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属单位纪检机构 1950年12月至1951年10月,中共山东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中共山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委员会和中共山东省人民团体省级机关委员会都设有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负责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1952年8月,上述3个纪委合并为中共山东分局直属省级机关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更名为中共山东省委直属省级机关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级机关党委下设的分局机关、工矿交通、农林水利、财经、文教和政法6个分党委也都设有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4月,省级机关党委纪委及6个分党委纪委撤销,分设中共山东省委直属机关监察委员会和中共山东省人委机关监察委员会,1960年分别改称中共山东省委直属机关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中共山东省人委机关委员会监察委员会。1961年1月,两监委合并为中共山东省省级机关委员会监察委员会。1965年4月,省级机关党委监委撤销,分设党群政法机关、工业交通机关、财贸机关、宣传文教机关和农林水机关党委监委。1965年至1966年间,省委监委还曾先后向省公安厅、供销社、物资厅和粮食厅等10个厅局单位派出监察组。“文化大革命”期间,省直机关党的监察组织陷于瘫痪。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省直机关党的纪检组织恢复重建。1980年12月,中共山东省省级机关委员会重建纪律检查委员会(1983年改为中共山东省省级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年7月开始,省直一些部门和单位党组陆续设立纪检组。到次年年底,省直机关应建纪检机构的72个单位,已有51个建立了纪检组(纪委)。1983年6月,省委以鲁发[1983]21号文件批转省纪委《关于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意见的报告》。该报告对省直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作了原则规定。12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委联合发出通知,对省直部委厅局纪检机构设置、工作任务及干部配备等提出了具体意见。根据这一文件的规定,1984年9月,省纪委向垂直领导企事业单位多、工作任务繁重的省计委、省经委、省建委、省科委、省国家安全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交通厅、省外贸局等单位派驻纪检组。其他一些下属单位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厅局单位和省属经济组织建立了党组纪检组,建立党的委员会的厅局级单位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年底,省直机关已建立纪检组(纪委)55个,占应建数的95%,另有66个厅局单位建立了机关纪委。1985年10月,为保证国家金融政策的贯彻实施,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建立省、市地纪委派驻金融系统纪律检查组。
党的十四大以后,为了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强化行政监察职能,适应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和机构改革的新形势,省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也作了相应调整。1996年1月,省编委、省纪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省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根据这一文件,省纪委、省监察厅共设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30个,其中,省纪委、省监察厅双派驻机构23个,它们是: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委、省科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建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厅、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海洋与水产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环保局、省粮食局。省纪委单派驻机构3个: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民银行(金融系统)。省监察厅单派驻机构3个:省外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纪委派出机构1个:省直机关纪工委。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单列。省纪委未派驻纪检组的部门和单位,建党组的设党组纪检组,建党委的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未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按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监察室。各部门和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均合署办公。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在部门编制总额内确定。机关人数少、不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单位,设专职纪检、监察员,负责本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2000年11月,省编委、省纪委、省监察厅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省直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根据这一文件规定,省纪委、监察厅共设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36个,其中,省纪委、监察厅同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部门由原来的23个增加到28个,它们是: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对外贸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单列编制103人。省纪委单派驻机构2个:省法院、省检察院。单列政法编制12人。省监察厅单派驻机构4个: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单列编制17人。省纪委派出机构2个:省直机关纪工委、省委高校纪工委。行政编制12人,分别计入所在部门编制。
市、地纪检机构 1950年1月,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纪委成立后,即抓紧进行各地市委纪委的筹组工作。是年年底,全省17个地市委,已有16个建立起纪委。1952年11月,德州地委也建立起纪委。
1955年11月至次年6月间,根据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各地市委纪委陆续改建为监察委员会。1961年9月,枣庄市升格为省辖市。11月,建立中共枣庄市监察委员会。1963年4月至1964年4月间,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等四市的监察委员会先后改为市委监委;昌潍、烟台、济宁、泰安、惠民、德州、临沂、菏泽、聊城等九地区监察委员会改为省监委驻各地区监察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地市监察机构的工作被迫停止运行,机构陆续被取消。
1978年7月,中共山东省委宣布设立省委纪委筹备小组。此后,各地市委纪检机构先后恢复重建。1983年6月后,根据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的规定,各地市委纪委陆续改为地市纪委,并由党代会选举产生。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后,组织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到1997年底,全省市级纪检监察机构共有982个,其中包括:市纪委、监察局17个,市直属纪检监察机构965个。到2005年年底,除市纪委、监察局17个没有变化外,市直属纪检机构已发展到1020个。
县及县以下纪检机构 从1950年5月起,各县(市、区)委纪委先后成立。到1952年年底,全省大的厂矿企业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均已建立,其中绝大多数设置了办事机构。从1953年开始,一些基层党委设立了兼职的纪律检查委员。1955年11月后,根据全国党代表会议的决议,各县(市、区)委纪委陆续改建为党的监察委员会。到1956年年底,全省127个县(市、区)中有126个成立了党的监察委员会;根据规定应成立监委的101个厂矿、学校和机关也已有90个成立了监委。1958年12月后,全省各级监委陆续改为党委监委,作为同级党委的工作机构继续开展工作。1963至1965年间,济南、枣庄两市曾撤销各区党委监委,改设市委监委驻区监察组。从1963年开始,各级党委认真贯彻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得到加强和健全。根据这一决定的要求,一些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先后设立了党的监委。“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及县以下党的监察机构先后受到冲击并被迫停止了工作。
从1978年9月起,县及县以下纪检机构恢复重建。到1980年年底,各县(市、区)委都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党委60%以上设立了纪律检查机构。
1983年12月,中央纪委致函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针对县级和县以下的纪律检查机构不健全、干部力量薄弱的问题,要求加强县和县以下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建设,健全组织,充实力量,争取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次年2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委及各大企业党委和省直各部门党组,要切实把建立健全县级和县以下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当作一项重要事情来抓,没建立机构的要迅速建立机构。当年年底,大中型企事业单位80%以上建立了纪检机构,87%的乡镇、街道配备了专职纪检干部。1986年后,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始建立纪委,当年年底即有1279个建立纪委,占全省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总数的43%。到1987年年底,全省县及县以下纪检机构基本组建完毕。这些机构包括:县(市、区)纪委134个,县市直属纪检机构1927个,企事业单位纪委1421个,其他基层纪委2264个。1991年10月,省纪委发出通知,规定凡设党委的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基层单位都要建立纪委。当年全省2471个乡镇(办事处)有2348个成立了纪委,占总数的95%。企事业单位纪委增加到1771个。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后,组织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到1997年年底,全省县级纪检监察机构共有3276个,其中包括:县(市、区)级纪委、监察局142个(包括烟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日照岚山工委),县市直属纪检监察机构3134个。另外,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已达3537个,其他基层纪检监察机构2482个。截止到2005年年底,全省县(市、区)及县直属纪检监察机构已发展到4041个,其中县(市、区)纪委、监察局140个,县(市、区)直属纪检监察机构已达3901个。
由于国有企业改制和乡镇体制改革,使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数比1997年略有下降,分别是3075个和1941个。
第二节 省直属单位及市(地)、县纪检机构
省直属单位纪检机构 1950年12月至1951年10月,中共山东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中共山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委员会和中共山东省人民团体省级机关委员会都设有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负责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1952年8月,上述3个纪委合并为中共山东分局直属省级机关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更名为中共山东省委直属省级机关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级机关党委下设的分局机关、工矿交通、农林水利、财经、文教和政法6个分党委也都设有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4月,省级机关党委纪委及6个分党委纪委撤销,分设中共山东省委直属机关监察委员会和中共山东省人委机关监察委员会,1960年分别改称中共山东省委直属机关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中共山东省人委机关委员会监察委员会。1961年1月,两监委合并为中共山东省省级机关委员会监察委员会。1965年4月,省级机关党委监委撤销,分设党群政法机关、工业交通机关、财贸机关、宣传文教机关和农林水机关党委监委。1965年至1966年间,省委监委还曾先后向省公安厅、供销社、物资厅和粮食厅等10个厅局单位派出监察组。“文化大革命”期间,省直机关党的监察组织陷于瘫痪。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省直机关党的纪检组织恢复重建。1980年12月,中共山东省省级机关委员会重建纪律检查委员会(1983年改为中共山东省省级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年7月开始,省直一些部门和单位党组陆续设立纪检组。到次年年底,省直机关应建纪检机构的72个单位,已有51个建立了纪检组(纪委)。1983年6月,省委以鲁发[1983]21号文件批转省纪委《关于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意见的报告》。该报告对省直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作了原则规定。12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委联合发出通知,对省直部委厅局纪检机构设置、工作任务及干部配备等提出了具体意见。根据这一文件的规定,1984年9月,省纪委向垂直领导企事业单位多、工作任务繁重的省计委、省经委、省建委、省科委、省国家安全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交通厅、省外贸局等单位派驻纪检组。其他一些下属单位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厅局单位和省属经济组织建立了党组纪检组,建立党的委员会的厅局级单位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年底,省直机关已建立纪检组(纪委)55个,占应建数的95%,另有66个厅局单位建立了机关纪委。1985年10月,为保证国家金融政策的贯彻实施,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建立省、市地纪委派驻金融系统纪律检查组。
党的十四大以后,为了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强化行政监察职能,适应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和机构改革的新形势,省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也作了相应调整。1996年1月,省编委、省纪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省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根据这一文件,省纪委、省监察厅共设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30个,其中,省纪委、省监察厅双派驻机构23个,它们是: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委、省科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建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厅、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海洋与水产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环保局、省粮食局。省纪委单派驻机构3个: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民银行(金融系统)。省监察厅单派驻机构3个:省外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纪委派出机构1个:省直机关纪工委。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单列。省纪委未派驻纪检组的部门和单位,建党组的设党组纪检组,建党委的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未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按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监察室。各部门和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均合署办公。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在部门编制总额内确定。机关人数少、不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单位,设专职纪检、监察员,负责本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2000年11月,省编委、省纪委、省监察厅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省直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根据这一文件规定,省纪委、监察厅共设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36个,其中,省纪委、监察厅同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部门由原来的23个增加到28个,它们是: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对外贸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单列编制103人。省纪委单派驻机构2个:省法院、省检察院。单列政法编制12人。省监察厅单派驻机构4个: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单列编制17人。省纪委派出机构2个:省直机关纪工委、省委高校纪工委。行政编制12人,分别计入所在部门编制。
市、地纪检机构 1950年1月,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纪委成立后,即抓紧进行各地市委纪委的筹组工作。是年年底,全省17个地市委,已有16个建立起纪委。1952年11月,德州地委也建立起纪委。
1955年11月至次年6月间,根据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各地市委纪委陆续改建为监察委员会。1961年9月,枣庄市升格为省辖市。11月,建立中共枣庄市监察委员会。1963年4月至1964年4月间,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等四市的监察委员会先后改为市委监委;昌潍、烟台、济宁、泰安、惠民、德州、临沂、菏泽、聊城等九地区监察委员会改为省监委驻各地区监察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地市监察机构的工作被迫停止运行,机构陆续被取消。
1978年7月,中共山东省委宣布设立省委纪委筹备小组。此后,各地市委纪检机构先后恢复重建。1983年6月后,根据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的规定,各地市委纪委陆续改为地市纪委,并由党代会选举产生。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后,组织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到1997年底,全省市级纪检监察机构共有982个,其中包括:市纪委、监察局17个,市直属纪检监察机构965个。到2005年年底,除市纪委、监察局17个没有变化外,市直属纪检机构已发展到1020个。
县及县以下纪检机构 从1950年5月起,各县(市、区)委纪委先后成立。到1952年年底,全省大的厂矿企业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均已建立,其中绝大多数设置了办事机构。从1953年开始,一些基层党委设立了兼职的纪律检查委员。1955年11月后,根据全国党代表会议的决议,各县(市、区)委纪委陆续改建为党的监察委员会。到1956年年底,全省127个县(市、区)中有126个成立了党的监察委员会;根据规定应成立监委的101个厂矿、学校和机关也已有90个成立了监委。1958年12月后,全省各级监委陆续改为党委监委,作为同级党委的工作机构继续开展工作。1963至1965年间,济南、枣庄两市曾撤销各区党委监委,改设市委监委驻区监察组。从1963年开始,各级党委认真贯彻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得到加强和健全。根据这一决定的要求,一些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先后设立了党的监委。“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及县以下党的监察机构先后受到冲击并被迫停止了工作。
从1978年9月起,县及县以下纪检机构恢复重建。到1980年年底,各县(市、区)委都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党委60%以上设立了纪律检查机构。
1983年12月,中央纪委致函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针对县级和县以下的纪律检查机构不健全、干部力量薄弱的问题,要求加强县和县以下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建设,健全组织,充实力量,争取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次年2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委及各大企业党委和省直各部门党组,要切实把建立健全县级和县以下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当作一项重要事情来抓,没建立机构的要迅速建立机构。当年年底,大中型企事业单位80%以上建立了纪检机构,87%的乡镇、街道配备了专职纪检干部。1986年后,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始建立纪委,当年年底即有1279个建立纪委,占全省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总数的43%。到1987年年底,全省县及县以下纪检机构基本组建完毕。这些机构包括:县(市、区)纪委134个,县市直属纪检机构1927个,企事业单位纪委1421个,其他基层纪委2264个。1991年10月,省纪委发出通知,规定凡设党委的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基层单位都要建立纪委。当年全省2471个乡镇(办事处)有2348个成立了纪委,占总数的95%。企事业单位纪委增加到1771个。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后,组织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到1997年年底,全省县级纪检监察机构共有3276个,其中包括:县(市、区)级纪委、监察局142个(包括烟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日照岚山工委),县市直属纪检监察机构3134个。另外,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已达3537个,其他基层纪检监察机构2482个。截止到2005年年底,全省县(市、区)及县直属纪检监察机构已发展到4041个,其中县(市、区)纪委、监察局140个,县(市、区)直属纪检监察机构已达3901个。
由于国有企业改制和乡镇体制改革,使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数比1997年略有下降,分别是3075个和194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