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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初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案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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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各级纪委边组建、边工作,当年受理案件1167件,处分党员干部1010人。其中开除党籍192人,留党察看128人,撤销工作61人。被处分党员的主要错误包括贪污腐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政策法令等。1951年年底,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次年,山东省各级党委纪委密切结合党的中心工作,对“三反”运动中揭露出的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进行了检查和处理。据不完全统计,1952年共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10620人,其中绝大部分是“三反”运动中揭发出来的党纪案件。这些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中,有省级干部1人,地级干部71人,县级干部530人。按错误性质分类,以贪污问题最为突出,占69.7%;其他问题主要有蜕化堕落、违反政策法令、无组织无纪律等。
1953年1月,中央发出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斗争的指示。山东分局纪委和各级党委纪委选择了一些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件,进行大张旗鼓的处理。当年共处理“新三反”斗争中揭发出的违犯党纪案件4792起,其中受到党纪处分的929人。
在“三反”和“新三反”运动中处理的案件,有一部分为冤假错案,在随后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得到纠正。
1954年春季,在粮食统购统销中,一些基层组织以纪律处分为手段搞强迫命令,错误地处理了大批农村党员。在处分程序上,党员受处分不许申诉,批准手续混乱,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原则。有的乡村支部即决定开除党员党籍,有的把惜售余粮者也当作蜕化变质分子开除出党,出现了严重的界限不清、翻历史旧账等混乱现象。虽经分局纪委多次要求纠正,但处分偏多偏重的问题未能得到根本改变。在这一年的统购统销中,全省共处理党员4279名,其中给予党纪处分2713人,免予处分1566人。后经复查发现,其中绝大多数不应处分。全年各级纪委共处理违纪党员7689人,其中开除党籍3881人,留党察看1152人,撤销工作760人。在被处分人员中,有地级干部18人,县级干部120人。
1954年4月至6月,在山东分局扩大会议上,分局第二书记、主持分局工作的向明,因所谓“参加高、饶反党联盟”及“对抗中央政策”等问题,受到错误批判。次年10月,向明又因所谓“组织反党宗派集团”的错误,被开除党籍。1955年,各级党委纪委在农村围绕农业合作化及粮食统购统销等工作,在工厂、矿山则对所谓资本主义经营思想、不忠实执行国家计划、弄虚作假、贪污浪费等问题进行了检查。全年共处分犯错误党员12206人。处分偏多偏重问题仍然存在,如惠民地区处分党员2167人,其中开除党籍1556人,占处分党员总数的71.8%。有的地方用处分党员作为强迫命令完成任务的手段,有的为搞运动、赶时间草率地处分党员。
1956年,全省各级党的监委主要检查处理了农村党员违反政策、违法乱纪、贪污盗窃公共财产等错误。共检查处理两万余起党员违纪案件,涉及党员22649人。处分党员16560人,免予处分6089人。在受处分党员中,开除党籍7149人,留党察看3045人,撤销工作1504人。
其主要错误包括违反政策、违法乱纪、贪污盗窃等。受处分党员中,农村党员18123人,占80.0%;党群机关1149人,占5.1%;政法机关978人,占4.3%。在当时“反右倾斗争”的形势下,少数干部认为“对犯错误的党员处分重一些,就是不右倾保守了”,故而对党员特别是农村党员处分草率和失当的问题比较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