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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文化市场管理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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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文化市场逐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范围广阔、内容丰富,基本涵盖文化艺术各门类的生产、交换、流通、消费、经营体系。全省各级文化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中,通过改革、探索,逐步摸索积累了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依法管理,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一、行政管理和稽查执法机构
1990年,省文化厅成立市场处,具体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监管、稽查队伍指导以及文化市场政策研究制定,全省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开始逐步落实。同时,各市(地)文化局相继成立市场科,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行使文化市场审批管理、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等职能。
1994年5月,省文化市场稽查队成立,为省文化厅直属正处级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负责文化市场监督检查以及全省文化市场大要案查处。各市(地)随之成立文化市场稽查执法机构。至年底,全省有济南、青岛、烟台、淄博、东营、泰安、潍坊、济宁、莱芜、聊城、菏泽11个市(地)成立了专职文化市场稽查队。
1995年1月,省文化厅进一步要求乡镇一级要普遍建立乡镇文化市场稽查站,并对文化市场稽查站的性质和人员组成提出具体要求。省文化厅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支持,在全省范围内推动专职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的建立。各地也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迅速建立起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
截至1996年底,省及17个市(地)全部建立专职文化市场稽查队,全省80%的县(市、区)建立专职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机构,建立起110多个专门管理机构,90余支文化市场稽查队伍,专兼职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3500余人。1996—2005年,全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平稳发展,全省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坚持日常管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在“扫黄打非”及历次文化市场专项整治中,为文化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至2005年底,全省建立起省、市、县、乡四级稽查机构。全省行使稽查职能的机构共169个,其中17个属于文化局内设部门代行稽查职能,152个属于批编成立的稽查机构;省级机构1个,市级机构17个,县级机构151个,达到每个市都有一支市级稽查机构的要求,全省大部分县建有稽查机构。
二、队伍建设
(一)经费及执法装备
1992—1998年,文化市场稽查队伍建立之初,多是事业单位,经费从文化市场管理费列支。1999年1月1日起,山东省停止征收文化市场管理费,很多自收自支的文化市场稽查队经费难以落实。当年,为解决经费问题,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省文化厅与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宣传、财政部门要对文化市场稽查管理所需经费给予妥善安排,保证其必要的经费开支,所需经费从返还各地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解决。
200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彻底解决稽查队伍经费问题,保障文化市场管理队伍的正常执法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解决文化市场执法监督经费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由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娱乐业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情况统筹安排。
至2005年底,全省稽查机构基本解决人员经费问题。在批编成立的152个文化市场稽查机构中,属全额拨款的130个、差额拨款的8个、自收自支的14个。省及大部分市、县级稽查机构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但仍然存在部分地区人员经费未解决,大部分地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经费和业务经费无法保障的问题。
山东省文化市场稽查队伍全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受文化行政部门委托执法。截至2005年底,全省文化市场稽查机构中,属委托执法的134个;属授权执法的35个,其中17个为县(市、区)文化局的内设部门,18个为稽查队与市场科合署办公。未统一执法服装的166个,统一执法服装的3个。各级文化市场稽查执法机构积极加强装备建设,逐步配备了执法用房、办公设备、取证设备、暗访设备、执法车辆,为规范执法、维护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奠定了物质基础和保障。
(二)人才培训制度建设
1989年9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对行政执法的界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作出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并有计划地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1990年8月,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对文化市场管理进行了明确分工,明确提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负责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对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991年1月,省文化厅下发《关于组建文化市场稽查队和发放文化市场稽(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文化稽查的范围、稽查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队伍构成原则以及隶属关系作出规定,明确提出文化稽查队伍的组成: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文化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规模及发展趋势,确定适当数量的文化市场稽查员并建立相应的组织,隶属于当地文化市场管理机构。
1992年9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建立稽查队伍,实行稽查员制度,并对稽查员的职责、须遵守的执法规范作出规定。
至2005年底,为提高全省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省文化厅定期制定发布全省文化市场执法管理培训大纲和培训五年规划,定期开展全省文化市场执法人员轮训,结合具体工作,对执法程序、执法手段、执法文书和案卷整理归档等进行专门培训,此外,还通过定期举办文化市场理论征文活动,举办执法人员技能比赛等措施,使全省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各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把规章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逐步形成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执法工作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包括日常检查与定期巡查制度、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和抄告制度、举报查实与举报奖励制度、属地管理与责任区制度、明察暗访与交叉执法制度以及多部门联席会议、联合办公、联合执法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12318等举报电话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行政执法公告制度、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以及稽查执法岗位规范、廉洁执法规范。省文化市场稽查队积极创新执法监管模式,逐步把现代科技运用到执法监管中,实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技术监管平台,全面推进了文化市场管理执法的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