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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平反冤假错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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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平反冤假错案工作是从粉碎“四人帮”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展开的,到1987年年底基本结束。1979年7月,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省委发出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四十七、四十九号文件抓紧落实政策工作的通知》,拉开了全面平反冤假错案工作的序幕。《通知》明确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对落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二)落实政策,纠正冤假错案,解决落实遗留问题既要抓紧,又要有步骤地搞;(三)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四)各级党委都要有一名书记分管落实政策的工作,要切实靠上抓,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门和政法部门等,都要集中力量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步伐,善始善终地完成这项任务。
全省各级纪委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指示和规定,认真落实党的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对各个时期受党纪处分的案件进行了复议,做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1981年8月,省委转发了省委纪委《关于复议纠正建国以来冤假错案的意见》。《意见》指出:复议历史案件,应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1979年33号文件和1981年5号文件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复议的重点是错被开除党籍、错被开除公职、错被定为敌我矛盾的案件。经过复议,凡是搞错了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原定错误事实没有大的变化,定性处理基本适当,处理偏轻或偏重的,一般不再改变。复议历史案件宜粗不宜细,但必须分清是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对于几类案件复议处理的政策界限,《意见》作了十一条规定。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善始善终地做好平反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省委于1983年9月又转发了省委纪委《关于进一步落实政策认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复议纠正冤假错案的范围包括: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案件,除已按照中央指示解决了反右派、反右倾和“四清”中的问题以外,还有“老三反”、整党、肃反审干、统购统销、合作化等历次运动中处理的案件,以及在这期间处理的其他违纪案件。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以后到1978年,全省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共206947人。其中,开除党籍88787人,留党察看38189人,撤销党内职务19042人,警告、严重警告60956人。需要复查135066人,占受处分总数的65%。已复查结案134987人,占应复查总数的99.9%。其中,属于冤、假、错案,彻底平反纠正53851人,占原处分总数的26%,占应复查数的39.9%;原定错误事实有出入、定性不当、处分过重,适当改变原处分和结论19477人,占处分总数的9%,占应复查数的14.4%;维持原结论和处分61659人,占原处分总数的29.8%,占应复查数的46%;为29455名原错受处理的党员恢复了党籍。
省纪委直接复议和审批了县团级以上干部历史老案551人,其中,原属中央、华东局和省委处理的重大案件15起32人。对于“批林批孔”期间造成的错案也作了复议纠正,全省共复议处理这类案件1740人,其中市地厅级干部18人。
对“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昭雪。一是“文化大革命”初期被打成“走资派”的;二是因历史问题加重处理的;三是因反对“文化大革命”,反对林彪、“四人帮”而被定为政治问题的;四是在“批林批孔”期间受到批判和处理的。全省共为20339人撤销和改变了原结论、处分,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平反昭雪,恢复名誉,有的恢复和安排了领导职务。
复议了1957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的案件。各地按照中央的部署,以解决反右倾斗争中遗留问题作为重点,有步骤地抓了“反右倾”、反右派斗争中遗留案件的平反改正工作。全省1958年“整风补课”、“拔白旗”,1959年“反右倾”、“反瞒产私分”,1960年冬和1961年春“整风整社”、“民主补课”等运动中,共处理党员103043人,其中,属于错处理的有34991人。这些人大体有五种情况:一是经过组织审批,有文字结论的;二是只有文字结论,没有审批手续的;三是1961年、1962年已甄别,但留了不应有尾巴的;四是已经复议,仍保留处分的;五是只口头批判,未作文字结论的。全省各级纪委与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密切配合,对以上情况分四个档次进行了解决:对口头批判未作文字结论的,由所在地党组织在原批判范围内一次性宣布平反,恢复名誉;对无审批手续而受到处分,宣布无效;对留有尾巴的,由原批准单位直接下达改正决定或者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平反;对原来只摘右倾帽子没有改正的,进行复议下达改正决定。在集中复查改正中,注意解决了四种类型的问题:(1)因反映实际情况,抵制“五风”而被定为右倾错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2)被定为右倾错误,同时又兼有其他错误,处分过重的;(3)“反右倾”中被错误地取消了预备党员资格的;(4)农村“反右倾”被批判处理,失去工作的老党员、老干部。这些问题都实事求是地得到了解决。
复查新中国成立后的案件。在复议中,把那些提出申诉或组织上发现错了的大案、要案和定为敌我矛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案件作为重点,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据统计,为4529人撤销了原结论和处分,其中为2988人恢复了党籍。
专案解决新中国成立前的个别案件。遵照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省纪委对原华东局第二书记黎玉、原胶东区党委书记林浩、原滨北地委书记李仲林,以及在渤海土改中受到错误批判的原渤海区党委书记景晓村、副书记王卓如、行署主任李人风、社会部长李震等人的申诉问题,进行了复议,取消了原来的结论,从政治上恢复了名誉。各地为241人撤销改变了原结论和处分,为164人恢复了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