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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文化大革命”前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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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境解放以后,各级党政机关陆续建立。广大人民群众出于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纷纷写信或到领导机关走访。有的为国家建设献计献策,有的反映党的政策的落实情况,有的表达个人的愿望和要求。而其中最多的是控告基层干部违法乱纪问题。当时,由于党的组织发展较快,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着组织不纯和党员干部思想不纯的问题。有的写匿名信,有的集体请愿,有的受尽折磨往返奔波到处控告。而一些领导机关在处理人民来信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有的重视不够,办事无制度,也无专人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往往得不到认真负责的处理,拖延积压以至丢失转错等现象较为严重。
1951年10月,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山东分局发出检查人民来信处理工作的指示。全省各地随之普遍开展了这一工作。各地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以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为主,与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检查组,对积案较多的地区或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并推动各级组织进行全面检查。经过此次大检查,促使各级各部门开始对人民来信处理工作予以重视,一大批长期积压未处理的人民来信得到了处理。
通过受理人民来信来访,山东分局纪委发现,一些基层干部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现象在全省已发展到极为严重的程度。而不少的领导机关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对此熟视无睹、漠不关心。1952年11月,山东分局纪委形成了《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意见的报告》。报告详细列举了省内各地这三种错误的严重情况,提出了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斗争的具体意见。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亲自批阅了这一报告,加了1600多字的批语,并于1953年1月以《中共中央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的名义转发全党。明确要求各级党委“仿照山东办法”,“从处理人民来信入手,检查一次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分子的情况,并向他们展开坚决的斗争”。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新三反”运动,也促进了山东省各级党政机关处理人民来信工作的深入开展。当月,山东分局通过检查与处理人民来信确定专案250件,从省直机关抽调干部103人,组成11个专案检查组,分赴11个专区进行检查处理。济南、青岛、淄博等市和省直各部门也边查边改,主动检查自己在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省工业厅根据工人来信,立即解决了农具工厂的停工待料问题。省民政厅抓住志愿军家属傅秀英被坏干部迫害,六次到省、两次进京、一次去东北及南京找丈夫,奔波万里、历时一年未能解决问题的事件,对严重官僚主义作风等进行检查。“新三反”运动开始于人民来信的检查处理,而它的开展又极大地促进了对人民来信的处理工作。运动开始前,山东各级党政机关积压人民来信在10万件左右,经过案件排队,明确主次,分清缓急,作出处理计划,并采取抓住重点、专案查办和结合发动群众进行处理等办法,到1953年2月底,县以上机关大部分信件作了处理。从中发现并纠正了大量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其中比较严重的作了认真严肃的处理,一些典型案件在报纸、电台公开予以曝光。通过检查处理人民来信,既克服了领导机关的官僚主义,也教育和发动了广大干部和群众,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此时,人民来访络绎不绝,人民来信大大增加。据不完全统计,1953年,全省各级党委纪委共收到群众来信29498件,大大超过了过去几年的总和。这些来信当年即处结18708件,其中基本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占85%。
此后,各级党委纪委继续对人民来信和党员申诉的处理予以重视。1954年,共处理人民来信2363件、党员申诉476起,并对其中重大问题结合中心工作进行了重点检查处理。当年下半年,各级纪委花费了相当大的力量,清查处理了过去积压的案件2519起。但由于各级党组织任务繁重,纪委人少事多,特别是县级纪检机构不健全,全省仍有人民来信2211件及党员申诉204起未能处理。在人民来信中,大部分是控告或揭发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法纪的行为,其中有中央纪委和华东局纪委交办的,积压时间最长有1951年的。人民来信和党员申诉的大量积压,使纪委的工作十分被动。
1955年,人民来信和党员申诉的积压更为严重,积案从上一年的4652件增加到7300件。面对这一严峻形势,1956年年初,省监委向省委提出了《关于全省积压党纪案件的情况与处理积案意见的报告》,请求各级党组织、各有关部门协助处理积案。省委批转了这一报告,各级党委还抽调部分党员干部帮助监委调查处理案件(主要是信访案件)。当年处理积案4000余件。从抽样统计的结果看,这些案件60%以上是依靠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党组织检查处理或由基层组织检查后报监委处理的。但处理积案仅限于就事论事,对人民来信来访中反映出的很多重要问题,如党的团结问题、政策问题、党与群众的关系问题等,各级党的监察机关缺乏及时的综合研究,当然也就未能提出改进意见,信访工作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1957年,由于各级监委的干部大部分时间做中心工作,遗留案件再次大量增加,达到8000余起。1958年,由于受到“左”的干扰,各级监委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反右派斗争上,指导思想发生了一些变化,处理控告、申诉工作也受到很大影响。省监委虽然提出“要继续重视和做好处理控诉、申诉工作”,但同时又提出“对无理取闹的分子必须严肃对待,必须警惕右派分子利用申诉控诉进行翻案活动”。1959年,监委工作的主要任务变成了“为保卫革命的群众运动服务”,运动中的所谓“发动群众”几乎完全代替了受理控诉申诉工作。省监委虽然对控申工作提出了“注意从处理控诉、申诉中了解党员违反纪律的动向、各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生产、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党委反映”的正确主张,但是也同时提出了对控诉申诉“认真负责,区别对待,分清敌我,辨明是非,保护好人,打击坏人”这一明显带有“左”的色彩、属于斗争哲学的所谓工作原则。1960年,全省监委系统共受理控诉、申诉14526件,处理结案11752件。
1961年8月,省委监委对几年来控诉申诉工作进行了总结,指出:“我们对处理控诉、申诉虽然做了许多工作,但在很多地方还存在着不认真、不负责的现象。对控诉、申诉来信照抄照转的多,直接检查处理的少;对来访缺乏热情的耐心的接待;对许多控诉、申诉案件的处理抓得不紧,有的长期拖压不作处理;有的甚至将控诉信转到被控诉人手里,使控诉人受到打击报复。”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省监委对来信来访处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主张:“对控诉、申诉来信来访,必须认真地负责地进行处理。对一些重要来信,要在党委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直接派人下去检查处理,不要层层下转。当前应注意选择与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群众生产、生活和反映党员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重要来信来访,组织力量直接下去检查,一直查到底,依靠群众,依靠组织,认真加以解决。要注意保护来信来访人的安全,防止遭受打击报复。对检举某一组织主要负责干部的来信来访,应该由上一级或上两级党委处理,控告人民公社各级负责干部的重大案件,应该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监委直接检查处理。需要转下去的一部分来信,一般地不要转原信,不要暴露来信人的住址和姓名。”“对来信来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案件必须严肃处理”。“对于受到打击报复的,要进行纠正。对于敢于同坏人坏事进行斗争的党员、干部、群众,要予以表扬。”“各级党委监委应加强处理控诉、申诉工作的领导。要定期讨论研究处理控诉、申诉工作。监委负责人应亲自看一些重要的人民来信,接见一些来访人。要挑选有一定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认真负责、有群众观念、作风正派的干部来担任这项工作。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的登记、催办、结报、归档等制度,切实做到案案有结果、件件有交代。要及时给来信人回信。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一些重大问题,应及时地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监委反映。”由于贯彻执行中央“六十条”,甄别纠正前几年错误处理的案件,1961年控诉、申诉大量增加。全省各级党委监委共受理控诉、申诉20626件(控诉15292件,申诉5334件),比1960年增加42.0%。当年处结14461件,结案率为70%。1962年受理控诉申诉进一步增加到27457件,年底结案20332件。1963年受理控诉申诉25505件,年底处结18183件。1963年下半年后,党的监察工作主要围绕“四清”(指在农村开展的清理账目、清理仓库、清理物资、清理工分)、“五反”(指在城市开展的反对贪污受贿、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展开。在这些运动中,把不同性质的问题都视为阶级斗争或者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不少基层干部受到不应有的打击迫害。党的监察信访工作受到“左”的干扰,一些正确的东西未能得到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