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章 案件甄别与平反冤假错案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共产党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7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7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74/article/12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74/article/12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党在历史上曾因受当时形势、条件的限制和各种错误思想的影响,尤其是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和困扰,在不同时期错误地批判、处理了一些党员、干部和群众。但同时党总是遵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错误处理的案件进行了纠正。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自成立以来,根据中央和上级的指示精神,对新中国成立前的历史老案及新中国成立后历次运动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复查复议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除日常的案件复查复议工作外,规模较大、时间集中的复查复议主要进行了两次:一是20世纪60年代初期进行的案件甄别工作,一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的平反冤假错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