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干部的配备 中共中央1949年11月发布的《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规定:“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设置一定的工作机关,建立经常的工作。”根据这一规定,1950年1月,山东分局纪委成立后,即开始筹组机关并配备干部。
其配备干部的要求是坚持党的原则,熟悉党的规章制度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4月,分局纪委办事机构——检查处正式成立,工作人员共5人,均为地、县级干部。此后,各地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办事机构也陆续成立,工作人员一般为2人。当时,各级党委纪委的书记及副书记绝大多数为兼职。随着形势的发展,纪检干部队伍也不断得到加强。1952年,全省县以上各级党委及大型厂矿企业的党委绝大多数配备了专职纪检干部,有3个地委、37个县委配备了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县以上各级党委纪检部门共有专职干部285人。到1953年年底,专职干部为455人(其中专职书记、副书记87人),1954年为552人,1955年达到633人(按编制规定应为947人)。但办事机构不健全、专职干部少而弱的状况仍未改变。各县市区纪委一般只有23人,有的只有1人,与工作需要极不相称。绝大多数厂矿党委既未设纪委,更无专职干部,这大大影响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开展。1956年1月,省二次党员代表会议作出决议,要求各市、地、县(区)和工矿企业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决议同时指出:“党的监察委员会委员必须由对党忠诚可靠、政治历史清白、作风正派和有相当工作能力的干部担任,党的监察委员会书记应由同级党委书记一级干部中选任,党的监察委员会的书记或副书记中必须有一人不兼其他职务专负监察工作责任。并应根据中央所规定的编制名额和干部条件,在最近期间将办事机构建立起来。”此后,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陆续建立,干部状况也有了较大改善。当年党的专职监察工作干部达到982人,按编制(1028人)已基本配齐。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后,监察干部队伍迅速得到加强。多数地、市、县委监委委员进行了改选和补选,大批干部调入监察机关。据1963年年初的不完全统计,省、地、县三级党委监委专职委员达到413人,增加了78.8%。1963年年底,省、地、县党的监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共有专职干部1454人,比1962年增加35.1%。从这一年开始,农村人民公社专职党的监察干部不断增加。当年6月,全省已有566个公社党委配备了专职监察干部,次年年底达到1076处。到1965年9月,全省农村人民公社(区)党委配备专职监察干部的达到1278处,占公社(区)总数的76.7%。“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监察机关和监察干部受到巨大冲击,许多人被打成“叛徒”、“走资派”等,各级党委监委先后被撤销,所有工作人员被另行分配工作。
1978年后,在各级纪检机构恢复重建的同时,干部调配工作也迅速展开。到1980年,全省已有纪律检查干部5436人,1982年年底达到8776人(均包括兼职干部)。1983年6月,省委批转省委纪委《关于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意见的报告》,针对纪检机构、纪检队伍不适应新的形势任务需要的实际,要求各级党委尽快把各级纪检机构建立健全起来,抓紧调整充实领导班子,配备好纪检干部。翌年6月,全省专职纪检干部增加到6600多人。其中,省纪委89人,地市纪委396人,县市区纪委1659人,省直和市地直部门纪检组(纪委)383人,县级企事业单位纪委1692人,其他基层党委专职纪检委员2400人。11月,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纪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办发[1984]33号文件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重视纪检机关的组织建设,配齐配好各级纪检干部。年底,地市县纪委的编制人数从上一年的2570人增加到3117人。
1984年后,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纪委成为同级领导班子之一。省、地、县级纪委的书记是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并担任同级党委常委;纪委副书记是同级党委部长一级的干部,纪委常委由同级党委的副部长一级的干部担任。1985年,全省各级党委和纪委针对纪检系统“机构不健全、力量不足、干部素质不够理想”的问题,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认真选调干部,继续充实和加强纪检机构。年底,全省纪检系统在编总人数达到16200人,文化程度和政治素质也有了较大提高。此后数年纪检干部人数基本维持在这一水平上。1988年8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纪发[1988]8号文件的通知》,规定省和市地纪委内部室正副主任按中纪发[1988]8号文件规定高限配备。市、地纪委所设处级检查员一般可按干部编制人数的10%配备,科级检查员一般可按干部编制人数的25%配备。从1989年5月起,省纪委处室通改为室,各室主任配副厅(局)长级干部,副主任配正处长级干部,省纪委设副厅(局)级、正副处级检查员。在此前后,各市地县纪委也将处科改室,并按新的规格配备干部。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又有了新的发展。1994年,全省纪检监察机构数达到9514个,专职纪检监察干部18104人。随着中央反腐倡廉工作的加强,到1997年年底,全省纪检监察机构数达到了10415个,专职纪检监察干部19532人。之后,由于机构改革的需要,全省纪检监察机构数和专职干部人数略微有所下降,截止到2005年年底,全省共有纪检监察机构10286个,专职纪检监察干部19111人。
纪检干部的管理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不久,中央曾作出规定: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上级纪委在工作上、业务上对下级纪委有指导关系。在此期间,纪检干部由同级党委任免和管理。1955年3月后,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先后成立,领导体制也同时作了改变:各级监委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下级监委在上级监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委系统干部任免和管理体制也作了相应的改变。但此后不久,监委再次成为同级党委的工作部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纪委恢复重建,其领导体制沿用历史上的做法,即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这种体制很快就显露出与党内状况和纪委的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为此,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作出新的规定,将中央纪委以下的各级纪委的领导关系,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此后,这一领导体制一直沿用下来。在这一领导体制下,各级党委在任免纪委领导干部职务时,要事先征得上级纪委的同意。1996年3月后,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直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单列,其组长和监察专员职务的任免,由省纪委商同所在党组(党委)提出人选,经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考察后,由省纪委报省委按程序任免;副组长、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由省纪委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后任免;其他人员由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征得省纪委同意后任免。2000年4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编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的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由省纪委、省监察厅提出人选,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由省纪委报省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后,由省委组织部报省委常委研究任免。派驻机构的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驻在部门如有合适人选,可以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推荐。
纪检机关建立特别是恢复组建以来,涌现了一大批坚持原则、勤奋工作、秉公执纪、成绩突出的纪检干部和先进集体。1990年12月,全国先进纪检组织优秀纪检干部表彰大会在京召开。山东省的潍坊市纪委、省煤管局纪检组和鲁其栋、邹国忠、刘建平、张注修、阎玉海、王惠民、孙进九、程殿光、董立兴、赵好玉、李华鹏、李树勋、朱成效、曲云洪、曲荣泉等受到表彰。同月,省纪委召开全省先进纪检组织和优秀纪检干部表彰大会,48个先进纪检组织和250名纪检干部受到表彰。1995年1月,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对全省51个先进纪检监察组织和205名优秀纪检干部进行了表彰。1996年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人事部在京召开表彰大会,山东省的省公安厅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济宁市纪委第三监察室,平度市纪委、市监察局,临邑县纪委、县监察局等四单位被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李荣芝、高素贞、张士朋、王德松、王巧英、郭庆安、吴兴广、周琼昌、陈凤岐、邢瑞霞等10人被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2000年1月,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对全省50个先进纪检监察组织和182名优秀纪检干部进行了表彰奖励。2002年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人事部在京召开表彰大会,山东省的章丘市纪委、市监察局,莱州市纪委、市监察局,沂水县纪委、县监察局,单县纪委、县监察局等四单位被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王珍宝、宋元爱、陈增玉、刘希玉、马书轩、杨琳、申景高、崔星光、肖述章等9人被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2005年1月,省纪委召开全体会议,对全省纪检、监察系统50个先进集体和190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
纪检干部的培训 从1956年开始,一些市地监委就注意对业务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具体办法有召开业务干部会、举办短期训练班、举办党的监察干部业务讲座等。纪检机关恢复重建后,业务培训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80年,省委纪委在省委党校举办了全省第一期纪律检查干部训练班。此后直至1991年,先后在省委党校举办了13期培训班,培训县纪委副书记以上干部1100余人。从1980年开始,各市、地纪委也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采取不同形式,对专职纪律检查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为了克服经费和场所困难,市地以下纪委还开展了函授培训和在岗培训。1985年到1986年,省纪委连续两年委托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举办纪检干部专修班,主要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和各级纪委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1986年后,各地市县纪委根据省纪委要求,主动与当地党校联系,把培训纪检干部列入党校培训计划。
截至1991年,全省共培训纪检干部3.2万人次。1992年,省纪委在北戴河中央纪委干部培训中心举办培训班,培训省直机关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当年干部培训面在70%以上。1994年,省纪委先后组织选派5批185名干部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组织的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
1997年2月,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落成,成为省纪委、省监察厅进行干部培训的基地,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也进一步走上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2001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召开以后,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了《2001年至2005年全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贯彻落实好这个规划,省纪委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2001年至2005年全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培训制度、培训内容以及培训的管理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培训渠道涉及到中央纪委培训中心、省纪委培训中心、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等多家培训机构。从1997年初到2005年底9年的时间里,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培训的总人数有73010余人。
第三节 纪检队伍建设
纪检干部的配备 中共中央1949年11月发布的《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规定:“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设置一定的工作机关,建立经常的工作。”根据这一规定,1950年1月,山东分局纪委成立后,即开始筹组机关并配备干部。
其配备干部的要求是坚持党的原则,熟悉党的规章制度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4月,分局纪委办事机构——检查处正式成立,工作人员共5人,均为地、县级干部。此后,各地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办事机构也陆续成立,工作人员一般为2人。当时,各级党委纪委的书记及副书记绝大多数为兼职。随着形势的发展,纪检干部队伍也不断得到加强。1952年,全省县以上各级党委及大型厂矿企业的党委绝大多数配备了专职纪检干部,有3个地委、37个县委配备了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县以上各级党委纪检部门共有专职干部285人。到1953年年底,专职干部为455人(其中专职书记、副书记87人),1954年为552人,1955年达到633人(按编制规定应为947人)。但办事机构不健全、专职干部少而弱的状况仍未改变。各县市区纪委一般只有23人,有的只有1人,与工作需要极不相称。绝大多数厂矿党委既未设纪委,更无专职干部,这大大影响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开展。1956年1月,省二次党员代表会议作出决议,要求各市、地、县(区)和工矿企业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决议同时指出:“党的监察委员会委员必须由对党忠诚可靠、政治历史清白、作风正派和有相当工作能力的干部担任,党的监察委员会书记应由同级党委书记一级干部中选任,党的监察委员会的书记或副书记中必须有一人不兼其他职务专负监察工作责任。并应根据中央所规定的编制名额和干部条件,在最近期间将办事机构建立起来。”此后,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陆续建立,干部状况也有了较大改善。当年党的专职监察工作干部达到982人,按编制(1028人)已基本配齐。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后,监察干部队伍迅速得到加强。多数地、市、县委监委委员进行了改选和补选,大批干部调入监察机关。据1963年年初的不完全统计,省、地、县三级党委监委专职委员达到413人,增加了78.8%。1963年年底,省、地、县党的监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共有专职干部1454人,比1962年增加35.1%。从这一年开始,农村人民公社专职党的监察干部不断增加。当年6月,全省已有566个公社党委配备了专职监察干部,次年年底达到1076处。到1965年9月,全省农村人民公社(区)党委配备专职监察干部的达到1278处,占公社(区)总数的76.7%。“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监察机关和监察干部受到巨大冲击,许多人被打成“叛徒”、“走资派”等,各级党委监委先后被撤销,所有工作人员被另行分配工作。
1978年后,在各级纪检机构恢复重建的同时,干部调配工作也迅速展开。到1980年,全省已有纪律检查干部5436人,1982年年底达到8776人(均包括兼职干部)。1983年6月,省委批转省委纪委《关于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意见的报告》,针对纪检机构、纪检队伍不适应新的形势任务需要的实际,要求各级党委尽快把各级纪检机构建立健全起来,抓紧调整充实领导班子,配备好纪检干部。翌年6月,全省专职纪检干部增加到6600多人。其中,省纪委89人,地市纪委396人,县市区纪委1659人,省直和市地直部门纪检组(纪委)383人,县级企事业单位纪委1692人,其他基层党委专职纪检委员2400人。11月,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纪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办发[1984]33号文件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重视纪检机关的组织建设,配齐配好各级纪检干部。年底,地市县纪委的编制人数从上一年的2570人增加到3117人。
1984年后,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纪委成为同级领导班子之一。省、地、县级纪委的书记是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并担任同级党委常委;纪委副书记是同级党委部长一级的干部,纪委常委由同级党委的副部长一级的干部担任。1985年,全省各级党委和纪委针对纪检系统“机构不健全、力量不足、干部素质不够理想”的问题,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认真选调干部,继续充实和加强纪检机构。年底,全省纪检系统在编总人数达到16200人,文化程度和政治素质也有了较大提高。此后数年纪检干部人数基本维持在这一水平上。1988年8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纪发[1988]8号文件的通知》,规定省和市地纪委内部室正副主任按中纪发[1988]8号文件规定高限配备。市、地纪委所设处级检查员一般可按干部编制人数的10%配备,科级检查员一般可按干部编制人数的25%配备。从1989年5月起,省纪委处室通改为室,各室主任配副厅(局)长级干部,副主任配正处长级干部,省纪委设副厅(局)级、正副处级检查员。在此前后,各市地县纪委也将处科改室,并按新的规格配备干部。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又有了新的发展。1994年,全省纪检监察机构数达到9514个,专职纪检监察干部18104人。随着中央反腐倡廉工作的加强,到1997年年底,全省纪检监察机构数达到了10415个,专职纪检监察干部19532人。之后,由于机构改革的需要,全省纪检监察机构数和专职干部人数略微有所下降,截止到2005年年底,全省共有纪检监察机构10286个,专职纪检监察干部19111人。
纪检干部的管理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不久,中央曾作出规定: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上级纪委在工作上、业务上对下级纪委有指导关系。在此期间,纪检干部由同级党委任免和管理。1955年3月后,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先后成立,领导体制也同时作了改变:各级监委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下级监委在上级监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委系统干部任免和管理体制也作了相应的改变。但此后不久,监委再次成为同级党委的工作部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纪委恢复重建,其领导体制沿用历史上的做法,即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这种体制很快就显露出与党内状况和纪委的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为此,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作出新的规定,将中央纪委以下的各级纪委的领导关系,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此后,这一领导体制一直沿用下来。在这一领导体制下,各级党委在任免纪委领导干部职务时,要事先征得上级纪委的同意。1996年3月后,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直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单列,其组长和监察专员职务的任免,由省纪委商同所在党组(党委)提出人选,经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考察后,由省纪委报省委按程序任免;副组长、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由省纪委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后任免;其他人员由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征得省纪委同意后任免。2000年4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编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的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由省纪委、省监察厅提出人选,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由省纪委报省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后,由省委组织部报省委常委研究任免。派驻机构的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驻在部门如有合适人选,可以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推荐。
纪检机关建立特别是恢复组建以来,涌现了一大批坚持原则、勤奋工作、秉公执纪、成绩突出的纪检干部和先进集体。1990年12月,全国先进纪检组织优秀纪检干部表彰大会在京召开。山东省的潍坊市纪委、省煤管局纪检组和鲁其栋、邹国忠、刘建平、张注修、阎玉海、王惠民、孙进九、程殿光、董立兴、赵好玉、李华鹏、李树勋、朱成效、曲云洪、曲荣泉等受到表彰。同月,省纪委召开全省先进纪检组织和优秀纪检干部表彰大会,48个先进纪检组织和250名纪检干部受到表彰。1995年1月,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对全省51个先进纪检监察组织和205名优秀纪检干部进行了表彰。1996年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人事部在京召开表彰大会,山东省的省公安厅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济宁市纪委第三监察室,平度市纪委、市监察局,临邑县纪委、县监察局等四单位被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李荣芝、高素贞、张士朋、王德松、王巧英、郭庆安、吴兴广、周琼昌、陈凤岐、邢瑞霞等10人被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2000年1月,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对全省50个先进纪检监察组织和182名优秀纪检干部进行了表彰奖励。2002年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人事部在京召开表彰大会,山东省的章丘市纪委、市监察局,莱州市纪委、市监察局,沂水县纪委、县监察局,单县纪委、县监察局等四单位被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王珍宝、宋元爱、陈增玉、刘希玉、马书轩、杨琳、申景高、崔星光、肖述章等9人被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2005年1月,省纪委召开全体会议,对全省纪检、监察系统50个先进集体和190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
纪检干部的培训 从1956年开始,一些市地监委就注意对业务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具体办法有召开业务干部会、举办短期训练班、举办党的监察干部业务讲座等。纪检机关恢复重建后,业务培训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80年,省委纪委在省委党校举办了全省第一期纪律检查干部训练班。此后直至1991年,先后在省委党校举办了13期培训班,培训县纪委副书记以上干部1100余人。从1980年开始,各市、地纪委也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采取不同形式,对专职纪律检查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为了克服经费和场所困难,市地以下纪委还开展了函授培训和在岗培训。1985年到1986年,省纪委连续两年委托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举办纪检干部专修班,主要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和各级纪委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1986年后,各地市县纪委根据省纪委要求,主动与当地党校联系,把培训纪检干部列入党校培训计划。
截至1991年,全省共培训纪检干部3.2万人次。1992年,省纪委在北戴河中央纪委干部培训中心举办培训班,培训省直机关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当年干部培训面在70%以上。1994年,省纪委先后组织选派5批185名干部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组织的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
1997年2月,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落成,成为省纪委、省监察厅进行干部培训的基地,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也进一步走上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2001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召开以后,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了《2001年至2005年全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贯彻落实好这个规划,省纪委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2001年至2005年全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培训制度、培训内容以及培训的管理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培训渠道涉及到中央纪委培训中心、省纪委培训中心、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等多家培训机构。从1997年初到2005年底9年的时间里,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培训的总人数有7301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