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制和管理范围 解放战争时期,山东省的干部管理实行党委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省和地区党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干部,由中共华东中央局统一管理。1949年3月,华东局机关离开山东南下后,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成立,上述范围的干部又按辖区划归分局直接管理。在较长时间内,县科级以上干部的提升,均须报请分局批准,其中县科级干部由分局组织部代分局审批。1950年前全省县科级以上干部约4000名。
1953年3月,山东分局根据工作需要,缩小管理范围,将县委委员、部长,地委、专署的副科长,市政府机关的科长等职务交地、市委主管。1954年9月,分局管理干部范围是:县委正副书记、正副县长、中学校长,地委、专署的科长以上职务;市政府的正副局(处)长、市委的正副科长以上职务;省直机关的正副处长(群团单位正副部长)以上职务;甲、乙、丙等厂矿的正副厂长、正副党委书记以上职务。共计5700多个职务,省委管理的干部约1万名。此后,干部的管理体制和管理范围不断调整。
1963年2月,省委批转省委组织部《关于改进干部管理制度的几点意见》,对干部管理体制和管理范围又进行了部分调整:根据集中统一的精神,将省委委托市委代管的干部收归省委管理,取消委托下级党委代管干部的办法,并将部分原来不属省委管理的干部纳入省委管理。适当扩大工程技术干部的管理范围,对各个系统著名的工程技术专家,除中央管理的以外,对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部分工程师以及著名的作家、科学家、艺术家、教授、体育家、编辑、医生、记者、导演、演员等,开列具体名单,由省委管理。以后,虽然中央对部分干部管理权限作过局部调整,有放有收,但党委领导下分部分级的干部管理体制和下管两级的原则基本没有变。干部管理体制在较长的时间内相对稳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干部管理体制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省委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体制遭到破坏的情况,重新制定了《干部职务名称表》。1980年4月,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印发《中共山东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省委管理的职务主要是:省委委员、候补委员;省委各部副部长、顾问、部务委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一级巡视员;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顾问、常委、委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一级检查员;省委党校、大众日报社、省级机关党委,省工、青、妇群团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成员),副主席、副书记、顾问,各部室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供销合作社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顾问,各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省直各部门直属院、所、馆、校、厂、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职务;地市委副书记、顾问、常委,秘书长、副秘书长,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部长、副部长、顾问;各市政府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顾问,各委、办、局主任、局长;县(市、区)委书记、副书记、顾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市、区)长,政协主席;省属高等院校党委副书记、常委、副院长、顾问,各部、处、室部长、副部长、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系总支书记,系主任;各高等专科学校(院)党委书记、副书记、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顾问;省属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厂长。
1981年2月,省委宣传部分工宣传文化系统干部的管理工作,省委宣传部管理干部的范围是:大众日报社、省广播事业局、省出版局、省文化局、省文联、省社联筹备委员会、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和各市地对口单位省委管理的干部及全省这方面的专家。3月,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关于中央统战部分管干部的请示》文件精神,对属于省委管理的爱国人士和统战系统的干部,由省委统战部代省委管理。4月,中央颁发的《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对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应当同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在中央及各级党委领导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按照科学技术干部的特点,依据科学技术水平、技术职称和级别,实行由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区分级管理制度”。全省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工作,实行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和科委共同负责,分工管理。
从1984年8月开始,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省委批准印发《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省委将干部管理体制由分部分级管理改为分级管理,缩小管理干部的范围,层层下放管理权限,省委管理干部的范围从下管两级改为原则上下管一级。1986年9月,根据中央关于凡属中央管理的干部都由中央组织部具体管理的精神,省委决定,省委管理的干部,要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具体管理。将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企业政治工作部、省委农村工作部分管的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划归省委组织部管理。属省委管理的党外爱国人士继续由省委统战部代省委管理。
1992年7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下放了部分干部管理权限。将市地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省人大、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省政法委员会、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委员及一些专业性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下放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委管理。1998年,全省地税系统干部在管理上实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党组和同级党委双重管理,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党组管理为主的体制。同年12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管理,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2000年6月,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干部,实行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和当地党委双重管理,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为主管理的体制。10月,省里调整国家安全系统干部管理体制,省国家安全厅直属机构领导干部的管理,以省国家安全厅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2001年1月,省委调整了济南、青岛两个副省级城市局(区)级干部管理权限,将市纪委副书记,区(县、市)委书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之外的其他局(区)级职务下放市委管理,任免后向省委组织部备案。11月,省药品监督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领导干部,以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为主管理,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2002年1月,省委成立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将原来省委直接管理的56户企业的领导班子,委托省委企业工委管理。8月,又对省委企业工委管理领导人员的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由56户企业调整为48户企业。9月,省委下放烟台、日照港务局管理权限,分别交由烟台、日照市委管理,其正职的任免,需事先向省委组织部备案。2004年5月,省委企业工委撤销,同时成立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省委企业工委职责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干部任免 战争年代,由于环境条件复杂,难以实行完善的干部任免制度,干部任免程序和报批手续比较简单,也不规范。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逐步制定并完善了干部任免制度,划分了任免权限和任免范围,明确了任免程序,任免工作得到逐步完善,并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自1949年华东局南下后,在很长的时间内,凡是县科级以上干部的提升,均需报山东分局批准。
1956年10月,中共山东省委下发《关于干部任免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报请省委任免的干部,在任免手续上适当简化。规定:省级各部门呈报干部时,应直接报至其所属的省委分管部;各市、地委呈报省委批准的干部,由市、地委的各分管部以市、地委的名义报省委(直接送省委分管部)。省委管理干部的各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请省委任免的干部,应分别加以审查,并编列名单送交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报请省委审批。在省委讨论决定后,由省委各分管部根据讨论结果分别负责通知各市地委、各部门党组(党委)和上报中央审批。在中央批准后,一般由省委各分管部通知有关部门,并抄告省委组织部。各分管部在通知、公布省委与中央批准的干部时,对属于政府部门的干部,应同时抄告省人事局。政府机关干部的任免,在党内的任免手续完毕后,须按国家机关任免干部的规定及时办理行政方面的任免手续。
实行各部分管干部后,各部分管的干部任免、审批都是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编列名单报省委审批。1957年3月,省委组织部决定在干部任免报批上,改为由各分管部审查后直接报省委审批,省委审批后再由各分管部通知,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一份。
1963年2月,省委批转省委组织部《关于省委管理干部的任免手续的规定》,规定由选举产生的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审批手续为:(1)党的省辖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选举前报省委审查,选举后连同委员名单一并报送省委批准;党的省辖市监察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名单,选举前报省委审查,选举后连同委员名单一并报省委批准。党的县(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名单,选举前报市、地委审查,选举结果报省委批准;省委直属党的机关、学校、企业基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的候选人名单,选举前报省委审查,选举后连同委员名单一并报省委批准,监察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名单,选举前报省委审查,选举后连同委员名单一并报省委批准;省直各部门的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名单,选举前报省委审查,选举结果报省委批准。(2)国家机关中由选举产生的干部职务,凡属于省委管理的,选举前必须将候选人名单报省委批准,选举后将选举结果报省委备案。(3)群众团体中选举产生的干部职务,凡是属于省委管理的,原则上在选举前将候选人名单报省委审查批准;如果仍由原任这一职务的干部充当候选人,候选人名单不再需要省委审查,但选举后应将选举结果报省委备案。选举产生的干部职务,经过新的选举,选出了担任这些职务的新的人员之后,原任这些职务的干部,其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原有的干部任免制度遭到破坏,干部任免工作比较混乱。当时所建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党政合一”的“临时权力机构”。省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由中共中央直接任免,县以上革命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省革命委员会任免。随着各级地方党委的建立,各级干部的任免亦由相应的党委任免。1978年以后,省委任免和呈请中央任免的干部,开始启用1977年9月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干部任职呈报表》和《干部免职呈报表》。
1980年4月,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省委管理干部任免手续的通知》,规定:凡报请省委任免的干部,由地市委、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写出书面报告,报告中要写明每个干部的拟任职务或拟免职务,并说明任、免职的理由,同时填报干部任免呈报表。凡报请省委审批的干部,一律送省委组织部,其中省直部门和省属高等院校同时送有关对口党组。职务系由选举产生的省委管理干部,属党内职务,选举前将候选人名单报省委审查,选举结果报省委批准;属行政职务,选举之前将候选人名单报省委批准,选举结果报省委备案。
1983年11月以后,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呈报中央任命干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通知》精神,凡进行机构改革、整顿领导班子或日常提拔任命干部,采取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等形式,充分走群众路线,并由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1984年1月,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规定:(1)凡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拟任职的人选报请党委审查决定后,下达通知时应用“同意提名某同志担任某职务”的提法。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审查决定前,不以党委名义任命、不对外公布、不登报、不广播。个别工作急需的,由上级党委提议,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决定,临时参与某项领导工作或代理某项领导职务。免除职务也按法定程序办理。(2)党委审批结果的通知,只发到与选举或任免有直接关系的那一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国家机关党组。(3)推荐、选举、任命或免去党外人士担任的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时,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并在有关的党外人士中进行民主协商,然后再按法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4)各级政协的领导人选,由党委集体讨论提名后,必须经过民主协商,按照政协章程规定选举产生,不能由党委作出任命决定。(5)对企事业单位行政干部的任免,要事先征求主管行政领导的意见,经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以行政名义任免,不以党委名义下达通知。
1990年11月,省委修订干部名称表,对干部任免审批和报批手续进一步完善:省直正厅级单位的正副职(含调研员),各市、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正副职,各市、地纪委书记,各高等本科院校和大企业的党政正副职,省直副厅级单位的党政正职的任免,省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后,报省委常委讨论审批,由省委书记或分管书记签发省委任免通知。省直正厅级单位的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三总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各市、地的市委常委、地委委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高等专科学校和副地级市委党校的党政正职的任免,由省委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意见,报省委分管书记审查同意后,由省委组织部下发任免通知。其余省委管理的县处级职务,由省委组织部代省委审批。各高等院校、成人高校中省委管理干部的任免,以及部属院校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征求省委意见,省委高校工委研究提出意见后,由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1992年7月,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和简化干部任免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化了干部任免报批手续:省委、省政府各领导小组(委员会)组长、副组长、成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省委不再讨论,分别由领导小组(委员会)提出意见,呈交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已经成立的无政府职能的专业公司属省委管理干部的任免,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考察、提出意见,并征得分管省长同意后,报送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省直副厅级单位及高等专科学校党政正职的任免,由主管部门或市、地委负责考察、提出意见,然后报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等等。
1993年9月,省委组织部对未列入省委管理的省属大型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作出规定: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新成立的、未列入省委管理的省属大型企业,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其领导干部的任免,省委不再研究公布,不明确级别。大型一类企业的党政正副职和大型二类企业的党政正职的任免,由企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或省委组织部与企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共同考察,经部长办公会研究并征求分管省长的意见,报省委分管书记审查同意后,党内职务由省委组织部公布,行政职务由省委组织部提名,主管部门根据提名报省政府办理任免手续。
1995年,中央颁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后,省委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一步完善。5月,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报送省委管理干部职务任免材料规范要求》的通知,对报送干部职务任免材料的内容、格式、印刷规范等提出明确要求。呈报省委管理干部职务任免材料,应以市地党委、省委部委、省政府部门党组(党委)、省属高等本科院校党委的名义呈报。任免材料包括:干部职务任免专题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党委(党组)讨论任免事项的会议纪要和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新任省委管理职务的干部档案及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7月,启用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凡向省委呈报省委管理干部职务任免和报送干部任免备案材料,均须填写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原印发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停止使用。
1996年2月,省委组织部对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各市地、各大企业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干部(人事)处副处长的任免,事先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省属各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和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人事(政治)处副处长的任免,分别事先征得省委高校工委和省委宣传部的同意,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省直政法系统各单位政治部副主任的任免,事先征求省委政法委的意见后,报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同年,省委首次用公开选拔的方式任用了19名省直部门的副厅级领导干部。之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开,公开选拔成为选择任用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方式。
2000年8月,省委组织部规定,省直部门内设机构、管理机构分党组书记由省委管理,分党组副书记、成员职务由主管部门党组管理。分党组书记的任免,由主管部门党组提出意见,经省委组织部研究,报省委分管书记审定后,由省委组织部代省委审批。分党组副书记、成员职务,由主管部门党组事先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后任免。10月,省委组织部印发《山东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暂行办法》,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实行公示制和试用期制。11月,省委组织部下发通知,对各县(市、区)长实行备案管理,任免前向省委组织部备案。
2001年4月,简化组织人事部门副职的任免审批程序,各市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的任免,由事先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改为各市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副处长、政治部(处)副主任,各大企业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的任免,由事先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改为任免前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省直宣传文化单位人事(干部)处副处长、省属各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的任免,由事先分别征得省委宣传部、省委高校工委同意,改为任免前分别报省委宣传部、省委高校工委备案。
2002年9月,启用中央组织部新印发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凡向省委呈报省委管理干部职务任免请示和报送干部任免备案材料时,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和填表要求填写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2005年,省委组织部深入学习贯彻中组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及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视频会议精神,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全面推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一节 干部管理
管理体制和管理范围 解放战争时期,山东省的干部管理实行党委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省和地区党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干部,由中共华东中央局统一管理。1949年3月,华东局机关离开山东南下后,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成立,上述范围的干部又按辖区划归分局直接管理。在较长时间内,县科级以上干部的提升,均须报请分局批准,其中县科级干部由分局组织部代分局审批。1950年前全省县科级以上干部约4000名。
1953年3月,山东分局根据工作需要,缩小管理范围,将县委委员、部长,地委、专署的副科长,市政府机关的科长等职务交地、市委主管。1954年9月,分局管理干部范围是:县委正副书记、正副县长、中学校长,地委、专署的科长以上职务;市政府的正副局(处)长、市委的正副科长以上职务;省直机关的正副处长(群团单位正副部长)以上职务;甲、乙、丙等厂矿的正副厂长、正副党委书记以上职务。共计5700多个职务,省委管理的干部约1万名。此后,干部的管理体制和管理范围不断调整。
1963年2月,省委批转省委组织部《关于改进干部管理制度的几点意见》,对干部管理体制和管理范围又进行了部分调整:根据集中统一的精神,将省委委托市委代管的干部收归省委管理,取消委托下级党委代管干部的办法,并将部分原来不属省委管理的干部纳入省委管理。适当扩大工程技术干部的管理范围,对各个系统著名的工程技术专家,除中央管理的以外,对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部分工程师以及著名的作家、科学家、艺术家、教授、体育家、编辑、医生、记者、导演、演员等,开列具体名单,由省委管理。以后,虽然中央对部分干部管理权限作过局部调整,有放有收,但党委领导下分部分级的干部管理体制和下管两级的原则基本没有变。干部管理体制在较长的时间内相对稳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干部管理体制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省委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体制遭到破坏的情况,重新制定了《干部职务名称表》。1980年4月,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印发《中共山东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省委管理的职务主要是:省委委员、候补委员;省委各部副部长、顾问、部务委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一级巡视员;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顾问、常委、委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一级检查员;省委党校、大众日报社、省级机关党委,省工、青、妇群团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成员),副主席、副书记、顾问,各部室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供销合作社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顾问,各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省直各部门直属院、所、馆、校、厂、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职务;地市委副书记、顾问、常委,秘书长、副秘书长,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部长、副部长、顾问;各市政府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顾问,各委、办、局主任、局长;县(市、区)委书记、副书记、顾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市、区)长,政协主席;省属高等院校党委副书记、常委、副院长、顾问,各部、处、室部长、副部长、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系总支书记,系主任;各高等专科学校(院)党委书记、副书记、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顾问;省属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厂长。
1981年2月,省委宣传部分工宣传文化系统干部的管理工作,省委宣传部管理干部的范围是:大众日报社、省广播事业局、省出版局、省文化局、省文联、省社联筹备委员会、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和各市地对口单位省委管理的干部及全省这方面的专家。3月,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关于中央统战部分管干部的请示》文件精神,对属于省委管理的爱国人士和统战系统的干部,由省委统战部代省委管理。4月,中央颁发的《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对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应当同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在中央及各级党委领导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按照科学技术干部的特点,依据科学技术水平、技术职称和级别,实行由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区分级管理制度”。全省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工作,实行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和科委共同负责,分工管理。
从1984年8月开始,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省委批准印发《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省委将干部管理体制由分部分级管理改为分级管理,缩小管理干部的范围,层层下放管理权限,省委管理干部的范围从下管两级改为原则上下管一级。1986年9月,根据中央关于凡属中央管理的干部都由中央组织部具体管理的精神,省委决定,省委管理的干部,要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具体管理。将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企业政治工作部、省委农村工作部分管的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划归省委组织部管理。属省委管理的党外爱国人士继续由省委统战部代省委管理。
1992年7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下放了部分干部管理权限。将市地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省人大、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省政法委员会、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委员及一些专业性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下放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委管理。1998年,全省地税系统干部在管理上实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党组和同级党委双重管理,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党组管理为主的体制。同年12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管理,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2000年6月,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干部,实行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和当地党委双重管理,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为主管理的体制。10月,省里调整国家安全系统干部管理体制,省国家安全厅直属机构领导干部的管理,以省国家安全厅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2001年1月,省委调整了济南、青岛两个副省级城市局(区)级干部管理权限,将市纪委副书记,区(县、市)委书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之外的其他局(区)级职务下放市委管理,任免后向省委组织部备案。11月,省药品监督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领导干部,以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为主管理,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2002年1月,省委成立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将原来省委直接管理的56户企业的领导班子,委托省委企业工委管理。8月,又对省委企业工委管理领导人员的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由56户企业调整为48户企业。9月,省委下放烟台、日照港务局管理权限,分别交由烟台、日照市委管理,其正职的任免,需事先向省委组织部备案。2004年5月,省委企业工委撤销,同时成立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省委企业工委职责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干部任免 战争年代,由于环境条件复杂,难以实行完善的干部任免制度,干部任免程序和报批手续比较简单,也不规范。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逐步制定并完善了干部任免制度,划分了任免权限和任免范围,明确了任免程序,任免工作得到逐步完善,并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自1949年华东局南下后,在很长的时间内,凡是县科级以上干部的提升,均需报山东分局批准。
1956年10月,中共山东省委下发《关于干部任免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报请省委任免的干部,在任免手续上适当简化。规定:省级各部门呈报干部时,应直接报至其所属的省委分管部;各市、地委呈报省委批准的干部,由市、地委的各分管部以市、地委的名义报省委(直接送省委分管部)。省委管理干部的各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请省委任免的干部,应分别加以审查,并编列名单送交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报请省委审批。在省委讨论决定后,由省委各分管部根据讨论结果分别负责通知各市地委、各部门党组(党委)和上报中央审批。在中央批准后,一般由省委各分管部通知有关部门,并抄告省委组织部。各分管部在通知、公布省委与中央批准的干部时,对属于政府部门的干部,应同时抄告省人事局。政府机关干部的任免,在党内的任免手续完毕后,须按国家机关任免干部的规定及时办理行政方面的任免手续。
实行各部分管干部后,各部分管的干部任免、审批都是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编列名单报省委审批。1957年3月,省委组织部决定在干部任免报批上,改为由各分管部审查后直接报省委审批,省委审批后再由各分管部通知,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一份。
1963年2月,省委批转省委组织部《关于省委管理干部的任免手续的规定》,规定由选举产生的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审批手续为:(1)党的省辖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选举前报省委审查,选举后连同委员名单一并报送省委批准;党的省辖市监察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名单,选举前报省委审查,选举后连同委员名单一并报省委批准。党的县(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名单,选举前报市、地委审查,选举结果报省委批准;省委直属党的机关、学校、企业基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的候选人名单,选举前报省委审查,选举后连同委员名单一并报省委批准,监察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名单,选举前报省委审查,选举后连同委员名单一并报省委批准;省直各部门的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名单,选举前报省委审查,选举结果报省委批准。(2)国家机关中由选举产生的干部职务,凡属于省委管理的,选举前必须将候选人名单报省委批准,选举后将选举结果报省委备案。(3)群众团体中选举产生的干部职务,凡是属于省委管理的,原则上在选举前将候选人名单报省委审查批准;如果仍由原任这一职务的干部充当候选人,候选人名单不再需要省委审查,但选举后应将选举结果报省委备案。选举产生的干部职务,经过新的选举,选出了担任这些职务的新的人员之后,原任这些职务的干部,其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原有的干部任免制度遭到破坏,干部任免工作比较混乱。当时所建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党政合一”的“临时权力机构”。省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由中共中央直接任免,县以上革命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省革命委员会任免。随着各级地方党委的建立,各级干部的任免亦由相应的党委任免。1978年以后,省委任免和呈请中央任免的干部,开始启用1977年9月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干部任职呈报表》和《干部免职呈报表》。
1980年4月,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省委管理干部任免手续的通知》,规定:凡报请省委任免的干部,由地市委、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写出书面报告,报告中要写明每个干部的拟任职务或拟免职务,并说明任、免职的理由,同时填报干部任免呈报表。凡报请省委审批的干部,一律送省委组织部,其中省直部门和省属高等院校同时送有关对口党组。职务系由选举产生的省委管理干部,属党内职务,选举前将候选人名单报省委审查,选举结果报省委批准;属行政职务,选举之前将候选人名单报省委批准,选举结果报省委备案。
1983年11月以后,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呈报中央任命干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通知》精神,凡进行机构改革、整顿领导班子或日常提拔任命干部,采取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等形式,充分走群众路线,并由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1984年1月,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规定:(1)凡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拟任职的人选报请党委审查决定后,下达通知时应用“同意提名某同志担任某职务”的提法。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审查决定前,不以党委名义任命、不对外公布、不登报、不广播。个别工作急需的,由上级党委提议,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决定,临时参与某项领导工作或代理某项领导职务。免除职务也按法定程序办理。(2)党委审批结果的通知,只发到与选举或任免有直接关系的那一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国家机关党组。(3)推荐、选举、任命或免去党外人士担任的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时,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并在有关的党外人士中进行民主协商,然后再按法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4)各级政协的领导人选,由党委集体讨论提名后,必须经过民主协商,按照政协章程规定选举产生,不能由党委作出任命决定。(5)对企事业单位行政干部的任免,要事先征求主管行政领导的意见,经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以行政名义任免,不以党委名义下达通知。
1990年11月,省委修订干部名称表,对干部任免审批和报批手续进一步完善:省直正厅级单位的正副职(含调研员),各市、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正副职,各市、地纪委书记,各高等本科院校和大企业的党政正副职,省直副厅级单位的党政正职的任免,省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后,报省委常委讨论审批,由省委书记或分管书记签发省委任免通知。省直正厅级单位的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三总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各市、地的市委常委、地委委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高等专科学校和副地级市委党校的党政正职的任免,由省委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意见,报省委分管书记审查同意后,由省委组织部下发任免通知。其余省委管理的县处级职务,由省委组织部代省委审批。各高等院校、成人高校中省委管理干部的任免,以及部属院校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征求省委意见,省委高校工委研究提出意见后,由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1992年7月,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和简化干部任免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化了干部任免报批手续:省委、省政府各领导小组(委员会)组长、副组长、成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省委不再讨论,分别由领导小组(委员会)提出意见,呈交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已经成立的无政府职能的专业公司属省委管理干部的任免,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考察、提出意见,并征得分管省长同意后,报送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省直副厅级单位及高等专科学校党政正职的任免,由主管部门或市、地委负责考察、提出意见,然后报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等等。
1993年9月,省委组织部对未列入省委管理的省属大型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作出规定: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新成立的、未列入省委管理的省属大型企业,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其领导干部的任免,省委不再研究公布,不明确级别。大型一类企业的党政正副职和大型二类企业的党政正职的任免,由企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或省委组织部与企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共同考察,经部长办公会研究并征求分管省长的意见,报省委分管书记审查同意后,党内职务由省委组织部公布,行政职务由省委组织部提名,主管部门根据提名报省政府办理任免手续。
1995年,中央颁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后,省委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一步完善。5月,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报送省委管理干部职务任免材料规范要求》的通知,对报送干部职务任免材料的内容、格式、印刷规范等提出明确要求。呈报省委管理干部职务任免材料,应以市地党委、省委部委、省政府部门党组(党委)、省属高等本科院校党委的名义呈报。任免材料包括:干部职务任免专题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党委(党组)讨论任免事项的会议纪要和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新任省委管理职务的干部档案及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7月,启用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凡向省委呈报省委管理干部职务任免和报送干部任免备案材料,均须填写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原印发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停止使用。
1996年2月,省委组织部对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各市地、各大企业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干部(人事)处副处长的任免,事先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省属各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和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人事(政治)处副处长的任免,分别事先征得省委高校工委和省委宣传部的同意,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省直政法系统各单位政治部副主任的任免,事先征求省委政法委的意见后,报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同年,省委首次用公开选拔的方式任用了19名省直部门的副厅级领导干部。之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开,公开选拔成为选择任用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方式。
2000年8月,省委组织部规定,省直部门内设机构、管理机构分党组书记由省委管理,分党组副书记、成员职务由主管部门党组管理。分党组书记的任免,由主管部门党组提出意见,经省委组织部研究,报省委分管书记审定后,由省委组织部代省委审批。分党组副书记、成员职务,由主管部门党组事先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后任免。10月,省委组织部印发《山东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暂行办法》,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实行公示制和试用期制。11月,省委组织部下发通知,对各县(市、区)长实行备案管理,任免前向省委组织部备案。
2001年4月,简化组织人事部门副职的任免审批程序,各市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的任免,由事先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改为各市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副处长、政治部(处)副主任,各大企业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的任免,由事先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改为任免前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省直宣传文化单位人事(干部)处副处长、省属各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的任免,由事先分别征得省委宣传部、省委高校工委同意,改为任免前分别报省委宣传部、省委高校工委备案。
2002年9月,启用中央组织部新印发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凡向省委呈报省委管理干部职务任免请示和报送干部任免备案材料时,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和填表要求填写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2005年,省委组织部深入学习贯彻中组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及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视频会议精神,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全面推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