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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干部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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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战争年代 革命战争年代,干部调动比较频繁,除平时经常调动外,有时还集中地大批调动干部。
1941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作出《中共山东分局关于调动政权中党员干部组织手续的决定》,要求:1.根据党对政权工作领导及“三三制”政权原则,党必须调遣一定数量政治上、工作质量上优越的政权干部做政府工作。但必须经由民主选举,或经过党团提到政府行政委员会中去分配工作,不能由党直接委派。2.党员干部在政权工作中不能执行党的路线政策,不适应做政权工作,或从整个干部配备方面需要调动、另分配工作,或党委认为某一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动受训等,党委可命令党团提交行政委员会决定执行。党委不能直接命令、调其属同级政府重要干部。同级党委只能报告上级党委,经由上级党委提交上级政府执行,同级党委不能决定。3.在政府中工作的党员干部,其行政关系属于政府,在平常的工作调动时,由政府行政组织决定,机关中党的支部不能随便加以阻挠。各级政府干部调动,必须报上级政府核准,予以委任。无一定的政府命令者,任何人或机关团体不能随便调动。《决定》还就干部调动手续作了具体规定。
解放战争时期的干部调配工作,主要是抽调干部支援土改、支援前线和开辟新区。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不久,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全省选派了4000余名地方党政干部随军去东北开展工作。1946年1月,全省从各地抽调了500多名干部分赴滨海、鲁中、胶东、渤海、鲁南五个地区的新解放区开展工作。1949年4月,根据中央指示,从全省抽调22968名干部随军南下,超额6000余名完成了中央部署的任务。同年6月,全省又抽调1200名干部支援外地。是年,山东省为支援全国解放和开辟与建设新解放区的工作,累计向省外调动干部3.7万余人。
社会主义建设初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干部调配,主要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新建扩建单位以及边远艰苦的地区或技术力量薄弱的部门配备干部。同时,对一些使用不当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精减机构中的编余人员以及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干部进行适当调整。干部调配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党的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调配方式主要是根据统一计划调配,并且按照一定的手续办理。
1951年7月1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发出《关于培养提拔干部的指示》,提出当前山东干部的重要情况是干部不足,解决干部缺少的唯一办法,就是积极地、认真地培养提拔干部。同年9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招收失学、失业知识分子的指示》,决定下半年在全省招收12730名失学、失业知识分子参加各项工作。1954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作出《关于统一调配干部、大量培养干部与干部管理的办法》,对统一调配干部和大量培养干部作出新的规定,要求为141项重点工程调配大量的党的优秀干部,并且要紧紧地通过当前的工作积极培养、大胆选拔和合理使用干部。同日,分局又发出《关于精简行政机构、紧缩行政编制的初步方案》,提出十项精简意见,并对各种不同情况被精简的人员作出合理安置的有关规定。
到7月底,各地小整编工作基本结束,全省行政编制由103718减至92216人,精简了11502人,加上同期接收一部分军转干部和处理的一些冗员,故全省实际精减人数19654人。1953年年底到1954年,贯彻中央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统一安排了抽调工业干部的工作,共抽调了23117名干部加强了相应发展的部门,以适应各项建设事业的需要。
在为促进经济工作加强调配的同时,进行了制度建设。1952年,山东省人事厅就工作人员调动手续作了具体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调动手续及训练班、干部学校学员分配手续,均由省人事部门办理。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令调或商调省、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均由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通知华东军政委员会人事部统一办理。各业务部门、上下级间均不得径行调派人员。上级机关经其人事部门向下级机关分派工作人员,各省、市之间调派工作人员,应取得对方同意后办理。等等。
1956年4月18日,中共山东省委转省人委、省人事局党组《关于今后吸收录用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关于人事局与各有关部门联系分工的意见》,强调凡用人部门,必须事先拟定用人计划,分别报省有关分管干部的各部审查,并报省计划委员会和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并对被吸收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办理手续等问题各作出四条规定:(1)省人民委员会各厅局需要调配的一般干部(不属于省委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以内的),由省委分管干部的各部门在管理范围以内自行调配解决;需要到专署、市机关抽调的干部,由各有关部门征得各地同意后,由省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2)凡不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为了工作需要或上级直接派遣抽调的少数干部,省人事局可直接派往各地及省直各部门或从各地及省直各部门中抽调。(3)省级为完成某一临时性任务,经领导批准需要省人事局抽调干部时,由省人事局与主管部门研究后,径向各部门选调。(4)各地及省直各部门为了照顾爱人关系或干部回原籍调动以及借阅档案材料时,如系外省者,由省人事局统一办理手续(请调时应附档案材料)。在本省范围内,省直各部门、市、专、县之间的人事部门可互相联系洽调(商办时应附档案材料),同意后可直接介绍,不必要经省人事局办理手续。
1957年3月和12月,全省先后两度进行了整编机构、下放干部工作,到1958年5月已下放干部104700余人,占计划下放15万人的近70%。1960年12月9日,中共山东省委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做好下放干部工作的通知〉意见》,要求认真做好下放干部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时全省下放基层干部已达12万多名。1962年11月13日,中共山东省委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有计划有步骤地交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决定》的计划,计划列入交流范围的县以上各级党委不同职务的有340人,并规定第一批交流人数以不超过同等干部的5%为原则。
1959年,在省委的领导下,各级党委、各个部门根据整顿巩固人民公社和继续大跃进以及技术革命、文化革命的需要,积极地调整了各级领导骨干,加强了领导核心,结合群众运动,培养了大批积极分子,选拔了新生力量,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进行了培养提高干部的工作。全省从县以上领导机关抽调6000余名干部加强了县和公社的核心领导骨干,抽调1.8万余名干部加强了工业、财贸和文教战线,提拔了13251名各级领导骨干和1247名各类技术干部,进一步充实健全了各级组织机构和领导力量,地、县、社各类党政主要领导,一般配备到4至5人,各级领导机关工作部门的负责干部,一般配备到4至5人;抽调了4万余名干部到各级党校、文化干校和专业干校进行训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省人委人事局撤销。1968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就干部调动作了重新规定。即对干部调动和照顾爱人关系等问题,在中央未下达新的规定之前,暂作如下规定:(一)除出国人员、国防建设和经上级批准的新建单位等急需调配的人事外,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暂不调动;(二)新建单位需要调配的人员,要根据“精兵简政”的原则,首先从本系统本单位调配解决,解决不了的可请求上级调配;(三)因照顾爱人关系和家庭困难要求调动的,目前一般的不办理,可待运动后期改革机构时考虑。等等。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 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后,干部调配工作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合理调配干部,充分发挥干部的积极性,以适应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78年11月11日,省委组织部、省革委计划委员会、省革委劳动局联合下达《关于将一九七三年以来从农民吸收的新干部转为国家正式干部的通知》,将全省1973年以来从农民中吸收的“工分加补贴”的新干部7898名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并对这次转干作出8条规定。1983年6月30日召开全省“以工代干”会议,研究了整顿“以工代干”的具体意见。全省“以工代干”人员约20万人,按政策规定条件,大部分可以转干。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各项改革的需要, 1989年10月12日,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11月10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下发《关于改革干部调配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改革干部调配制度作出规定,其调配原则为:调配干部应服务和服从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有利于干部队伍“四化”建设,有利于人才的合理使用出发,做到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科研生产第一线,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坚持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调配得当。严格执行编制定额,按照各单位的编制定员配备干部,调剂余缺。坚持合理的干部流向,等等。
调配手续。省委管理的干部调动,省委决定后,分别由省委组织部及省委有关分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省委管理范围以外的干部调动手续是,省内干部调动,除进济南、青岛市区者外,由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等院校,各地、各市、各县的组织、人事部门自行联系,并办理调动手续。跨省的干部调动,调往省外的和取得中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以及因照顾夫妻关系从省外调入的,由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等院校自行联系,并办理调动手续,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干部,调往省外时要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审批;其他从省外调入干部,由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等院校,各地、各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省内中学和中等师范学校之间教师的调动,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联系并办理调动手续。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干部调动,按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等等。
调配纪律。在干部调配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出发,坚持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对上级领导机关确定的调动干部任务,要积极办理,认真完成,切实改变调不出、派不进的无组织无纪律现象。不准搞人才封锁。教育干部增强组织观念,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做干部调配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以律己,自觉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对违犯纪律、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
支援西藏。1979年,省里开始抽调干部支援西藏建设,当年为西藏选派干部271人,其中党政干部156人,各类专业技术干部115人,时间为3年。1988年选派了35名干部到西藏工作,时间为5年。1992年,又为西藏选派了5名干部。1994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在总结西藏工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要采用“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等办法,从内地选派干部进藏工作,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1995年初,中央组织部在北京召开为西藏选派干部工作会议,确定10年内从内地选派3批干部进藏工作,山东省、上海市对口支援西藏日喀则地区。山东省具体支援日喀则地区的日喀则市、白朗县、昂仁县、聂拉木县和16个地直部门。1995年5月,山东选派的第一批49名干部赴西藏工作,1998年选派了第二批50名援藏干部,2001年选派了第三批52名干部继续到日喀则地区工作。2002年5月,中央确定山东增加对口支援日喀则地区南木林县,省里选派了5名干部到南木林县工作,由潍坊市对口支援。2002年,省检察系统选派了3名干部到日喀则地区挂职锻炼。援藏干部扎根西藏,无私奉献,为西藏的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党员领导干部的楷模孔繁森,先后两次赴藏工作10年多,为西藏的发展和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1994年不幸因公殉职。1995年党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向孔繁森学习活动。
支援新疆。1996年3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专题研究维护新疆稳定的工作,下发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提出“采取切实措施,培养和调配一大批热爱新疆,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汉族干部去新疆工作”。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按照中央要求,1997年召开了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会议,确定山东省、天津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地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从枣庄、日照两市选派了29名干部到新疆喀什地区工作,时间为3年。1998年、1999年从枣庄、日照、潍坊、济宁、泰安5市为喀什地区选派了两批共90名干部到喀什地区工作。2002年省里继续从潍坊、济宁、泰安3市选派了第四批56名干部到喀什地区工作。2000年以来,全省还选派了328名教师、10名法院系统干部、12名检察系统干部到新疆工作,时间为1至2年。到2005年,已有五批援疆干部开赴新疆,支援边疆建设。
广大援疆干部在建设边疆、保卫边疆的事业中,发扬甘于吃苦、不畏艰险、无私奉献的革命精神,在大漠戈壁艰苦的环境中,克服困难,顽强拼搏,开拓进取,为维护新疆稳定、加快新疆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新疆和喀什地区各族干部群众的高度赞扬。
选调生工作 1980年,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要求,山东省开始从高等院校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简称选调生)。选调条件: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作风正派,品学兼优,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年龄25岁左右,身体健康。选调范围:省内高校。选调计划:100名左右。选调方式:根据调配计划,由院校负责推荐,省委组织部进行考察,确定人选后,分配工作。选调的专业以中文、政治等文科为主,主要安排到乡镇(当时称人民公社)担任秘书、干事等职务。
1986年9月,中央组织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选调大学生工作会议。根据会议精神,1987年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在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报优秀学生干部跟踪培养的通知》,确定从1987年起,将原来由组织部门直接选调的办法,改为间接跟踪培养。选报范围:应届毕业并分配在省内工作的校系两级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优秀班长或团支部书记。此项工作在毕业生分配工作结束后进行,由院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将学生干部名单及分配去向,报省委组织部。
从1992年起,根据中央组织部的要求,省里恢复直接面向高校选调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每年选调100名左右。
1996年11月,在青州召开了全省选调生经验交流会。会上,潍坊、淄博、济宁和青岛先后作典型发言,分组讨论了《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克玉到会讲话,各市委组织部分管部长、干部调配科科长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总结了经验,探讨了问题,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和要求。
吴官正在山东工作期间,对选调生工作非常重视,要求选调生规模要扩大,数量要增加,层次要拓宽,质量要提高。1997年,根据省委领导的指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干部制度改革的需要,引入竞争机制,从选调数量到选调方式,都作了比较大的改革和调整。选调计划增加到1000名左右;选调范围由主要面向省内高校扩大到面向全国普通高校;选调的学历层次提高到必须是全日制本科以上;选调程序由学校推荐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确定人选,改为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组织考察、严格体检、录用审批,整个选调程序更加科学、透明,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同时,与推选国家公务员制度相衔接,完善了选调生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
1998年,省委组织部成立了临时性工作机构选调生工作办公室,抽调专门力量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市、县(市、区)委及组织部门也都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都有领导分工、专门处室负责,为选调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2000年1月,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下发了《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促进了全省选调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随后,各市出台了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2001年,为进一步加大对选调生的选拔使用力度,推动全省选调生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选调生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各级机关的工作需要,会同省人事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县级以上机关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和补充工作人员的通知》,规定今后各级机关空编补充人员,除一些专业性较强和特殊需要的外,要重点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进行考选和补充。从此,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每次结合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都考选一部分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到各级党政机关工作。近年来,全省共有352名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通过考试补充到省直机关工作。
2000年6月,为加快选调生培养使用的步伐,按照省委要求,从全省担任科级职务的选调生中公开考选了145名,担任县(市、区)长助理、政府党组成员职务。这是省委为加快培养优秀年轻干部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2002年年底结合市县换届,进一步加大对这批选调生的使用力度,其中有50%在换届中进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
从2002年开始,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对人才的需要,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山东省面向全国重点大学选调硕士博士毕业生到省直和市直部门工作。一般安排到重要工作岗位上,其关系直接落在省直或市直部门,先到县(市、区)对口部门挂职锻炼一年,同时实行一年的试用期,一年后回省、市直部门工作,表现突出的可破格提拔使用。2002年以来共选调了918名优秀硕士博士,选调的层次进一步提高。
为适应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从2001年起,为法院、检察院系统选调一部分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到基层法院、检察院工作。从2002年开始,把公安系统选调大学生工作纳入省委组织部选调生范围,选调的范围进一步拓宽。为加强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2003年至2005年,选调了200名大学生充实基层共青团干部队伍。
2002年,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选调生工作,组织召开了全省选调生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总结交流了全省选调生工作开展20多年来的基本经验,座谈讨论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选调生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并就下一步的选调生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省委副书记姜大明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各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干部调配科(一科)科长及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对全省选调生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2005年,选调926名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其中本科生815名,研究生111名。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录31人到省直部门工作。
从1980年到2005年,全省共选调了20批共7762名选调生。20多年来,在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和精心培养下,广大选调生在实践中勤奋学习、刻苦磨练,有一大批选调生走上各级领导岗位。截至2005年,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2672人。其中,厅级29名,县处级427名,乡镇科级2216名。大批选调生的健康成长,对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各级领导班子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挂职干部工作 下派干部工作。自1985年以来,山东省坚持从党政群机关选派干部到基层挂职。1985年10月,省委根据全省的实际情况,从加快发展经济、加速发展中小学教育、建设“四化”干部队伍的指导思想出发,从省直机关选了412名干部到基层工作,其中一部分在基层挂职工作,一部分作为讲师团,帮助所在地区培训中小学师资。1986年9月,省委从全省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全局考虑,为促进惠民、德州、聊城、菏泽4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从省直机关和惠民、德州、聊城、菏泽地直机关,选调了120名懂工业、懂经济、会经营、有经济工作经验和管理水平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鲁西北四区各县挂职工作,其中省直机关80名。这次下派挂职时间为两年。1987年7月,省委组织部根据省委决定,继续从省直机关和中央驻鲁部分单位选调382名干部到基层挂职工作,时间为两年。另外,还有28人参加医疗卫生服务团,与挂职干部同时下派基层工作,其形式为半年轮换。1988年10月,省委认真总结了前几年下派干部工作的经验,为继续坚持选派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制度,作出了《关于从党政群机关选派年轻干部到基层任职锻炼的决定》,明确提出:全省县以上党政群机关干部中,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凡是没有在基层工作过,或虽在基层工作过,尚需进一步锻炼、丰富领导经验的干部,都应分期分批到基层任职锻炼。机关中新录用的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一般应先下派任职锻炼。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为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省委进一步加强了对下派干部工作的领导,加大了力度,完善了制度。1989年10月,从省直机关选调了1054名干部到基层工作,采取了三种下派形式:一是挂职;二是包村、包企业,由单位包村、包企业,下派干部直接到村、企业工作;三是包专项业务或技术,由业务性较强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承担。干部挂职时间为一年半;单位包村、包企业,一包三年,中间干部轮换一次;包专项业务或技术的,一般也是一包三年,中间干部轮换由所包单位根据情况安排。三年期满未完成责任目标、未改变落后面貌的,原单位要继续下派干部。对这批下派干部的条件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在年龄要求上,男一般在48岁以下,女43岁以下。1991年5月,又选调了1019名干部到基层挂职和包村、包企业。省委从全面振兴山东经济考虑,为使部分欠发达县(市、区)尽快摘掉财政补贴帽子,分别于1994年3月、1995年10月选派了两批各1000名左右下派干部到欠发达县(市、区)挂职。这两批下派干部在职务层次上有较大提高,每批处级以上干部在200人以上,厅局级干部在30人以上。
下派的形式由过去以包村、包企业为主,改为主要到县、乡挂职。1997年,省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下派干部工作“一要坚持,二要改进”的要求,针对全省脱贫任务已基本完成的实际,对下派干部工作作了进一步调整。这批下派干部362名,数量有所减少;下派的形式除到市地、县、乡班子任职外,增加了省直部门与市地直部门对口交流挂职的形式;下派的主要任务是“促发展,帮班子,长本领”。2004年,省委组织部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加快菏泽发展现场会精神,从30个省直部门、30个经济强县、30个经济实力较强县和30个欠发达县,选派了150名优秀干部进行交流挂职和对口帮扶,有效锻炼了干部,促进了区域协调发展。
中央和国家机关选派干部来山东省挂职工作。1991年,为更好地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中央作出《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从这一年开始,中组部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司局级干部到山东省挂职锻炼,中央和国家机关也组织了大批处级及以下干部到山东省挂职。
1991年至1993年,全省共接收39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的265名挂职干部,其中,司局级干部25名。2001年,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选派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工作程序的通知》,简化了中央和国家机关选派干部到地方挂职的审批手续。根据这一通知精神,山东省接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挂职干部工作的程序也相应简化。除司(局)级干部按原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外,处级及以下干部的挂职,原则上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与有关市和省直部门直接联系办理。1994年至2005年年底,共接收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挂职干部74名。
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挂职干部工作。从1990年开始,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组织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选派数量,20世纪90年代全国每年选派100多名。2000年以后,每年增加到400500名。全省每年的接收数量最初只有几名,2000年增加到20名。2000年至2005年,共接收143名。1991年初,中国扶贫基金会副会长何载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提议鲁陕两省进行干部交流。当年11月,经两省协商,签订了《关于山东省和陕西省交流干部的协商意见》。两省商定,从山东省选派一批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到陕北延安、榆林地区挂职工作;同时,陕西省从延安、榆林地区选送一批分管经济工作的干部到山东潍坊、济宁挂职工作。按照协议,两省干部交流工作从1992年开始,分两批进行,每批时间为一年半,历时三年,到1994年结束。期间,山东省先后从济宁、潍坊市选派两批共108名干部赴陕西省榆林、延安地区挂职。其中,市地级干部4名,县(处)级干部54名,科级干部50名。陕西省选派226名干部到山东省挂职。两省干部交流对加强两省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鉴于两省间通过干部交流建立起了比较稳定的经济合作关系,从1995年开始,选派干部方式由从定期选派为主改为不定期选派干部兼职为主,1996年这项工作基本结束。1999年8月,根据山东与新疆两省区签署的《关于对口扶贫协作关系和进一步加强经济技术合作的会议纪要》,双方商定,三年内由新疆从30个国家级贫困县中选派120名县级干部、240名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分6批到山东省培训和挂职锻炼。截至2001年上半年,淄博、枣庄、潍坊、烟台、济宁、威海和临沂7市接收了360名新疆挂职干部。根据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和山东省对口支援的新疆喀什地区经济发展需要,新疆喀什地区与山东省商定,“十五”期间(2001年至2005年),安排500名左右技术干部到山东省挂职锻炼。每年一批,每批100名左右。安排到与新疆喀什地区有对口支援任务的淄博、枣庄、潍坊、济宁、泰安、日照和临沂7个市的对口部门和乡镇,挂职期限为3个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