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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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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是省政府对全省文化艺术和文物事业行使管理职能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机构,全省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设置文化局,行使所辖区域的文化行政管理职能。1986—2005年,随着省域内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及各级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文化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及部门设置多有变动,有的名称变更或升格,有的与其他管理机构(或其他系统部门)合署(或加挂牌子)办公,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及职责职能等方面不断深化改革,打破过去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文化事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主要靠单一行政手段的管理机制,逐步形成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建立起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多种管理手段并行的综合管理机制,依法行政管理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