成的10万余案件进行了排查,其中列入复查范围的案件6.3万件,平反纠正2.8万余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44.4%,维持原结论的3.5万件,占55.6%。全省历史上受限制使用的干部3808人,按照中央的规定全部复查解决,其中对原限制使用结论作撤销的379人,注销的2204人,解除的1225人。全省共为30万人解决了遗留问题。
1993年5月,全国干审工作座谈会在洛阳召开。为贯彻中组部会议精神,同年12月,山东省召开全省干审工作会议,会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干部审查工作的意见》,确定了“加强对干部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内容,“先易后难逐步介入、不断理顺关系”的工作原则,适时地把工作重点由审查干部历史问题为主,逐步转移到对干部现实问题的监督上来。1994年4月,中组部在湖南省常德市召开干审工作座谈会,着重解决“从联系制度入手,加强干部监督”的问题。会上,山东省委组织部介绍了建立“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的制度”的做法和经验,受到广泛重视,对防止用人失察、查用脱节起到了很好的作用。1995年4月,中央下发了《关于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暂行条例》,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成为干部监督工作又一项重要任务。山东省于1996年和1998年组织了两次对《条例》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
1997年11月,省委组织部与省纪委、省审计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菏泽地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经验的通知》,向全省介绍推广菏泽地区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经验。菏泽地区对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审计的做法,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重视和肯定,胡锦涛等领导先后作了批示,指出此事对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要求总结经验,逐步试行、推广。1998年2月,中纪委、中组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菏泽地区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调查报告〉的通知》,要求各地借鉴菏泽地区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5月,省委组织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及反映。1998年10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条例》,在全国率先用地方法规的形式,把对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审计的办法固定下来,使干部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2000年9月,中组部在河南郑州召开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郑州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干部审查向干部监督职能的转变。
根据郑州会议的精神,2001年4月,省委办公厅印发了《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两大主要任务: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二是对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重点监督按照《干部任用暂行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
2002年7月,中共中央在《干部任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督促学习宣传和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成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任务。省委组织部举办了全省学习《干部任用条例》专题培训班和组织人事干部专题培训班,全省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995期,培训干部13万多人。从2003年开始,省委组织部每年组织力量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2004年完成对17个市、79个省直部门的首轮检查,2005年开始第二轮检查,当年检查了10个市、40个省直部门。各市也相应开展了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检查,有效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004年3月,省、市两级组织部门开通“12380”专用举报电话,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同年12月,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坚持“八个严禁”“八个必须”严厉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意见》,重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对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作出部署。2005年12月,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对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违规选人用人问题作出进一步强调。自2002年至2005年,省委组织部共查处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案件484件,取消395人的违规任免决定,112名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方面,2003年8月,省委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办法(试行)》,省委组织部组织开展了对省管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受理工作。当年,对防治“非典”失职渎职的干部进行了严肃处理。2004年,省委组织部参与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意见。各级组织部门认真落实诫勉谈话、函询、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自2002年至2005年,省委组织部共对近百名省管干部进行了谈话或函询,委托审计部门对81名省管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
出国人员审查工作 2003年3月,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审批程序和权限,将退(离)休市(厅)级干部因私出国,由省委组织部审批调整为市委或省直厅局级党组(党委)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规定中共党员因私出国(境),在由基层党委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后,同非中共党员公民因私出国(境)一样,按有关规定办理。10月,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山东省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明确了审批权限,简化和规范了审批程序,对全省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单位进行了适当调整,增加了省信访局等70个单位为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单位,全省具有因公出国审批权的单位共413个。
第四节 干部审查监督
新中国成立前的干部审查监督 山东省的干部审查工作,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1927年8月7日,党中央在武汉召开紧急会议,通过了《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要求各级党部委员会之下,须即组织审查委员会,审查所属党员。同年10月10日,山东省委召开有各地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的扩大会议,贯彻八七会议精神,健全省委领导机构,增设监察委员会(即审查委员会),确定委员5人,开展本省所属党员队伍的审查工作。按照中央要求,“这种审查不应带有清党的性质”,目的“只是去掉对于党部不可靠的分子,以及可疑分子”。
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的干审工作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1939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了《中央政治局关于巩固党的决定》,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详细审查党员成分,清刷混入党内的异己分子,投机分子,以及敌探奸细”,“在审查党员特别是审查干部的经常工作中去发现和洗涮混入党内的敌探奸细托派分子,叛徒和堕落分子”。在这一时期,由于在指导思想上对敌情估计过重,在审查工作中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最为突出的是发生在湖西区的“肃托”事件,另外还有清河、泰山、胶东等抗日根据地的“锄奸肃托”事件。1939年8月开始的湖西“肃托”被钻进内部的坏人所利用,一开始就搞严刑逼供,乱捕乱打乱杀,使事件很快扩大到整个苏鲁边区,党、政、军干部多人先后被杀,数百人被捕受审查,整个边区的党组织一度陷于瘫痪,给党的力量和抗日根据地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1939年11月,罗荣桓、郭洪涛赶到湖西,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了这一事件的发展。1941年2月20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湖西区锄奸错误的决定》,明确批评审查工作中扩大化的错误。这一决定传达之后,山东境内各根据地都立即停止了“肃托”,被错误处理人员的问题,部分得到了纠正。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对事件的性质没有作出确切结论,致使许多遗留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有的被害人的家属在“文化大革命”中又被戴上“反属”的帽子受到摧残,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才得以彻底平反。
解放战争时期的干部审查工作主要是结合土地改革进行的整党整风运动。1947年7月至9月,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确定密切结合土地改革,开展一次普遍的整党运动。山东各地整党工作也随即展开,这次整党的重点是农村基层组织。各地都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整党会议,在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邀请党外群众参加党的某些会议,共同审查党员和干部,采取“思想打通,组织整顿,纪律制裁”的方针,一方面坚决清除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一方面进行阶级立场教育,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新中国成立后的干部审查监督 1953年上半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全省开展了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即新三反)运动,全省共揭露各种严重违法乱纪案件4253起,并进行了认真处理。同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要求在二三年内,对全国干部进行一次细致的审查,以便进一步了解干部,保证国家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山东省委按照中央精神,分别对部分主要领导骨干依据档案材料进行了初审排队之后,成立了审干办事机构,下发了《审查干部工作计划》,规定了审查范围。各地根据省委指示,对机关的领导骨干,县、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审查。经过三年多时间,对省、地、县直机关、团体、国营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区助理员以上干部进行了审查。1955年7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山东省委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在全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肃反”运动。经过两年多的时间,基本肃清了机关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纯洁了革命队伍,同时也弄清了一些干部的政治历史问题。1957年6月8日,中央发出了《关于组织力量准备反击右派分子进攻的指示》,此后,全省即展开了一场大规模的反右派斗争。
运动中发生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严重错误,把许多知识分子、党员干部和党外爱国民主人士错划为“右派分子”。在全省34800余名右派分子中,属于错划的达98.9%,他们大都被调离原工作岗位,下放劳动改造。同年11月25日,中央召开全国审干工作会议,决定扩大审干范围,凡工薪人员中1953年未列入审干范围之内的干部和国营、合营商业营业员接近于干部的人员都要进行一次审查。这时还正在进行反右运动,根据中央要求,对各级干部进行了以反击右派进攻为内容的政治立场审查,至1958年年底,全省第二批审干任务完成。
1958年党的八届八中全会以后,全省先后开展了“整风补课”、“反地方主义”和“反右倾”运动。1961年春,全省又相继开展了“反瞒产私分”、“整风整社”、“民主补课”等运动,先后有53万多名党员、干部和工人、农民受到错误的批判。根据1961年6月中央工作会议决定和1962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加速进行党员、干部甄别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委和各级党委自1961年7月至1963年,对几年来受过错误处理和处分的党员、干部和群众进行了甄别平反。据统计,对受重点批判处分的党员干部和普通党员147525人,甄别平反147187人,占受批判处分的99.8%;受批判处分的非党干部14.85万余人,甄别平反的达99.9%。另外,还有24万多名受批判、处分的工人、农民也全部被甄别平反,为17087人摘掉了右派帽子。
“文化大革命”时期,正常的干审工作停止进行,造反派搞的所谓审查干部政治历史问题,实际上成为制造借口、打倒大批干部的手段,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期间,山东全省共形成了24.5万起案件,其中,立案审查的脱产干部案件6.8万余起,受审查的农村城镇基层党员干部案件10余万起,被批斗罢官的脱产干部10万余人,以种种莫须有的罪名迫害致死和活活打死的干部817人,打死和迫害致死的群众2565人,打伤致残的14646人。
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全省开展了“揭批查”运动。1976年11月8日,山东省委召开会议,部署揭批“四人帮”工作,要求集中力量开展揭发、批判、清查“四人帮”反党集团的群众运动。12日省委向中央呈报了《关于揭发批判清查王张江姚反党集团罪行的情况报告》,18日中央转发了山东省委的报告,指示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像山东省委那样,对揭批查运动作出具体的部署和安排。山东的“揭批查”运动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从1976年10月到1977年4月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遵照中央的指示,对张春桥、江青的家庭、社会关系及在山东的罪恶历史进行全面调查,初步清查山东与“四人帮”反党集团阴谋篡党夺权活动有牵连的人和事;从1977年4月至1977年10月为第二阶段,清查工作全面展开,集中力量清查山东省与“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从1977年10月至1979年7月为第三阶段,对清查工作进行验收,解决清查工作进展不平衡的问题,省委重点解决了一些后进单位和部门的问题,深挖了极少数追随“四人帮”的人。据统计,在“揭批查”运动中,全省共审查8451人,其中属于说错话、办错事,不久即“解脱”的7023人,剩下的1428人,转入了核实材料和定案处理。1979年8月,中央召开“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山东即开始了对清查工作中受审查的人员进行定性处理。
经过反复平衡,认真复议,全省“两案”处理对象由原定的1428人降为1107人,事实上为敌我矛盾的22人,犯严重政治错误的73人,犯严重错误的284人,犯有错误的728人。给予各种处分的332人,其中判刑的17人,开除党籍的38人,留党察看的47人,撤销党内职务的52人,党内严重警告的59人,党内警告的30人,行政开除留用察看的17人,撤销行政职务的21人,行政记过、记大过的51人。
1982年12月,中央发出了《关于清理领导班子中“三种人”问题的通知》,要求全面核查“三种人”(即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到1987年,核查“三种人”的工作基本结束,全省结案的核查对象共3843人,定为“三种人”的108人,犯严重错误的783人,犯一般性错误的1177人,一般性问题的1526人,过去已经处理或另案处理的249人。
在开展清理清查工作的同时,全省开展了大规模的平反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工作。突出复查平反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大案和要案,重点复查平反了集团性案件。省委和各级党委对“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24.5万起案件全部进行了复查,冤假错案一一平反纠正。根据中央、省委落实“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政策规定,为2.5万人补发了“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扣发的工资2670万元,为1.9万户清退了“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的财物折款共267万元。
在平反冤假错案工作中,对“文化大革命”以前错划右派,反右倾、“四清”案件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复查平反。对受错误处理的干部,分别予以了妥善处理。这期间,也对抗日战争时期的“肃托案件”和新中国成立前夕土地改革复查案件进行了复议平反,对情报侦察人员中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纠正。
在复议“文化大革命”前历史老案的过程中,省委和各级党委按照中央复查历史老案的有关规定,对全国解放后土改整党、镇反、清理中内层、三反五反、统购统销、肃反审干、合作化等历次运动形成的10万余案件进行了排查,其中列入复查范围的案件6.3万件,平反纠正2.8万余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44.4%,维持原结论的3.5万件,占55.6%。全省历史上受限制使用的干部3808人,按照中央的规定全部复查解决,其中对原限制使用结论作撤销的379人,注销的2204人,解除的1225人。全省共为30万人解决了遗留问题。
1993年5月,全国干审工作座谈会在洛阳召开。为贯彻中组部会议精神,同年12月,山东省召开全省干审工作会议,会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干部审查工作的意见》,确定了“加强对干部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内容,“先易后难逐步介入、不断理顺关系”的工作原则,适时地把工作重点由审查干部历史问题为主,逐步转移到对干部现实问题的监督上来。1994年4月,中组部在湖南省常德市召开干审工作座谈会,着重解决“从联系制度入手,加强干部监督”的问题。会上,山东省委组织部介绍了建立“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的制度”的做法和经验,受到广泛重视,对防止用人失察、查用脱节起到了很好的作用。1995年4月,中央下发了《关于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暂行条例》,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成为干部监督工作又一项重要任务。山东省于1996年和1998年组织了两次对《条例》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
1997年11月,省委组织部与省纪委、省审计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菏泽地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经验的通知》,向全省介绍推广菏泽地区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经验。菏泽地区对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审计的做法,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重视和肯定,胡锦涛等领导先后作了批示,指出此事对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要求总结经验,逐步试行、推广。1998年2月,中纪委、中组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菏泽地区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调查报告〉的通知》,要求各地借鉴菏泽地区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5月,省委组织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及反映。1998年10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条例》,在全国率先用地方法规的形式,把对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审计的办法固定下来,使干部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2000年9月,中组部在河南郑州召开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郑州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干部审查向干部监督职能的转变。
根据郑州会议的精神,2001年4月,省委办公厅印发了《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两大主要任务: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二是对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重点监督按照《干部任用暂行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
2002年7月,中共中央在《干部任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督促学习宣传和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成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任务。省委组织部举办了全省学习《干部任用条例》专题培训班和组织人事干部专题培训班,全省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995期,培训干部13万多人。从2003年开始,省委组织部每年组织力量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2004年完成对17个市、79个省直部门的首轮检查,2005年开始第二轮检查,当年检查了10个市、40个省直部门。各市也相应开展了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检查,有效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004年3月,省、市两级组织部门开通“12380”专用举报电话,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同年12月,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坚持“八个严禁”“八个必须”严厉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意见》,重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对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作出部署。2005年12月,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对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违规选人用人问题作出进一步强调。自2002年至2005年,省委组织部共查处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案件484件,取消395人的违规任免决定,112名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方面,2003年8月,省委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办法(试行)》,省委组织部组织开展了对省管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受理工作。当年,对防治“非典”失职渎职的干部进行了严肃处理。2004年,省委组织部参与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意见。各级组织部门认真落实诫勉谈话、函询、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自2002年至2005年,省委组织部共对近百名省管干部进行了谈话或函询,委托审计部门对81名省管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
出国人员审查工作 2003年3月,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审批程序和权限,将退(离)休市(厅)级干部因私出国,由省委组织部审批调整为市委或省直厅局级党组(党委)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规定中共党员因私出国(境),在由基层党委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后,同非中共党员公民因私出国(境)一样,按有关规定办理。10月,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山东省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明确了审批权限,简化和规范了审批程序,对全省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单位进行了适当调整,增加了省信访局等70个单位为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单位,全省具有因公出国审批权的单位共41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